审计师入市后的独立性与行为管制

【摘要】 保持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行为管制的重点。客户依赖、相机收费、意见购买将较严重地 影响 审计师的独立性,但低价揽客未必如此。在过渡时期实行最低限价管制是一种过渡性的管制审计行为管制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审计师的适当干预,保证审计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审计质量。   【关键词】 独立性客户依赖;相机收费;意见购买;低价揽客;价格管制      符合注册 会计 师审计准入管制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事务所”,并与注册会计师一起合称为“审计师”)进入审计市场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审计师是有限理性的机会主义者、审计行为不容易观察、审计报告是 社会 公众监督和评价公司管理当局进而决定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还需要进行行为管制,以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恰当运用,进而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 问题 。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为管制是对入市后的审计师的执业行为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的责任的管制。在时间跨度上,包括从审计业务承接开始直至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嗣后责任承担的有关限制和规定;在 内容 上,包括对业务承接、审计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保存、审计报告的出具与责任、与同行的关系等方面的管制;从管制的目的看,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管制的主要目的,一是从制度上确保审计师的行为不超过其专业胜任能力,二是为确保或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全面质量管理的制度安排,三是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纠纷提供一个基本的专业评价机制。在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行为管制制度会自动警示审计师,什么样的客户可与之签约,怎样的审计程序和审计 方法 才可以保证审计质量,出具何种审计报告才是合适的;在发生审计诉讼时,行为管制制度是有关协调与判决机构进行协调、评判的基本专业评判标准。 毕业论文      一、业务过分集中与保持独立性      业务过分集中可能表现为审计师在审计公费收入上过分依赖某一特定的客户,也可能表现为审计师既是某客户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又是非审计业务的承担者。从客户中获得审计公费是事务所生存与 发展 的 经济 基础,但当事务所的审计公费收入过分依赖于某一特定客户客户集团时,客户就很容易以解聘或大幅度降价相威胁,迫使审计师出具符合管理当局意愿的审计报告,这不仅在形式上令人们对审计师的独立性表示怀疑,而且事实上审计师也很容易就范,所以应该限制审计师在收入上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客户集团。至于“过分”一词的数量标准,在现有的规范上,各国或地区不尽相同,如香港会计师公会要求其执业会员应尽量保证从一个客户客户集团中获得的经常性收费不超过其总收费的15%,瑞士把这一比例规定为10%,墨西哥规定连续2年从一个客户中取得的收入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40%(B·E·利德斯等,1996)。我国 目前 还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应该尽早建立起来。   一家事务所是否可以同时兼任某一客户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论争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从现有的证据和论证的逻辑看,无论是赞同者还是反对者,谁都没有绝对优势,但“安然事件”等一系列会计、审计丑闻却强化了人们对“同时兼任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有损于审计师的独立性”的信念, 自然 也就有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201节、202节的有关禁止性限制。面对《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201节规定的9项禁止,有学者认为,我国还不必学美国,不必对同时兼任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进行限制,他们认为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是相容的,我国的事务所正处在成长期,非审计业务的份额很小,同时兼任非审计业务不会危及审计师的独立性。其实,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应该有防御功能,不能等到“木已成舟”才行动。在制度设计时,不能期盼任何人是利他的,否则,其设计的制度永远只是一个人们企盼的理想模式,若在实践中 应用 ,只会给社会造成损失。回到我国审计市场,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审计师的独立性本来就不高,如果允许审计师兼任那些可能影响独立性的非审计业务的话,那么当审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时,再来收拾审计市场混乱不堪的残局,是非常危险的。在这些可能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的非审计业务中,代理记账服务、评估与计价服务以及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尤其要引起我国管制机构的高度注意,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限制审计师兼任非审计业务

代写论文   若一个审计师既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话,那么无异于自己审计自己的记账,并在审计报告中宣称其编报的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合法的。退一步,即使是真实的、合法的,要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也很困难。   虽然评估或计价服务与审计服务不是完全不相容,但评估与审计在专业技能上的要求相差甚远,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大多并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尤其要禁止以自己的评估数据为基础的审计服务。   接受内部审计外包服务,明显地模糊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界线。内部审计是为管理当局服务的,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要确保公司制度与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以提高经营绩效,防止舞弊。在这一意义上,内部审计的目标与外部所有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当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不佳,管理当局又期望给外部的所有者以经营业绩良好的印象时,审计师若忠于管理当局,就会滥用其外部审计的优势,成为管理当局欺骗社会公众的“帮凶”;审计师若忠诚于社会公众,就应该披露管理当局的“无能”与“说谎”,这就会与他们履行内部审计、为管理当局服务的职责相矛盾,即审计师兼任同一客户的外部审计业务与内部审计业务存在利益冲突。      二、低价揽客、准租与独立性

代写论文      在1998年以前,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主要是各事务所挂靠单位的权力较量,自1998年“脱钩改制”以来,这种权力较量的情况虽然还以某种形式反映出来,但事实上在逐年下降,自由竞争的成分在逐年增强。价格竞争是各事务所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低价揽客时有发生。   一般认为,低价揽客是初次审计聘约签订的审计公费低于所发生的审计成本的经济行为。在美国,对低价揽客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代表性的观点有这样三类:      (一)低价揽客影响独立性   SEC认为,“如果审计师同意以低于正常成本的收费标准与客户签约,会降低其独立性”。 AICPA(1978)的科恩委员会(Cohen commission) 认为,“在初次审计时为获取审计聘约而采取低于成本的虚报定价行为将同未清偿的审计公费一样有损于审计独立性。”他们的逻辑是:初次签约时同意低价承接审计业务的目的在于获取客户的长期审计合约,在未来的审计公费收入中使初次审计公费的削价部分得到补偿,在审计师事实上由管理当局聘请的情况下,审计师会屈服管理当局的压力,为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服务。      (二)以L·DeAngelo(1981)为代表,认为低价揽客审计师为获取准租(quasi—rent)的理性的竞争性反应,是由交易成本引起的 毕业论文   现任审计师相对于后任审计师而言,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同时,客户变更审计师存在交易成本,降价是某审计师试图从现任审计师手中争夺客户的理性的竞争性行为,是审计师为获取竞争优势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果客户要变更现任审计师,必然要为寻找新审计师而发生一定的搜寻成本,同时还要为引起管制机构关注而发生其他交易成本,“削价”可以部分地补偿客户的这些交易成本。初次审计成本通常比再次审计成本高,A·A·Arens J·Loebecke(1997)认为,在初次审计委托中存在明显的审计启动成本,如新任审计师需要:1.重新证实某些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永久自然状态;2.重新确认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余额;3.重新熟悉客户的经营活动情况等,所有这些,现任的审计师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实际上,这也可以视同为新任审计师的一项长期投资,削价竞争的审计师看中的是该客户的经济租金(或称为“准租”)。也就是说,对特定的客户而言,某个时期的收入大于其相关成本(包括机会成本)的部分比正常的利润还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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