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中国宪政建设(1)

内容摘要:2007年3月,历经数年坎坷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得以审议通过,它是我国民法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同时它对中国宪政建设也意义深远。它首次确认了公产与私产平等保护原则,是宪政保护财产权原则的体现。本文从宪法学角度重点论述了物权法颁布实施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意义,进而提出宪法进一步修改问题和《国有财产法》的制定问题等两点思考。

关键词:财产权宪政宪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对推进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不仅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也标志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宪政建设有了新的突破。

一、物权法制定的宪法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必定要以宪法为依据。同样,物权法的制定也有它的宪法依据,并且物权法宪法依据随着我国宪法的发展从不同层面上有着不同特点。

首先,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物权法制定的根本依据。2004年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明确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众所周知,依据传统观点人权就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力,是天赋的,不能剥夺的,也不能让与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1]而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恰恰是国家公民财产权。一方面,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显体现就是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而制定的。

其次,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物权法制定的直接依据。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此次修宪首次提出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过去普遍认为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代名词,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一方面,公民的物质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财富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打着“公共利益”旗号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逐渐认识到私有财产权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说,此次修宪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也在社会上为物权法打下了良好的宪法基础。

最后,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及宪法第三条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某些条文制定的具体依据。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具体体现;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则是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权法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一些规定也是宪法中有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条文的具体体现,篇幅所限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总之,由上可知,宪法的指导作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贯穿始终,物权法的每一条文背后无不渗透着宪法的精神和实质。

二、物权法与中国宪政建设

随着近代宪政国家的逐步兴起,宪政制度被视为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理想的国家制度。而我国也正处在宪政转型期,此次物权法中规定的有关人权保护[2]、公民财产权保护等内容,表明我国的宪政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对我国的宪政制度的发展也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一)宪政的含义及特征。

要了解中国的宪政建设必须对宪政作深刻的认识,对宪政的含义,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法理学家李步云认为,宪政是当代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伟大文明成果,他认为“宪政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3]范亚峰认为:”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4]张千帆则认为:”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5]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含义在最基本问题上有着较一致的看法,他们主要从法治宪政的关系上理解宪政,认为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学者丹*莱夫就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6]从上述观点不难看出,中外学者对宪政含义理解各有千秋,但是共同之处在于都承认宪政宪法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

宪政有三个特征:即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政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与法治的关系上。法治理论要求实现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是实现这一统治的国家根本法。所以从静态的角度来看,不论是法治理论还是法治制度都必须通过实施宪法来转化为一种法律规则,通过实施宪法来确立一种法律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法律秩序,从而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宪政国家必是依照宪法来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国家中居于权威地位。所以宪政法治都以宪法为载体,强调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这是二者相同之处。

另外,从法治宪政的概念范围可以看出,宪政只是法治的一种制度形态而已。让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法治的最高形式。[7]所以,宪政国家必是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则不一定是宪政国家宪政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没有法治的实现、法治原则和精神的体现,民主的政治制度就不能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这一指导原则下建立起来。因而法治是民主宪政的基石。同时,宪政法治又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它通过宪法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国家机关的限权来实现。它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机会降至最小程度。”[8]所以宪政法治二者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二)物权法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意义。

自1993年修改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到2004年“人权”入宪,再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中国的宪政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地稳步进行着,“依宪治国”、“宪法至上”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也蕴含着丰富的宪政思想。胡锦涛同志、温家宝同志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 依法治国, 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 依法行政, 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9]尤其是今年物权法的颁布,更是中国宪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笔者认为物权法之于中国的宪政建设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平等原则的体现与贯彻。

宪政国家往往重点强调公民的权利保障,而平等原则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保障形式。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规定了最早的平等原则:“法律表达普遍意志。所有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来参与法律之形成。不论是保护抑或惩罚,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样。所有公民法律面前平等,并根据其能力,同样有权获得所有公共荣誉、职位和雇佣;区别只能基于道德和才能。”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这一原则本身也是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它不是超越其他公民权利而单独存在,而是以保护公民的某项权利不以某种特定方式受到限制或剥夺的方式出现。例如,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即是对一种个人参政权利不受限制或剥夺的保护。而此次颁布的物权法自始至终坚持的都是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平等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指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物权法上讲的平等,主要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他说,平等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采取的措施。现在,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很多情况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样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对国有股东和私人股东的财产不平等保护的话,也不符合同股同权的原则。所以说,只有平等保护,才能保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贯彻和实施。[10]可见,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通过物权法的实施也将平等保护原则公民的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使公民平等理念上升到了新的境界,这为我国宪政建设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平等自由的宪政文化底蕴的形成。

2、人权保障原则的促进与完善。

从当代宪政的发展看,人权保障原则的完善,无疑是宪法完善和宪政制度完善的核心内容。从根本上讲,保障基本人权和限制权力就是宪政的核心目标。可见宪政就是通过限制约束国家权力这一手段,实现保护人权这一目的的。因此人的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是宪政的基础。[11]宪政的定义有两个层面,人权的保障就是第一个层面,所以人权的保障也是宪政的主要内容。我国2004年修宪仅仅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确认,至于怎样尊重与保护由于宪法规范纲领性的特点未曾涉及。我们常说:“只有将纸面上的权利落到实处,才是真正的权利”,此次物权法的颁布就为人权保障原则提供过了现实运作的平台,真正将这一原则落到了实处。物权法不仅仅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将相邻关系中涉及到的防止空气污染的“空气权”,反对噪音的“静稳权”,反对水质污染的“净水权”以及高层建筑林立引起的“日照权”也纳入保护范围,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人权。[12]同时,为维护特殊人群权利,物权法还设立了居住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一位老人在北京城里的一户人家做了30多年的保姆后,雇主承诺要给她“养老送终”。但在她生病后,雇主就将她送回乡下,导致这位80多岁的老人无处栖身。[13]物权法正是以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维护了类似上述老人这一特殊人群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布促进了人权保障原则的落实与实现,同时也极大地丰富了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使这一原则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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