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虚假民事诉讼

摘要: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民事诉讼本来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活动。

但是,近些年来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例呈逐步多发的趋势,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这种置人民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法律权威的行为是我们应当深恶痛绝的。

它严重背离了我国民事诉讼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初衷,浪费了我国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还恶意将法庭变成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自身获取非法利益的场所。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成因;防范措施;合法权益  一、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之特征  (一)处理周期较短,多以自愿调解结案  虚假诉讼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不法目的,往往利用我国当前调解的非规则非程序性缺陷,规避法官对案情的实际审查,在诉讼中一般采取自认、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方式,法院很容易促成调解,快速结案。

在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发现,调解程序段的特性也方便当事人更快地达成目的。

(二)当事人之间多数具有利益共同性  虚假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例如: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通常具有亲属、朋友或其它亲密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关联企业或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

(三)诉讼过程多数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法官以期获得合法判决,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当事人一般不作抗辩或不作实质性抗辩,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四)多有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  虚假诉讼的幕后往往有熟悉法律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受人情关系或金钱利益驱使,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法律规制的漏洞,策划指挥当事人,协助伪造证据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我市泰兴检察院办理的19起虚假索要劳动报酬诉讼串案、3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中均有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并对当事人如何伪造证据、如何调解进行了详细策划。

二、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假民事诉讼不管是对个人、集体还是对国家的危害都是巨大的。

第一,虚假民事诉讼是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

有的人由于败诉而精神崩溃无法自拔;有的案件甚至导致第三方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第二,虚假民事诉讼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公然挑衅,这种行为是极度恶劣的,是在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第三,虚假民事诉讼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动摇了司法的权威,使司法失去了公信力;第四,虚假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使社会最根本的诚信发生动摇。

虚假诉讼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之社会诚信道德于不顾,公然欺骗法官,欺骗人民。

我国的部分司法资源就浪费在调查这种虚假案件上了。

三、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明确的禁止,我国现行的刑法也没有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明确立罪,我国刑法一直以来就有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事实上就使得虚假民事诉讼避开了刑法的刑事追究。

所以,我国现在需要在《刑法》中修改或者添加相关的条文,使得在民事诉讼时产生的某些司法犯罪活动能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打击力度,从而减少虚假诉讼现象的出现。

2.完善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尤其优势所在,但由上文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分析讨论可知,我国调解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案件便宣告以调解结束。

这对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非但没有帮助,反而还会使虚假诉讼者有机可乘。

调解制度上,我认为还应当有所改进,在民事调解的原则上,不能一味的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调解的时候,要认真负责的审查调解是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还要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

3.完善证据审查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要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证据的内容属性。

在法庭上,诉讼一方提供的证据,不管另一方是否对其进行怀疑辩解,法官都应当对证据本身的来源与真实性进行鉴别。

民事诉讼因其利益对抗性强,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仅向法院提供于其有利的证据,隐匿于其不利的证据,甚至于举伪证或收买证人作伪证,以混淆是非,导致案情错综复杂,从而干扰和阻碍了法官对案情真相的认知,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超审象限的发生。

所以,对证据的正确评价与分析,在法庭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针对我国证据审查制度的缺陷,对证据审查制度做出适当的调整。

4.加强对虚假诉讼法律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各项案件的监察力度,防止虚假诉讼案件逃离法网制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应当要积极主动的对通过虚假诉讼来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调查,一旦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应当向法院做出反应,对案件进行再审,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要赋予法官证据的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防止当事人双方事先串通,利用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原则来伪造证据

法官个人的道德和专业素质对正确审理案件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法官不仅要对各类民事诉讼案件有正确的判决能力,还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为。

同时,法院也要加强对法庭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法庭内部人员出现作风问题,出现此类作风问题时,需按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结语  虚假民事诉讼对司法的公正性,及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任度都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认清现实,从加大虚假民事诉讼成本、建立虚假民事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加强对民事诉讼的审查工作等方面不断探索虚假民事诉讼的有效措施,深化民事诉讼的改革。

出处:北极光作者:林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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