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晨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便于各项工作的布置、检查和考核,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职责。
2.5主管级(含)以上人员负责接受其他部门(人)的工作质询。
第三条 晨会内容。
3.1工作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2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处理的事项;。
3.6其他工作。
第四条 参加人员。
主管级(含)以上员工。
第五条 晨会时间。
每周四 早晨8:40。
第六条 晨会纪律。
6.1所有参加晨会人员必须准时到达会场,迟到给予罚款50元;。
6.2参会人员必须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成振动状态,来电不允许接听,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七条 考核。
第八条 备注。
附件:《工作任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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