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法律保障和服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试行)》,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特点,结合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事务工作以维护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任务。

第三条 法律事务工作在蛇口工业区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监督指导下,按照分级与授权的原则,建立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和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为纽带,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律师为社会资源支持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分两级管理公司总部法律事务归口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管理,各属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务联络员。

第五条 公司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的职责如下:

1、负责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业系统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总部和指导各属下公司的行政复议、听证、诉讼、仲裁事务;。

3、协助参与重大的对外商务谈判;。

4、根据总部、各属下公司、行业协会的要求,为法律方面的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5、起草总部对外投资、合作、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有关的合同、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审查各属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档备案;。

6、接受蛇口工业区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监督、指导,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对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业系统"外聘律师备选名录",指导、审查各属下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

8、配合培训经理组织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的法律常识、证据收集保存和业务的培训;。

9、建立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案例资料库;。

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联络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各属下公司总部法律事务工作的联系和沟通,按时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负责各属下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和个案律师的对口联系;。

3、负责各属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项、案件进展情况和结案报告的报告;。

4、负责各属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处)执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细则的规定;。

5、负责组织各属下公司二、三级培训中的法律常识、证据收集保存和业务的培训;。

6、负责各属下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7、负责收集本地的物业管理行业的法规规章、正在使用的合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文本以及在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成功与失败的典型案例,并上报总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 公司总部根据各属下公司业务和工作需要签发《授权书》,授予各属下公司签署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在银行开立帐户等法律事务权限,期限一年。各属下公司权限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总部与各属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对外代表企业,须严格其使用管理。部门印章只在业务和内部往来中使用,不具有对外效力。

属下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条 各属下公司加强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的管理。授权委托书应由各属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各属下公司应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各属下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可要求律师提交年度顾问工作清单。

第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各属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分为三级:

1、重大法律事项应报总部批准:

(1)超出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法律事务;。

(2)各属下公司需主动发出《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司函》或在媒体发布声明、启示等法律文书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在发出3日前报总部批准;接到对方上述法律文书的,应在3日内向总部汇报。

2、一般法律事项应报总部知会备案:

(1)在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范围内,但案件性质、损失严重、影响突出的法律事务;。

(2)各属下公司需主动发出《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公司函》或在媒体发布声明、启示等法律文书的,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发出3日前报总部知会备案;。

3、本细则第七条各属下公司授权书权限范围内的可以自行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除、终止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企业章程;。

2、股权转让协议;。

3、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业管理顾问合同;。

5、电梯、空调等机电设备维修养护合同、清洁绿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审批权限

1、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产权整合、股权转让、借款和担保和对外投资新设公司事务由总部统一管理,各合同总部审批。

属下公司新拓展项目的外委和顾问物业服务合同均报总部批准。

2、各属下公司预算范围内其它经济合同审批权限

(1)北京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额不超过5万元,期限1年;。

(4)武汉公司: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1年。

超过上述金额和期限的合同需报公司总部批准。

属下公司上述权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签发的《授权书》确认。

第十五条 合同的谈判、审批、签定、履行、解除、终止的全过程,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应在公司总部和各属下公司对外合同签定前出具《律师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定程序:

1、合同的谈判:新设公司的投资项目谈判由总部领导、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与培训部、项目所在地人员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进行;不设公司的投资项目谈判由发展策划部和各属下公司组成谈判小组进行;其他合同由各属下公司二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

2、需报总部审批的合同本细则的审批权限、《合同审批单》和《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各属下公司应建立公司合同审批制度。

3、合同的签定:需经总部批准的合同原则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属下公司根据本细则第七条《授权书》的职权签署,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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