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储备充足性标准变动及其影响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国际社会外汇储备充足标准变动,随后分析了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规则对国际外汇储备的影响,最后阐述了该规则对我国的正面影响。

关键词:外汇储备充足标准 特里芬规则 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规则      国际社会外汇储备充足标准变动      外汇储备充足标准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外汇储备规模充足与否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从特里芬规则向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规则转变。由特里芬在1960年提出的一国外汇储备额以满足3个月进口需要量为适度的储备指标,虽然曾主导国际社会外汇储备管理的政策目标,但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随着许多国家资本账户相继开放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性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一国外汇储备规模按特里芬规则,已远远不足以维持国际清偿力和抵御外部金融危机冲击。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研究外汇储备标准的众多理论探讨中,一个重要的共识是认为外汇储备应达到足以防范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规模,其中尤以格都特—格林斯潘(1999)规则,和IMF(2000—2001)提出的储备充足标准最具代表性。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规则的核心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可用外汇储备规模标准   强调对于缺乏处理国际金融问题历史经验的国家,一年内不借新外债或无外援的情况下,其流动性储备能保持外债清偿力和同时具有管理外部资产的能力。即这些国家可用外汇储备规模,应该超过一年期债务清偿表列出的官方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总额,并且能满足一年内管理外部资产所需的流动性用汇(Guidott Greenspan,1999)。格林斯潘(1999)认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不少国家外汇储备管理政策和外汇储备规模严重低于外币债务清偿所需额度,这对于金融危机的发生有重要影响。而且,管理外汇储备应该将各种债务以及其他资产一并进行管理,才能将各种外部冲击造成的波动最小化。   (二)提出外汇储备充足性的综合指标   强调外汇储备规模应达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债务清偿能力、维持市场信心、提高干预外汇市场能力等,并以稳定国际收支平衡,抵御外部冲击为主的复合标准。这主要表现在IMF对格都特—格林斯潘规则的肯定和进一步完善。IMF(2000)指出:   第一,传统的外汇储备与进口额度比率标准已不适合于资本账户已经开放的转型经济国家的金融风险防范。1997年许多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相差不大,但是只有资本账户开放的发展中国家受到金融危机冲击,这说明资本账户开放条件下,外汇储备规模对于金融危机防范的重要性远远高于外汇储备对进口的相关性。   第二,外汇储备规模充足与否要根据一个国家多长时间内不借外债而能通过其自身储备维持清偿力来判断。而且,短期外债应该包括所有类别的金融工具(贷款、股票、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货币与存款、贸易信贷、对外直接投资(FDI)的债务部门,由本国企业、公共部门在国内外发行的所有由非公民持有的债务工具。IMF建议对于已经开放或准备开放资本市场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标准应该包括外币名义的外债规模、汇率制度性质(固定汇率制或是浮动汇率制)、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经常帐户逆差规模、公民与非公民资本流动性高低等因素。   第三,IMF(2001)公布的《国际储备管理指导》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外汇储备管理应达到的主要目标:金融风险和危机防范,包括对储备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危机的防范;稳定国内外市场对本国偿债能力,对本币、本国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的信心;国家储备规模应满足偿还外债、应付日常支付和突发事件的需要;在满足上述需求前提下,可寻求储备的合理投资收益。      新规则对国际社会外汇储备规模管理范式的影响      其影响表现在:一方面,格都特—格林斯潘—IMF规则有助于防范外汇储备过低可能引致的金融危机。在该规则影响下,近年不少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标准发生显著变化。首先,从遵循外汇储备与进口额度比率的单一标准,转变为以防范金融风险和抵御外部冲击为主的复合标准。IMF 2005年对20个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储备管理目标和充足标准进行考察,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防范市场风险和金融危机、稳定市场信心作为储备管理的关键目标,同时,储备充足标准大多采用综合指标进行衡量。其次,世界各国外汇储备总体规模上升。根据Rodrik(2006)统计,2004年非洲国家平均持有占进口总量8个月的外汇储备,亚洲国家外汇储备的平均占有率相当于10个月的进口量,西方国家储备能满足6个月的进口用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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