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模版
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人 有关事项实施办法 (年月7日党委常委会通) 条 根据《共央办公厅印发〈关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人有关事项规定〉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学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和副长级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干部报告人有关事项适用办法。
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三)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生活子女(指财共居子女下)私人国(境)外商办企业情况; (七)配偶、共生活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九)人认应当向组织报告其他事项。
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办法三条所列事项应当事30日填写《学党员领导干部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人有关事项应作述职述廉项容每年述职述廉报告次上年办法三条所列事项并提交《学党员领导干部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事项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没有变动应当予以明示。
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人有关事项由校党委责受理组织部办理该项工作具体机构。
七条 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人有关事项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报告材由组织部交。
八条 组织部应当每年3月日前将上年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人有关事项情况汇总报校党委和校纪委。
校党委每年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人有关事项情况向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纪工委综合报告次。
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组织部应当要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办法程认有要请示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组织部门面请示。
组织认应当予以公开或人要予以公开可采取适当方式定围公开。
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应当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对发生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十三条 校纪委和组织部要加强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并把报告人有关事项情况作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项重要容。
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校纪委和组织部应当调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按报告; (二)不如实报告; (三)隐瞒不报;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见办理。
十六条 办法件下发日起施行。
(附表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