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伢涉嫌强奸因证据不足不能被认定有罪案

案情简介:  因一审被宣告无罪而释放了3年的王连伢,终于完全摘掉了“强奸犯”的帽子,过上普通人的日子。近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王连伢涉嫌强奸少女案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事情要追溯到7年前冬天的一个雨夜。快午夜了,溧水县在城镇某村的汪老汉夫妻俩还躺在床上等着女儿夜班回来。刚刚过了20岁生日的女儿在一家餐馆里打工,经常上夜班走夜路。大约12点的时候,突然传来急促的敲门声,汪老汉以为女儿回来了,便披衣起身开门。谁知门外站着邻居刘某神色紧张,他说刚才路过五里桥时发现桥上停着一辆女式自行车很像汪家女儿的,他还隐约听到桥下有人哼哼,叫汪老汉赶紧去看看。  汪老汉来不及跟老伴说一声,跟着邻居冒雨来到五里桥下,看到女儿全身赤裸着躺在雨中,呈半昏迷状态。汪老汉顾不得细看,抓起河边的一团衣服背着女儿往家赶。回家后,已经被吓呆的母亲来不及考虑,本能地打来热水想把女儿下身的血迹洗干净。这时,女儿的喉咙里发出咕噜咕噜的声音,想说话却什么也说不出来,只能挣扎着翻了两次身。等汪老汉感觉不对,抱起女儿再往医院赶已经太迟了。  审理及评析: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现场发现了几个可疑的脚印,并根据死者口腔、鼻腔内发现的大量泥沙认定死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但由于死者身前其家人为她做过清洗,许多可以确定凶手的有利证据全被破坏了。案件的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转眼3年过去,2000年7月,溧水警方突然接到有人拦路调戏女学生的报警。把嫌疑人王连伢抓获归案后,警方怀疑此人很可能便是3年前制造强奸杀人惨案的凶手,便加大了审讯力度。王连伢的供述渐渐勾勒出一个强奸的场面:当晚11时许,他在五里桥附近遇见刚下夜班的汪某,便强行将其抱到桥下一水沟旁,并对女孩的头面部、胸部猛击数拳。待他将女孩按倒在地实施奸淫后,扬长而去。  根据王连伢的供述,公诉机关以王连伢涉嫌强奸罪,于2001年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主审法官经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该案存在以下几个疑点:第一,根据法医鉴定,死者生前曾有过溺水经历,但王连伢的供述却从未提到过曾将被害人推入水中;第二,死者身高1.6米身材微胖,王连伢身高也是1.6米,根据他的供述,自己是举着被害人的双腿像“把小孩小便”一样走到坡度很陡的河滩,根据常理这是很难做到的;第三,现场提取到的王连伢的足迹只能证明他到过现场,却不能证明他的强奸过程。基于上述疑点,经过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最终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为由,于2001年8月15日宣告王连伢无罪并释放。  不久,南京市检察院以“一审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连伢无罪不当”为由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最高法院重新对现场发现的足迹做出鉴定,结论为“现有条件下不能认定现场足迹是王连伢所留”。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抗诉机关指控王连伢的犯罪事实,因此依法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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