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税财物的会计处理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抵税财物税务机关查封、扣押后,其使用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但在所有权的归属上仍属于 企业 的财产,因此企业应对抵税财物的增加减少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收支进行 会计 核算。但 目前 ,各项财经法规尚未对抵税财物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 方法 予以明确。为了对抵税财物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笔者建议增设“抵税财物”科目,以核算抵税资产的增减变化。一、抵税财物用于抵缴查补欠税的账务处理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应交税金在业务发生时就直接计入“应交税金”,而查补税款只有在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才将这部分金额记入“应交税金”。为了区分查补税款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应纳税款,笔者建议增设应交税金的二级明细科目“查补税款”,三级明细科目仍按各类税种设置。(一)用于抵缴本年度查补欠税的账务处理 又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根据应查补税款的 内容 计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等,即借记“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贷记应交税金——查补税款(明细科目)”。

论文代写 二是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应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三是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货物时,借方计入“抵税财物”科目,贷方减少相应的资产,如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等,即借记抵税财物”,贷记“相应资产科目”;如果扣押、查封的财物仍然放在企业,在尚未拍卖变卖前,企业还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四是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时,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规定结算价款。《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26条规定, 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以拍卖变卖所得首先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过程中的费用,即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收账款——税务机关”;(2)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有关费用后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借记应交税金——查补税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贷记“应收账款——税务机关”;(3)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企业以银行存款补付。借记应交税金——查补税款(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贷记“银行存款 ”。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企业又无力支付,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如果拍卖变卖所得支付相关费用及税款后仍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纳税人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税务机关”。(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全部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抵税财产可能是库存商品,也可能是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因此对于拍卖变卖产生的收入应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借记“应收账款——税务机关”,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抵税财物收入”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已拍卖变卖财物的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抵税财物”。如果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用于抵缴以前年度查补欠税的账务处理 当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的 经济 业务,尤其是对企业的损益情况进行检查时,若发现企业多计或少计费用、收入时,则应对这些项目进行调整。但由于以前年度利润已经结清,并进行了分配,不能再对其进行账目调整了,所以,要对这些项目 影响 利润分配的数额调整计入本年度,在会计上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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