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体系

近年来,法学司法界对司法理念的研究,认为司法理念是对司法现象的考察而得出的理性观念,对司法实践有指导作用;并将司法理念划分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程序等次层司法理念,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并列起来。这种研究对于司法的本质就是追求司法公正,为了实现司法制度公正,需要在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平等等方面建立起应有的标准。司法理念是以司法公正目的,以其他的层次司法理念为手段的理念体系。

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学司法界是个时髦的话题,因为司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下人民的要求,党和政府决心推进司法改革。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并且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实施什么样的改革,首先在观念上应该有一个成熟的设计和规划。所以法学者、司法官员们充满热忱,深斟细酌,也使得司法理念在报刊和会议中成了显性概念。笔者在维普资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检索中,以“司法理念”为关键词,就下载了400篇论文,挂在相同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有关法律理念的论文只有148篇,司法理念的研究成果明显多于法律理念的研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从论文的作者队伍来看,司法理念的研究除了法学者的研究外,还有100多位司法官员参与了司法理念的探讨与辨析。梳理他们的研究成果,应该说有成功也有浮躁。

一、司法理念研究的综述。

国内法学司法界对司法体制与司法体制的改革的研究正好处于零星疏落状态,司法观念上仍充斥着左的简单说教,无法说明和解决市场经济下的司法不公现象。导致我们常常不得不承认自己理念的贫困,我国法学的主流声音不得已只好移植西方司法理念。当然也有人对夸大西方司法理念的先进性、诋毁中国司法理念的落后性表示不满,反映人们也在思索中国是否有自己的法治理想图景。①。

这么多的法学者和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理念研究和探索,他们的激扬文字,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司法理念表达了一种能够经得起逻辑和司法实践验证的严谨的法观念,以指导司法实践

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司法理念不仅是“司法者”的理念,而是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人民大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和愿望。法学司法界的同仁们认为司法理念是对司法现象的思考,上升到系统的、经得起逻辑和司法实践验证的信念。②理念概念的历史路径也证明了这种观点,哲学泰斗康德撰写《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希望用通俗的文字表述其认识论思想。庞景仁先生在翻成汉语时抱厌,不敢把Idee译成“想法”,仍旧译成“理念”。 [1]210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理念是有历史来由的、用来表述具有逻辑严谨的观念,所以庞景仁先生不敢将“Idee”翻译成“想法”而译成“理念”,庞景仁先生曲从历史压力,也是有道理的。

人们认为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的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2]最早柏拉图提出理念目的,就是认为具体事物是变化无常的,人的认识还得深入,能够抓住不变的理念性的对象。因为能够称之为理念的概念、原理、绝对原理的正确内涵和指导作用是无法否定的。虽然他也调侃说,瞎子也会有走对了路的时候,但那是万一而不是一万。[3]266所以理念就是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司法理念有误,指导原则和方向错了,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就会带来失误。法学司法界同仁们热衷于探讨司法理念,就是要对过去“摸着石头过河”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司法理念进行反思,从司法理论与实践中辨析出司法的规律性以及司法实践所能达到的境界,重新设计司法制度和司法模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

(二)司法理念研究的深化:将司法理念分为次层司法理念

法学司法界的同仁们在探索司法理念的过程中,随着对司法理念研究的深化和细化,将在各个领域指导司法实践司法理念,进行筛选和分类,对司法理念分类的论文多,根据笔者有限的统计,大约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是认为司法理念可分为:功能意义上的司法理念、理论意义上的司法理念司法实践意义上的司法理念等三个方面。[4]。

二是认为认为司法理念可分为:以人为本、司法终结、司法效率和党的领导等四各方面。[5]。

三是认为司法理念可分为五个方面。但具体认为司法理念分为哪五个方面,又有不同。第一位研究者认为司法理念可包含: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文明司法;[6]第二位研究者认为司法理念可包含:司法独立、法律至上、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五个方面。[7]。

四是认为司法理念可分为六个方面。司法理念分为哪六个方面,又有三种不同分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法理念可包含: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司法高效、司法独立等六个方面。[8]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法理念可包含: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效率、司法公开六个方面。[9]第三种意见认为司法理念可包含: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程序正义、司法消极和司法被动、司法透明和司法文明六个方面。[10]。

五是认为司法理念可分为七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文明等七个方面。③。

六是认为司法理念应包括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和司法职业化等九个方面。[11]。

二、司法理念研究的困境。

我们认为,前面叙述的司法理念研究的两方面成果是司法理念研究的开端,仅仅是表面性质的。我们这样说的原因在于;一是将司法理念的理性程度及其指导作用揭示出来,并将司法理念划分为更为深入的次层司法理念,是认识司法理念的必然过程,也是司法理念探索的深化。但上述研究没有揭示司法理念的本质,尚未提出一个人们可以接受的司法理念的定义,也反映到对司法理念的研究没有达到概念性、逻辑性、体系性的地步。二是将司法理念具体分为不同的次层司法理念,各种次层司法理念的关系是并立式、因果式,还是接力式?上述研究没有建立起具体的各次层司法理念之间的能动协调关系,没有提出司法目的是什么,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是什么?也没有提出在具体次层司法理念中,哪些是主导理念,哪些是次要理念。就无法建立具体次层司法理念之间协调的、互动的体系,也无法说明各种具体次层司法理念怎样合营而成的总的司法理念。十几年的司法理念研究,像习武者点到即止,有很多墨迹,却难于清晰地界定司法理念。可以列为几个需要弄清的疑问:

第一,法学司法界同仁们将司法理念划分为具体的不同次层司法理念,本来是希望更清楚地认识司法理念,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司法理念所追求的目的是什么。离开了司法理念的最终目的,总的司法理念要达到的境界不清楚,司法理念要怎么指导司法实践哪种境界还不清楚,就说明我们无法认识司法理念清晰的格局与的指标指标,无法校正司法实践偏离司法目的的越界行为。

当然,司法理念研究者可能认为我们的问题不可思议,将司法理念划分三个方面,就是说司法理念有三个方面的追求;将司法理念划分为四个方面就说明司法理念有四个方面的追求。但司法理念的研究者可能不知道,将司法理念划分为各种不同的次层司法理念,就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各种具体次层司法理念之间有相容的地方,也有相排斥、相互竞争的属性。就像我们在前面提出过,司法效率和司法程序既有一致性,也有对立性。那么多的司法程序,不就损害了司法的效率吗?要追求司法效率,还是要司法程序呢?法律社会学家涂尔干说,“一个实体能够产生凝聚力的首要条件就是,它的各个部分绝对不能相互纷扰,相互冲突。” [12]81各个具有相互冲突成分的次层司法理念怎样相互凝聚融合,汇成光彩照人的司法目标呢?。

第二,无视总的司法理念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无法认识总的司法理念的理想境界,必然无法弄清各种具体次层司法理念及其在总的司法理念中的作用。体育馆和蒙古包的作用是不一样,所以体育馆因为特定的目的,它的高度、宽度与安全性能和蒙古包的高度、宽度与安全性能是不一样的。司法理念的研究者不清楚总的司法理念所追求的目的,就无法弄清次层司法理念。正如柏拉图说瞎子有时也会走对路了,关键是有一个目标在衡量着瞎子走路。所以说没有总的司法理念的最终目的这个标准,就不好衡量具体次层司法理念的。

第三,由于司法理念的研究者没有弄清总的司法理念要达到的目的及理想境界,必然无法将各种具体次层司法理念司法程序、司法公开等结成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司法理念体系。

司法理念总的目的和应该达到的境界是一个坐标抽,它的的合理指标就决定了司法效率、司法平等、司法程序等次层司法理念所要达到相应的力度和指标,各种具体次层司法理念因为有具体工作指标,才能确定构成因素及其性能。正是因为有了总的目标,才有各种具体次层司法理念的分工合作,它们的“合力”造就总的司法理念

如果没有总的司法理念的最终目的标准,前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谈到司法理念包含司法透明、司法高效等,那么司法透明到什么程度?一个案子证据有疑问,现有科技水平不能证明原告或被告申明事实的可信性,如果纯从司法透明意义上,追求的是弄清证据,这就要发展科技水平,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这种司法透明的追求还面临另外一个或几个次层司法理念的挑战,因为从追求效率的角度,就要停止诉讼,因为证据无法证明诉讼要求。无目的次层司法理念之间,就造就了司法理念的多指标,进而形成司法理念的斗争,内斗的司法理念就不能指导司法实践

三、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统辖其他次层司法理念

我们一方面分析长达十多年的司法理念研究,法学司法界的同仁们在研究司法理念的时候,梳理出了多种具体的、次层司法理念,由于没有将其输入到司法目的——手段坐标轴中去认识司法理念,就使司法理念的认识难以深入。古往今来,政治家“树立一个目的,去探求怎样和通过什么手段来达到目的”。 [13]49思想家也是以这种方式来营构自己的学问, 涂尔干也认为,“公正是道德的基石,而博爱是道德的冠冕。”[12]83也说明公正是基础性的存在,其他的因素如博爱、文明、效率只是公正的外表。社会学的另一创始人、对治学方式有良好的研究的马克斯.韦伯也认为,人的行为除了传统行为和情绪化行为外,必然是在目的或意义的指导下,所以理性人的行为都是有意向的行为,这种意义可分为目的意义和工具意义,也可称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13]100韦伯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的分类,也正好启发我们将具体次层司法理念分为目的司法理念工具性司法理念工具性司法理念的价值就是推动目的司法理念的实现。

首先,所谓的目的司法理念,就是国家设立的司法目的是什么,当然也包括法学司法界同仁们探讨的司法理念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我们认为司法的终极性目的就是司法公正。有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本来历代哲人和法学先贤认为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司法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发生矛盾不能自我协调时,寻找裁判的目的,就是寻找公正,所以,司法目的就是公正。[14]56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卢曼认为公正在柏拉图那里就是《理想国》中的理想,就是得到应该得到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公正;中世纪就是贵族们的互惠原则;在法治时代,公正就是实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公正就是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原则,所以在卢曼那里,司法理念所指向的就是司法公正。[15]120。

第二,事实上上述法学司法界同仁在探讨司法理念时,每人对具体次层司法理念的辨析各有侧重,但大多数法学司法界同仁对司法公正却有一致的关注。虽然司法理念的分类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关注的角度不同,推导出具体司法理念就有差异,但都强调了司法公正。在司法理念讨论中对其进行划分,也反映了司法理念研究者重视司法公正的观念,只是我们更进一步宣称: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终极目的

第三,党和国家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也反映了司法公正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虽然法学司法界对司法理念的探讨丰富了司法理念的认识,按照法学前辈沈宗灵先生的说法,新中国重要的法学成就不是来自法学界,而是来自政治家。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提法也反映了这一点。2014年 10月23日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也认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④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也反映了司法公正司法的核心,其他次层司法理念也都是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建设的工具性指标。

第四,有了司法公正这样终极性司法目的,其他具体次层司法理念司法公正的价值坐标中,有什么功能、有什么活动空间,才能清晰加于界定。前面叙述的司法中立,就不能说法官中立,对原被告的要求不理不睬,只能说为了司法公正,超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原告被告,依照法律和社会的良风美俗进行裁决。

其次,工具性司法理念,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工具性、手段性的理性思考和设计。虽然司法公正司法的一个终极性目的,但仍是一种理想型的存在,需要一些具体工具性理念去实现这一目的,使司法公正得于兑现。如司法效率,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迟到的正义使正义大打折扣,所以需要一些其他的指标来保证实现司法公正。[16]随着司法实践的摸索,人们对司法理念的探讨,会有越来越多的工具性司法理念,除了前面司法理念探讨者罗列出的次层司法理念外,如司法人员的精英化或者精英司法等,都会更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也应该成为新的司法理念

最后,司法公正作为最终目的司法理念与作为工具性司法理念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方面,司法公正决定了哪些具体次层工具性司法观念能够成为司法理念,因为凡是无助于司法公正的观念就不能成为司法理念。同时司法公正也决定了具体的像司法平等、司法透明等因素的存在空间和界限。前已述及的司法平等,不可能使原被告与法官平等地参与裁决。只能是法官保证原被告有平等地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要求,以争取自己的权利。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实现公正裁决的要求。另一方面,工具性、手段性的司法理念也是促使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正是因为有了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文明等各个领域的指标,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李化祥,男,硕士,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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