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业户投诉立项和销项规定

园区业户投诉立项销项规定。

1、工作目的。

规范对业户投诉处理跟进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有求必应,有始有终。

2、工作职责。

2.1 管理处调度人员(值班人员):详细了解投诉案的情况,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判断是否立项立项后要认真、负责地跟进,问题解决后也要了解清楚情况,予以记录销项

2.2 管理处负责人:要经常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有关人员处理投诉过程中的立项销项情况,查阅记录,加强业务指导,完善责任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相关人员奖惩,使投诉的管理有始有终。

3、工作指引。

3.1 概念。

3.1.1立项:是指管理处调度人员接到各有关人员业户投诉后,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完整的处理跟进,为此在《投诉调度记录》上进行详细记录,称为立项

3.1.2 销项:是指相对于"立项"而言,一个是始,一个是终。经立项投诉事项,必须按有关程序处理跟进,当处理完毕后再反馈回管理处调度人员处时,按规定在原立项案下记录处理的完成情况和时间,并由调度人员签名,如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处理投诉案件要由管理处负责人签名,称作销项

3.2 立项的条件与规定。

3.2.1 当接到口头/电话投诉后立即填写《投诉调度记录》表,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就可以确定立项/不立项

A.需要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或施工,在处理过程中要求跟进和质量检验的投诉案都要立项

B.各级领导、有关人员发现的问题,在通知了调度人员后,需要处理跟进的事项都要立项

C.业户反映问题、疑问查询后,认为有必要跟进处理的问题要立项

D.紧急求救的处理立项

E.在公司/管理处权力、责任范围以外的事,业户要求帮助了解和查询的事项要立项

F.投诉事项经有关人员解释后,业户认为已无问题,并不需要跟进,就不用立项

3.2.2 立项的规定。

A.调度人员在接到指令或投诉后,要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事情的真相,以确定口头解释、立即立项或是弄清情况后再立项处理方法和步骤。

B.当无法确定如何处理或是否立项时,要立即请示主管或管理处负责人,以确定是否立项

C.指令和投诉案一经立项,有关人员就有责任跟进、催办,直到销项,绝不能拖着不办,不了了之。

3.2.3 立项时应即在《投诉调度记录》中填上:

A.是否立项立项时间。

B.指令或投诉联系人。

C.立项处理案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D.立项内容。

3.3 销项的条件与规定。

3.3.1 销项/不能销项的条件。

A.立项案件处理完毕,投诉人已在《服务单》上签名认可,副本已送到调度人员处,可以销项

B.非维修立项案件,在接到有关单据、文字或主管人员的口头/电话通知后,经了解事情属实,可以销项

C.在处理某一立项案件时,同时又发现连带或是其他问题,如新问题已上报立项,原案件处理完毕,可以销项

D.在处理立项案件中,如发现连带或其他问题,继续在处理中,又无法重新立项,此案件不能销项

E.重大事项在处理完毕后,经请示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才可以销项

3.3.2 销项规定。

A.已立项案件在未处理完成之前,任何人无权随便销项

B.立项案件处理完成之后,除符合以上所提条件,尚须经过核实,才能销项

C.立项案件如因种种原因而无法处理(或暂时无法处理)下去,可作好记录,每季度一次经管理处负责人协调同意后才能销项

3.3.3 销项时应在《投诉调度记录》中填上:

A.最后的案件处理结果。

B.同意销项人员签名(一般案件不要签名,但无法处理案件销项,要由审批人签名),调度人员签名

C.销项时间。

4、参阅文件、资料。

4.1 《业户投诉调度规程》。

4.2 《业户投诉处理程序》。

5、质量记录

5.1 《投诉调度记录》。

5.2 《物业管理投诉调度记录月总结表》。

5.3 《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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