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防排烟通风系统审图要点

住宅建筑防排烟通风系统审图要点。

一类建筑、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应设防烟楼梯间。19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12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应设防烟设施。总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地下室内长度大于20M疏散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送风系统,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防烟排烟设施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防烟排烟。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机械防烟排烟方式。

防烟分区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两个排烟口之间距离不应大于60米.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风量、风压应按规范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当防烟楼梯已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独立前室可不设防烟设施。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每隔2~3层设一个,非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口每隔1~2层设一个。一般可采用自垂百叶风口600X400,前室合用前室每层设一个送风口。

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风量应按版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分别设置。塔式住宅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风量排烟风机负担一个防烟分区: ≥60M3/h ㎡ 两个以上: ≥120M3/h ㎡ 最大排烟量:60000 M3/h 最小排烟量:7200 M3/h防烟楼梯间前室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20层: 25000~30000 M3/h 20~32层: 35000~40000 M3/h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M3/h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M3/h 20~32层: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M3/h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M3/h 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量: (上部各层前室不需设机械加压送风时,地下室前室可从防烟楼剃间通过余压阀600x200保持前室正压) <20层: 15000~20000 M3/h 20~32层22000~27000 M3/h 注:以上送风量数据按每个加压间一个双扇门计,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 * 0。75。两个双扇门时,其风量* 1。5~1。75。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其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量: <20层: 22000~27000 M3/h 20~32层: 28000~32000 M3/h 注:以上送风量数据按每个加压间一个2.0x1.6双扇门计,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X 0。75。两个双扇门时,其风量X 1。5~1。75。 中厅排烟:中厅体积<1700M3,按每小时6次换气计算。中厅体积≥1700M3,按每小时4次换气计算,但不得小于102000M3/H。

金属排烟风道壁厚: 风道长变边<450mm: 0.5mm; 450~740:0.6 mm; 750~1500:0.8mm ; 1500~2000:1.0mm。需设机械排烟设施且建筑高度不超过6米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排烟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机械排烟系统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横向穿越防火分区排烟管道在穿越处应有可自动关闭的280℃防火阀,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管井内。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室,应有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否则应采用机械补风。

室外排烟口与室外补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米且补风口应低于排烟口。室内常闭型排烟口、进风口除能自动开启外还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的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口、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排烟风机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风压按最不利环路计算。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应有280℃防火阀,且与排烟风机连锁。排烟风机、通风机宜设在机房内。 排烟管道一般不应穿越前室楼梯间机械送风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应符合:金属风道:≦20M/S 非金属风道:≦15M/S排烟口 ≦10M/S 送风口 ≦7M/S。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空调分开设置,若合用,其风口、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火灾时应能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机房隔墙处、楼板处、穿越变形缝处两侧及水平风管与垂直风管交接处的水平风管段上应设70℃防火阀。防火阀两侧2米范围内的风管及保温材料应为不然材料。汽车库、煤气表间、变配电室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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