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租屋空置房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租屋空置房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空置房管理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5.2.4空置房的安全巡逻管理见《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1 《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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