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租屋空置房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