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 记者被打与公众知情权

记者被打早已经不是新闻了,将新闻记者列入“高危行业黑名单”已经不是危言耸听,它的危险程度仅次于矿工和警察。

记者的公务行为,特别是对不良现象的采访,已经成为风险极高的工作。

关于记者被打伤甚至被打死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

据中国记协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就有30多起。

去年3月26日,大河报记者随南阳中院执行人员到湖北荆门执行案件采访,被当地人员打折三根肋骨。

再如去年8月16日,湖南凤凰“8・13”特大塌桥事故发生后,媒体前往采访报道,却发生了5名记者采访中遭遇围殴的事件,其中包括《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和《南方都市报》的记者

而与记者发生冲突的人员全都来自该县政府部门,其中包括一位正科级官员。

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信息开放。

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的一条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报道。

保障这一渠道的畅通,保障记者采访自由是必要的。

对一起党和国家领导人极为重视、全国人民都很关注的突发恶性事件进行采访,竟然也发生了记者被打现象,突出表明了当前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信息公开方面面临着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人们对公众知情权有不同的认识,但是通常可以理解为,除法律保护信息之外,公众享有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知情的权利。

公众知情权信息公开的限制,往往是某些权力部门和既得利益者的一种自我保护,甚至是为了掩盖某些腐败行为。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些个人和部门对记者恨之入骨,甚至提出“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口号,主要是记者的报道会触动他们的不正当利益。

根据报道,记者被打事件几乎都发生在对非法事件或突发事件进行舆论监督的报道之中。

他们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普通公民或法人组织。

记者的报道触动其非法利益,他们中的一些人就不惜暴力相向。

第二,权力部门。

由于记者采访可能导致其政治形象“受损”,甚至导致其被上级部门免职、处罚等后果,为保护自己的“政治前途”,某些权力部门的代表,就会授意甚至直接出面,对记者采访进行暴力阻挠。

由于这类人员是公职人员,对采访进行阻拦,往往能找到一种授权或制度上的依靠,记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时,公众知情权无疑也要受到很大的伤害。

记者被打时,也会有一种议论,认为有些记者被打是因为他们以采访的名义谋取私利而与采访对象发生冲突。

这种现象固然存在,但涉及的是记者的职业道德和媒体自律问题,对违法的记者同样可以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记者这样一个群体自由采访的权利,因为媒体代表的是公众知情权

如今,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往往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了解上。

这类事件发生后,经常可以看到的是有关部门不是积极公开信息,主动配合新闻报道,而是想法封锁消息,对新闻采访进行种种限制,对媒体进行回避或挑选,甚至拒绝接受采访,透露信息

更有甚者,本应向公众提供信息的政府人员,竟然对前来了解情况的记者进行人身伤害,实在是无法容忍的行为。

事发之后,对打人者有的迫于压力进行了处理,有的则敷衍塞责,不了了之。

长此下去,敢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少,大家众口一词,受害的将是整个社会,其教训之惨痛,人们应该记忆犹新。

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要处以罚款。

到了去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上述条款已经被删除。

去年年初,国务院还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工作透明化的理念,事实上确立了公众知情权,说明更加彻底地披露信息,更加坦诚地面对社会舆论,已经成为国家领导层的一种共识,也说明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开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

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信息开放本身是大势所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互联网的兴起,使得对某些信息的控制越来越不可能,特别是很多突发事件,作为政府部门如果不在第一时间主动发布,占领话语权,小道消息就会满天飞。

固然可以对部分媒体进行控制,对记者采访进行限制,但是,人们甚至用手机就可以拍照,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信息进行并不一定准确的传播,结果反而使当事者陷入被动局面。

如今,信息开放已经成为世界潮流。

据国外的一项预测,到2010年的时候,60%以上的新闻最原始的提供者,都将不是专业的新闻工作者,而将是非专业的个人。

这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潮流。

信息的管理,也只有顺应这样一种潮流和趋势,保障公众知情权,才能摆脱被动的局面。

既然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进程看,保障公众知情权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就必须考虑保护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和采访报道权。

如果记者采访的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涉及国家机密,记者采访就不应受到拒绝。

特别是政府的公务员或者相关公务信息的掌握者不能拒绝采访

作为一项义务,如果不作为,应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要进行谴责、受到追究。

建立这种制度才可以改变官员的行为。

一个国家的健康离不开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记者开展新闻活动,实施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崇高使命,是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事务监督权的延伸,必须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护

去年11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就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发出了通知:“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出台专门的更具体的法律给予正常采访权以足够的保障,必须让记者拥有不受限制的采访权。

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时,记者被打的现象,应该会越来越少。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编校:施 宇。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