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单位(雇主)、出租房屋单位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1.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对被招用的雇工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并接受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

2.向流动人口出租和借房的个人雇主,要配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流动人员流入居住地后,首先向用工单位出租房屋雇主出示婚育证明,然后到流入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签定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本人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不提交相关手续的,用工单位雇主不得提供房屋工作之便。

二、用工单位出租房屋者的个人责任。

1.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办理、交验、检查、核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有违法行为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罚。

2.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⑴ 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⑵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⑶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⑷ 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打击报复;⑸ 扰乱计划生育工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⑹ 其他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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