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铜山县职业教育中心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管理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制定颁布《铜山职教中心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编印、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们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发表xxx演讲、呼喊xxx口号、煽动闹事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纪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4.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前四款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6.为抢夺、偷盗诈骗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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