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条 印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行使职权重要凭证和工具规和加强对学院印管理特制定规定。
三条 印刻制。
()学院各部门刻制印必须院长办公会研究由院办公室责刻制、分发任何部门和人不得行刻制印。
四条 印管理。
()学院公、院领导签名统由院办公室责管理;学院钢印由教处管理;各部门印由各部门责管理必须指定有高组织纪律性、工作责任心强人具体管理。
(二)印应放置铁皮柜或专门加锁抽屉里保存。
(三)各类印原则上不得带出院外因特殊原因要外出用印必须院领导(院)和部门责人(部门)批准并由责管理印管理人员亲携带外出用印。
(四)不按规定用印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印丢失给学院造成重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济责任。
五条 印使用。
(二)凡使用学院院必须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签并用印登记上登记;使用部门印由部门责人批准。
(四)用印前必须按院领导审批见审用印件容、格式无误方可用印。
盖出印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五)凡盖出具介绍信等必须留有存根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不得空白表格及证、便笺等空白件上盖。
六条 印使用围。
()公。
(二)部门印。
3、部门印般不对外。
土建签证用必须基建处行政责人和技术责人两人签并留存根备。
七条 印停用。
()各类印因学院设机构变动停止使用原部门要及将印交回学院办公室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八条 规定由院办公室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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