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提高农村牧区居民收入的思考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农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内在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农牧民增收越来越受到国内、国外资源和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深刻影响。

2014年,内蒙古人均GDP位居全国第6位,其中有3个盟市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分别是鄂尔多斯市(33126美元)、阿拉善盟(30715美元)、包头市(21108美元),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上述地区均已进入高收入行列。中国经济研究院发布的《2014年全国GDP含金量排名》显示,我区位居全国第30位,并连续5年没有变化。全体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进入10强,农村牧区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18位,这与我区GDP增速多年保持第一、人均GDP进入全国前列的发展成就形成很大反差。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内蒙古也提出了届时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奋斗目标。当前,我区全国一样,在十二五即将收官之际,踏上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之路,其终极目标就是国家强盛、人民富裕。要实现这个目标,农村牧区居民收入的提高无疑是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现状比较。

(一)全国比较。

201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平均为10489元,我区为9976元,位居第18位。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201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22.54%,我区为14.04%;全国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平均相差2.75倍,我区相差2.85倍。

(二)省会城市比较。

2014年全国31个省会城市中,呼和浩特市人均GDP位居第8位,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位居第17位。从国民收入分配看,31个省会城市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21.19%,呼和浩特市为14.25%;31个省会城市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平均相差2.27倍,呼和浩特市相差2.77倍。

(三)区内比较。

1.盟市比较。2014年全区12个盟市中,农村牧区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最高是阿拉善盟,为全区人均水平的1.45倍;最低是兴安盟,为全区人均水平的72.92%。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2014年各盟市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51%,最高的是兴安盟,达到25.72%,比最低的鄂尔多斯高19.11个百分点,各盟市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差距最大的是兴安盟,为3.14倍,差距最小的是巴彦淖尔市,为1.62倍。

2.市辖区比较 。2014年全区22个市辖区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水平全国人均水平的1.4倍、全区人均水平的1.48倍、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1.36倍。从国民收入分配看,22个市辖区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2.24%,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差距最大的是石拐区,为2.67倍,差距最小的是海拉尔区,为1.38倍。

3.旗县比较。2014年全区市辖区外的80个旗县中,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最高为东乌珠穆沁旗,是全国人均水平的2.09倍,全区人均水平的2.2倍,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2.02倍;最低为化德县,是全国人均水平的51.2%,全区人均水平的53.84%,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49.43%。从国民收入分配来看,80个旗县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11.43%, 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差距最大的是准格尔旗,为2.68倍,差距最小的是额尔古纳市,为1.23倍。

二、基本评价。

(一)整体水平

2014年,我区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全国的0.95倍,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低8.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相差水平全国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84.7%。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低于31个省会城市平均值6.94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相差水平高于31个省会城市平均值8.5个百分点。

(二)盟市差距。

2014年,12个盟市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最高为阿拉善盟,是全区人均水平的1.45倍,最低为兴安盟,是全区人均水平的72.92%,与最高水平相差1.99倍。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15.51%,低于全国人均水平7.03个百分点,高于全区人均水平1.4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全国全区人均水平28和37个百分点。

(三)市辖区差距。

2014年,全区22个市辖区中,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最高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是全区平均水平的2.05倍、80个旗县平均水平的1.89倍、22个市辖区平均水平的1.39倍;最低为包头市石拐区,是全区平均水平的105.55%、80个旗县平均水平的96.91%、22个市辖区平均水平的71.44%。与最高水平相差1.99倍。2014年,22个市辖区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25.18%,高于全区及80个旗县平均水平11.14及13.7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全区及80个旗县平均水平盟市 69和10个百分点。

(四)旗县差距。

2014年,全区市辖区外的80个旗县中,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最高为东乌珠穆沁旗,是全区人均水平的2.2倍、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2.02倍,最低为化德县,是全区人均水平的53.84%,80个旗县人均水平的49.43%,与最高水平相差4.08倍。 2014年,80个旗县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为30.22%,分别高于全国全区人均水平11.11和2.6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分别低于全区及盟市平均水平59和22个百分点。

三、简要结论。

内蒙古要实现2020年居民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将达到11060元,而要达到届时全国平均水平,则要达到11839元。截至2014年,我区农村居民自身翻一番的实现程度为90.2%,距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实现程度为84.26%。如果我区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人均GDP的比重平均水平达到目前全国平均水平,将达到16013元,已经提前6年实现翻番的目标。但问题是,在12个盟市、22个市辖区、80个旗县的数据平均背景下,贫富不均的现实被掩盖了。2014年,全区仍有2个盟市、36个旗县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分别占其总数的16.67%和48.65%。因此,我区欠发达并部分地区居民仍然贫困的区情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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