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审核管理规定[115709]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审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公司合同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的具体签订部门经办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公司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两类。

(一)重大合同是指对公司的开发、经营及管理产生重大、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重大合同范围。

(一)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类合同;。

(二)各类借贷款合同;。

(三)各类开发协议合同;。

(四)各类销售合同;.。

(五)各类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承揽合同;。

(六)各类担保合同;。

(七)各类重大设施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

(八)公司认定的其它合同

第三章 合同审核与签订。

第七条 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相关合同

第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

(一)公司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二)公司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

(三)公司与国家及行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起草。

第九条 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

(三)数量和质量条款;。

(四)价款或者酬金条款;。

(五)履行期限条款;。

(六)履行地点条款;。

(七)履行方式条款;。

(八)解决争议条款;。

(九)违约责任条款;。

(十)其他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十条 合同由合作方起草的,经办部门应按上款要求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与修正。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

重大合同,均应由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审批,评审后交综合管理部会同合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已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定。凡涉及对外投资、规划、景观设计、重大设施色设备采购合同或总经理认为应由董事长签定合同,一律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定。一般合同,由经办部门自行审定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由经办部门签定

第十二条 重大合同审核重点包括: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真实;。

(三)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四)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五)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表述准确。

(六)审查合同签定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合同签定应遵循“平等、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重大合同应由董事长或起授权人签定,一般合同由总经理或起授权人签定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合同履行已不能或不必要时,为了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不会因此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变更或解除按特别程序签订的合同,应按特别程序进行。如经过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在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

(三)公司订立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其程序与订立时相同。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一份正本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由本部门留存。其它相关部门可以复印件留存。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九条 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纠纷的,综合管理部应会同公司的法律顾问,积极协助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合同章包括“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与保管,其余专用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必须认真履行。凡未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越权签订合同以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手中职权,放弃公司应有权利的,公司应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收受贿赂、给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在追究其经济及行政责任的同时,可视具体情况诉求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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