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制度初探

关键词 权利证据 证据制作者简介廉立西北政法学公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方向。

图分类96                                                            献标识码k009059000600证据诉讼地位是居整诉讼活动核心地位可以说无证据就无诉讼减刑假释质上是刑事诉讼活动缺乏相应证据制支撑很难达到诉讼活动要和目。

、減刑、假释证据制现状()证据种类单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并没有关减刑假释案件证据相关规定。

而对减刑假释案件减刑假释以及暂监外执行证据方面规定只是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释作了实体性要即满足减刑假释条件提供证据

比如《高人民法院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法释[06]3二、三、四、五条规定了减刑必须具备实体条件而并没有提出证据方面要。

而实减刑假释案件常见证据几乎都是面材。

也就是说我国减刑假释案件证几乎成唯证据类型。

(二)举证主体错位首先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制缺位罪犯减刑相关证据通常是由监狱向法院提交。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对身权利维护方必然要法庭上提出相应证据支持己法益。

权利角讲由减刑假释案件终获得相应减刑假释机会是罪犯而非监狱

因而监狱作举证主体格是不合理。

其次监狱刑罚执行机关身责罪犯日常改造而减刑假释案件所有证据都是由监狱提供这对证据证明力就构成了不利影响。

减刑假释性质而言我国理论界体上有两种观“奖励说”和“权利说”。

奖励说认“减刑是对罪犯刑期表现良种奖励是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改造项重要制。

减刑罪犯而言就是日常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刑改造并以换取减刑机会。

说看似公正秉着付出回报逻辑有股“契约精神”味道实际是监狱行政化扩张结行政化将减刑假释原司法属性侵蚀掩盖了罪犯减刑假释作司法行所应有诉讼质坚持“奖励说”不利监狱罪犯改造。

是“奖励说”下罪犯处被动改造境地;二是“奖励说”下罪犯改造效不理想罪犯改造功利主义倾向严重缺乏现代法治理念改造必然导致罪犯改造质量无法保证实很多罪犯末次减刑表现出改造倦怠甚至抗拒改造表现正说明了“奖励说”谬误。

因“奖励说”不可取。

而“权利说”是否可取呢?笔者以法治社会根就是权利社会权利说有其可取处是将减刑假释罪犯权利有利罪犯从目前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变。

依据权利义对等原则要获得这种权利罪犯就必须履行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改造义;二是有利罪犯法律人格塑造法律关系实质是权利义关系而罪犯所以犯罪是对权利义关系破坏或者罪犯主观上缺乏权利义认知因而导致犯罪发生。

监狱应该塑造罪犯法律识让法律识罪犯改造起到潜移默化作用;三是审判心主义要我国法院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多采取面审方式这种方式是由监狱主导即监狱准备怎样减刑材法院就按照监狱准备减刑进行审理罪犯减刑裁定和监狱申报相差无几。

而将减刑假释作种权利则可以诉讼层面上将监狱主导程序变法院主导诉讼程序有利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也促进法院审判程序诉讼化回归。

减刑假释应作罪犯权利对待。

罪犯权利主体应该诉讼作举证主体而出现很明显目前我国罪犯减刑假释监狱作举证主体现状是不合理。

(三)证明标准不明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诉讼方对待证事实论证所达到真实程。

” 而证明责任则是指“提出诉讼主张方提出证据证明方所主张待证事实义。

” 上提出监狱举证主体存错位这也就是说证明责任承担上监狱承担了应由罪犯承担证明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就证明责任承担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但以理诉讼当事人出对身利益维护必然主张相应事项而就所主张事项提供证据责任。

减刑假释案件罪犯减刑假释主张者应当承担其主张减刑假释事项提供证据支持责任。

而基础上对证据证明标准界定显得尤重要因只提交证据而不对证据证明标准做出界定那么证据证明目就难以达到诉讼活动身也就失了义。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证明标准作出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但项规定属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证据证明标准作具体规定情况下如何做到“确实、充分”就难以把握;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基上采取面审形式情况下我们如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也亟待;证明标准不明情况下法院只能依赖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进行审判如以法院类案件成了形式上审判者而让监狱成审判权实际操纵者这和以审判心原则相背离。

综上由证据种类单举证主体错位证明标准不明等因素造成了目前监狱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制缺位局面。

而正是由证据制缺位使得监狱行政化扩张侵蚀了减刑假释司法属性接导致了司法腐败和罪犯改造质量不高。

二、现状产生原因分析()法制亟待完善首先《监狱法》“年久失修”从99年《监狱法》颁布以距今已7年。

这7年《监狱法》仅0年进行了次修改而修改七条条款没有和减刑假释案件证据相关容。

其次作上位法《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方面就减刑假释案件证据进行制性构建诉讼规则适用上基零唯审判可以对裁定进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而罪犯则不能行使类似犯罪嫌疑人上诉权可以说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了审终审制。

再次作高审判机关高人民法院和作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也没有通司法释和部门规对监狱减刑假释案件证据方面容进行制性规。

虽然高人民法院06年出台了《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其就“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立功表现”等方面认定做出了规定但并非是证据方面规定更非证据制设定尤其是证据类型、种类证据证明标准举证、质证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没有做出规定。

各地监狱减刑假释执行证据制各政不仅存地域差异而且还存、批次差异这样很不利维护法制稳定和法治权威。

(二)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严重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直接减弱了我国减刑假释案件诉讼特性由造成了证据方面种种问题。

首先因程序行政化问题减刑假释证据往往由监狱干警责整理并提交这举证主体上就存问题;其次减刑假释程序罪犯参与程不足整减刑程序罪犯只能够参与减刑期几次公示以及签署送达回证而具体减刑诉讼罪犯没有机会参与也没有机会参加庭审这就使得罪犯无法具体使用证据法庭上维护身权益;再次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严重妨碍了法院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尤其是对案件证据审方面只能就监狱提交有限证据进行审以做出判加我国监狱享有减刑假释建议权基上是监狱人如何建议法院就如何裁。

从而削弱了证据诉讼功能;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使得国监狱和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制没有按照诉讼规则进行构建。

(三)证据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制构建亟待完善。

首先是具體减刑假释案件哪些材可以作证据使用。

比如说计分考核登记表可以作证据使用那么产生计分考核登记表执法以及实物能否作证据使用;其次是应该由谁举证问题比如支持减刑假释证据由谁提出反对减刑假释证据由谁提出;再次是关证据收集、保全问题就监狱而言证据收集和保全问题则更突出比如证据诉讼前哪些由监狱保存哪些由罪犯己保存以及日常执法具体案件证据由监区干警收集保全还有由监狱域侦部门专门收集、保全;是证据具体应用比如证据如何进行审、证据举证期限、质证以及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规则等问题。

三、减刑假释案件证据制重构()减刑假释权利定性所谓减刑假释权利定性就是将减刑假释作种权利赋予罪犯

首先现代监狱构建以法律关系构建基础而法律关系实质就是权利义关系。

罪犯由犯罪而遭受刑罚惩罚这种惩罚实质是人身由丧失人身由丧失代表国对罪犯因犯罪而受惩罚必然而且这种惩罚由持续性以及与外界接触有限性使罪犯身心遭受了强“痛苦”。

因而罪犯被关进监狱并开始刑生活身就是对刑罚体现。

其次罪犯监狱参加改造活动身既是国赋予罪犯权利也是罪犯应当承担项义。

罪犯参加改造如没有达到法定改造标准那么久无法取得减刑假释机会如达到了法定改造标准应该获得减刑假释机会。

这种改造获取身权利放是人类应有价值准则其质上是法律规下权利义对等关系。

只有将减刑假释罪犯权利看待才能让罪犯主动从改造义否则就会出现无权利义现象。

只有赋予罪犯减刑假释权利前提下罪犯诉讼才能居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获得使得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诉讼活动可以当事人身份出现非如其无法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无法承担诉讼责任当然也就包含着证据相关活动。

(二)法制体系构建首先是《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是确立诉讼活动主体关系。

明确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确认监狱作类似公安机关诉讼地位明确检察机关作公诉方地位这种地位主要就罪犯诉讼诉讼进行质证。

二是出台减刑假释案件证据证明标准相关规定。

其次是针对减刑假释案件相关减刑假释案件出台专门司法释并就证据类型、举证限、证据审、质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用等进行规。

证据类型应该扩展到物证和电子数据和视频、证人证言尤其是对罪犯减刑假释有重影响力奖惩容要有相关证据链支撑;举证限应该有法律统规定这种规定应该进行指导性表述例如可以法律条表述“减刑假释举证期限以监狱长办公会截止日期准”这样既可以对举证期限有明确限制有可以使各地灵活把握。

三是监狱法就减刑假释专门问题进行修改增加关减刑假释案件证据规定。

(三)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针对目前存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问题应该对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只有诉讼化前提下证据相关制才能得到保障。

首先剥夺监狱减刑假释案件主体地位作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参与减刑假释案件案件办理居主导地位这明显是不合适。

减刑假释终裁权质上是属法院法院应该按照国法律规定对监狱提请案件进行裁这种裁不应该受到任何外因素影响而目前我国法律赋予监狱减刑假释建议权种建议权质上剥夺了法院由裁量权。

其次罪犯应该减刑假释案件主体而目前我国减刑假释案件仍然是将罪犯客体化罪犯基上没有权利参加整案件诉讼活动。

没有罪犯参与案件无法体现减刑假释案件是种诉讼活动罪犯也就无法法庭上就证据争取身权利

检察机关作国法定法律监督机关有义作诉讼相对人对罪犯提出证据进行质疑或反驳以谋法律正义。

证据制重构要确认哪些属证据具体讲就是减刑假释哪些材可以作证据使用而出现法庭上。

这是先问题也是重要问题。

实能体现罪犯改造情况就是计分考核登记表也就是说按照我国《监狱法》要罪犯要获得减刑机会要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这里悔改表现直接证据就是计分考核登记表。

而计分考核登记表容以和数主。

这些和数相印证表加扣分项目由加以备案件审理以供法庭审判法官根据表描述以及监狱提交奖惩材进行证据审认定证据真实性。

而催生这些数和实物则没有呈现法官面前因而缺乏实物情况下其证据真实性是存疑。

比如某罪犯因私使用手机被处罚相应处罚单据会进行说明并且有计分考核登记表上说明唯独不会出现被私使用手机。

再比如我国监狱普遍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线干警配备了便携式执法记录仪发生罪犯斗殴我们通常做法是对罪犯进行谈话教育而视情况进行处罚。

进行处罚那么对罪犯进行处罚会有相应处罚审批表表会减刑随计分考核登记表上报给法院而唯独没有相应视频录像或者截图甚至没有当谈话相关记录。

可以说法官只是凭借呆板数对罪犯进行审判而相应实物缺乏情况下法官很难对罪犯表现有清晰认识也就很难达到心确认终结只能是法院按照监狱减刑建议进行裁定监狱强化了其“权威”而法院也“省省力”终“皆欢喜”。

只是这样行侵害了国法律尊严和监狱罪犯权利

减刑假释案件应该纳入物证和视频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类型。

而具体案件办理应该证据进行细分比如就罪犯减刑而言所要提供证据包括以下几类是关证明罪犯身份证明应当包含下面材入监前身份证复印件、罪犯入监前所有判和裁定、入监登记表、执行通知等。

二是证明罪犯减刑条件证据罪犯我鉴定 、历次减刑裁定、计分考核登记表、历次奖惩材原件、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狱消费情况及罪犯狱人账户情况等。

三是监狱履行法定减刑程序证据减刑公告、罪犯减刑申请、监区减刑摸排公告、监区减刑会议议、监区拟减刑情况公告、提请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审委员会会议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等。

诉讼减刑案件办理程序由检察机关对罪犯提交减刑证据进行质证其不利罪犯减刑相关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比如某罪犯减刑隔期违反了狱监管规定检察机关应提供罪犯违纪相关证据(实物、照片、录音、录像或规谈话笔录)。

而对假释案件而言适当放宽罪犯假释条件情况下可以追对罪犯假释前情况全程量化考核。

比如目前通行做法是按照罪犯罪名和剩余刑期以及狱表现情况进行判定加以限定总假释人数。

这样做法固然尽可能保证了假释执法安全但是假释率常年处低位就笔者工作某监狱而言09年全年假释人数不足五人。

而我国般监狱押犯数量都是两千左右。

因可以通对假释罪犯全程量化考核进行假释评定并非要限定假释人数。

比如可以充分利用罪犯危险性评估量表坚持每月或者每季对罪犯进行评估;又比如可以对假释罪犯进行严格条件要拟假释罪犯狱刑期总扣分额不得多定分数并且按照刑阶段不考核标准也存差异(适当考虑年龄和化程)。

将这些考核标准量化到面材终成罪犯假释重要证据材。

证明责任问题关证明责任问题应该匹配诉讼减刑假释程序设置基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罪犯减刑罪犯有义就是否可以活着应当获得减刑机会以及减刑幅等容进行举证证明而相应作法律监督方检察机关则对罪犯主张进行反证。

诉讼如检察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罪犯存不应减刑或者减刑幅不适合应该诉讼认定罪犯减刑主张成立。

证明标准问题项证据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而项证据要达到定证明标准要有两方面标准“即真實性和可信。

” 真实性就是证据客观性体现要证据身不是虚假以及获取证据整程不存虚假性。

而可信性则具有定主观性质上是证据关性体现法官对证据审候就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依据证据进行衡量候往往要衡量就是证据所表明事实和客观事实关多少。

关则证据可信性强反则弱。

般而言针对不证明对象主张者证明标准是不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程序性事项证明标准低实体性事项证明标准又比如刑事诉讼相对定罪证明而言量刑证明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可以借鉴到减刑假释减刑假释对是否减刑证明标准要高减刑证明标准

针对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也要针对减刑阶段制定制定不标准例如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无期徒刑案件证明标准应该高般减刑案件

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证明标准应该高般罪犯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要根据不主体进行区别对待罪犯只要就可以或者应该减刑假释事项以及减刑进行举证其证明标准只要达到足够使法官达到心确认即可而检察机关针对罪犯主张事项反证应该既就减刑假释反证提供足够证据比如关罪犯减刑期行政处罚要提供全套行政处罚材证明行政处罚有效性这其包含证、物证、当事人陈述以及可能存视听和相应程序性事项标准就程序性事项讲罪犯提交材程序性证据材由监狱提供监狱对种材真实性责。

证据证据审主要是审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证据能力。

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证明某待证事实可能存或不存能力。

” 而证据能力则是指“证据能够化定案根据法律格。

” 前者主要体现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而者则体现证据合法性。

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由几乎所有证据都是监狱执法程产生因而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存问题并不突出相对而言证据合法性却应该成审重证据合法性审不仅仅要审证据身合法性而且要就证据产生程进行审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不合证据合法性要证据进行排除或者补强。

比如监狱罪犯发生违纪行对当违纪执法材物证提取、谈话笔录以及奖惩审批手续全程应该进行审如存不能合理释问题则项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又比如罪犯奖励方面加分项应该着重审加分项原始票据有物证或者证人证言也应该进行审如发现原始票据缺失或者加分项法律依据存问题不能做出合理释应该进行排除。

除外应该监狱额日常执法环节更加证据识不仅要重证据身还有重证据采集全程合法性。

五关证据收集和保存制。

诉讼减刑假释程序无论是罪犯责举证证据材还是检察机关证据材都是狱产生因而这些材收集和保全应该监狱执行。

首先是证据收集证据收集主要涉及证据收集程序性要、容和证据收集主体。

证据收集主体监狱证据收集主体主要包括两层级即监狱狱侦部门和监区狱侦干警应该按照事件性质不进行工作围划分监狱狱侦部门主要责狱刑事案件和全监狱具有影响力违纪事件证据收集活动收集程应该由两名以上监狱专职狱侦警察参与;而监区狱侦警察则责监区罪犯违纪事件证据收集。

二是证据收集容对监狱责刑事案件以及对全监狱有影响违纪事件应该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面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而监区责监区违纪事件证据收集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处置前提下重证据收集全面性和程合法性比如监区常发生罪犯斗殴事件应该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有物证应该由两名警察责收集做相关法律审批事项。

又比如对违禁品事件应该重对所获得违禁物品进行收集并做谈话记录和相关审批事项。

其次是证据保存监狱建有专门档案管理制实行“人档”制只是这项制较粗糙虽然监狱每监区都会有专人责罪犯档案管理但是对档案应该保管哪些却没有具体要。

而且理论上讲是由专人责管理档案实际上监区每名警察都可以任甚至别罪犯都可以任。

因而种情况下相关证据保存就是句空话。

因而监狱层面应该由专人专地责相关证据保存建立证据出入登记制重要证据出库要监狱长审批而监区层面上应该罪犯般性档案材和相关违纪事件材分别管理。

对相关违纪事件材应该由专人专地责管理。

这样既有利罪犯日常管理也有利相关证据保管。

综上所述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应该证据相關制进行构建通证据制构建倒逼减刑假释案件执法水平提升。

释吴宗宪监狱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0年版35页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北京北京学出版社08年版56页30页57页8页35页项证据主要基目前我国还施行减刑案件诉讼化情况下将作罪犯当事人陈述对待。

相关热词 假释减刑初探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