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税率优惠政策等进行了较大调整,纳税筹划空间大大压缩。

该文立足财务工作实务,就新税法中对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筹划方法、以及在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做相关的探讨与分析。

下载论文网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成为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制化的标志。

新税法纳税主体制度、税率制度、税基制度、税收抵免制度、反避税制度、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制度变革,与此相应,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与措施也必须有所调整。

下面就对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问题做简要的论述。

一、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对纳税人及税率规定

新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两税”合并,即内外资企业将执行相同的所得税法。

税率方面,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把握好税法在准予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环节。

税收优惠规定

新税法采取扩大、保留、替代、过渡和取消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税收优惠过渡措施的规定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及部分特定区域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

如按原税法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对防止企业避税的规定

新税法对防止企业避税做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避税行为。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此外,新税法中还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这些举措无疑会对企业的避税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权衡分公司与子公司。

新税法改变了以往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人母公司损益,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不能起到节税目的。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人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如果分公司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权衡公司与独资、合伙企业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两类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只就其所得缴纳一次税.即个人所得税

若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就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

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从减轻税负角度,可以考虑选择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

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

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问。

此外,企业可充分利用新税法关于免税的政策规定,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等,合理安排投资方式和时间,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总第577期2014年第4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新税法对税前扣除项目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

因此,合理提高税前扣除项目的支出,是降低税负的一条重要途径。

4.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上看,新税法构筑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

享受优惠的产业主要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

区域优惠倾向于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

能否有效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

目前,国家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创业投资项目等,给予了降低税率、收入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扣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可以按实际支付工资的lOO%加计扣除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筹划

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

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事先筹划

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

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

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整体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

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

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适时修订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经济的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

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权衡成本与效益。

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必须具备进行税务筹划的主客观条件,从主观上重视、客观上实施以达到税务筹划、亨受同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目的 为此企业就必须既要了解掌握税法

不仅对税法熟练掌握、能灵活自如地运用外,还要具备投资、生产、销售、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这样才能游刃有余地进行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作者单位: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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