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亲属特征和分类
赵某外甥女田某因农村盖房子向赵某借钱久归还李某多次催促丈夫要借款但赵某碍情面始终向外甥女催要还款。
李某遂让双儿女与田某减少交往。
赵某母亲批评李某不应该干涉表兄弟姐妹往婆媳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进而要儿女与田某断绝关系。
婚姻律师沈辉分析认对这种然血亲关系非因法定事由李某是不能要其除。
法律义上亲属仅是具有血缘系、姻缘关系亲属极部分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以特定权利义容人与人社会关系。
如当我们说到“父与子”它即反映出了种身份关系也是当事人彼称谓。
亲属关系旦产生主体身份和称谓便被固定下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随变更和行除。
亲属围非常广泛法律不可能调整切具有血缘、姻缘系亲属因而并不是所有亲属都存权利义关系。
其某些亲属权利义实现是无条件如父母履行对成年子女抚养义;某些亲属权利义实现是附有条件如祖孙抚养和赡养、兄弟姐妹扶养义。
亲属权利义容基上是由法律预先设定和确认进入亲属身份状态人别无选择受其约束只有全面接纳、承受和遵行义没有按己志予以选择、变更和排斥权利。
亲属权利义产生首先以主体存定身份关系前提基身份关系发生亲属扶养、继承等关系则常常表现定济、财产形式因而亲属关系并不仅仅是种身份关系它还兼具定财产属性。
配偶。
亲属关系配偶居核心介地位起着承上启下作用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基础。
血亲。
我国把那种虽无然血缘系但法律认可而与然血亲具有相权利义关系定围人与人关系也视血亲种。
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全血缘然血亲是指父母兄弟姐妹即胞兄弟姐妹;半血缘然血亲是指父异母或母异父兄弟姐妹。
(3)拟制血亲是指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然血亲具有相权利义关系亲属又被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根据其形成原因不我国《婚姻法》所确认拟制血亲关系有两种是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二是指形成了抚养事实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3姻亲。
指己直系、旁系血亲父或妻。
如己儿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婶母、姑父、舅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