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管理制度与国家法的互动和博弈

跨国公司管理制度国家法的互动和博弈。

一、论文联盟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管理制度法律意义   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商业往来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却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自由市场的全面开放而在最近一个世纪席卷而来的。经济全球化带来了法律全球化的论争,而私法尤其是商法的全球一体化已是一种客观存在。①经济全球化也催生了众多跨国公司,它们正在以公司利维坦的形式展现着资本的力量,一些大公司比如微软的产值超过了小国家的GDP。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向世人展现了跨国金融企业如何牵动着世界经济的神经。跨国公司的影响力如此之大,其内部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引起法学学者们的关注,因为跨国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的强势力量使得其内部庞大复杂的规则系统在商业法律的型塑过程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有学者基于法律多元化的立场,认为跨国公司内部规则是一种商法(lex mercatoria)或新的商人习惯法,这种商法还包括了技术标准、职业规则、国际行业组织的规则、标准化合同、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国际商事公约等在内的规则形式。它们是没有国界的全球法(global law without a state),在世界范围内生效,并且独立于国家法。②它们以私性主体制定规则的形式出现,并正以全球化的规模发展着,这个过程体现着在市民社会各个领域中大量的去中心化的法律创制过程。③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跨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一种新商法的形式在法律全球化进程中扮演着愈为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国际性规则,贸易无国界,跨国公司内部规则的效力也因之超越国界;二是自治性的民间规则,被喻为自治法或者私法而独立存在着;三是它们同国内法既互相依存,也互相影响,国家法要从现代商人法中吸取新的素养以适应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现代商人法则要依靠国家法来承认它的法律效力。④   二、跨国公司管理制度国家法的衔接与博弈   由于跨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国际化特征,它同国家法的关系变得更为错综复杂。宏观上两者处于一种博弈关系,合作与竞争并存;微观上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关系表现。此外,跨国公司不仅跨越国界,而且常以母子公司、集团公司的复杂形式出现,在数个领域多元化经营,因此其内部制度较之一般的本地企业更为庞大和复杂,其突出特点在于:   (一)跨国公司总部规则体系对分布在不同国域、不同经营领域的下属实体具有统领作用   总部的公司章程是辖属机构共同遵循的规则总部制定的其他规则体系在整个跨国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下属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可以制定自身的制度规范,但一般不得同总部制度规范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跨国公司设有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决策中心,公司总部或者母公司行使相当大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决策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有各自的决策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进行决策,但其决策必须同最高决策中心保持和谐关系。⑤ 论文代写    (二)跨国公司跨国经营,其内部规则势必要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产生关联   总部制度规范同本国的法制相衔接,在本国的法律秩序下生效。异国的辖属机构由于线形管理层级和法律效力的属地原则,实际上需要遵循二元制度体系,即一是经由遵守总部规则体系间接地遵守总部所在国的法制,二是还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两者相较而言,遵守所在国之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国家在法的效力上采用属地主义为主的原则,因此跨国公司辖属机构应当首先尊重所在国法律,这是它们在所在国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它们履行对所在国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章程》(UN Draft Code of Conduct on Trans—  national Corporations,1990)都有此相关规定。⑥当然,法律的规定是简单明确的,但实际情况总要复杂得多,跨国公司所在国法律之间既有遵从关系,也存在着以下各种博弈关系:   1、跨国公司管理规则所涉及的事项,本国法律有规定而所在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在他国的跨国公司辖属机构内部规则是否应当遵循这些规定?理论上说应当遵循母公司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 代写论文。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