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就分析法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而言,奥斯丁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的理论,概括地说,基本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之中。

这一文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

因为,正是这一文本的出现,导致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

〔1〕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

〔2〕  一  19世纪,是实证主义(positivism)发展的重要阶段。

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

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律的存在”以及“关于法律学科的存在”,并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

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成为法学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一个基本观念。

〔3〕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positive law)的科学”的范围,而且,经过这样的努力,奥斯丁希望在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

〔4〕  作为观察对象的“法律”的呈现,以及相应的“法”一词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谱系

虽然各类语言对“法”一词(只是我们现在言称“法”罢了)所表示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是,人们相信,这一对象是有自己的固定内在要素的。

于是,伴随本质主义的信念,同时,基于自己的“相信”,“法”一词的使用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在论述法律现象的时候都在陈说“法”的性质(nature),以及意义(meaning)。

这是他(她)们的定性工作。

显然,当深入追踪这些历史发展谱系的内容的时候,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似乎只好面对异质众说的多元局面。

但是,奥斯丁设想,作为一门科学(science)的学科,尤其是严肃的“政治社会治理科学”的学科,如果容忍“语词的诸侯割据”,那么,这本身就是不能容忍的。

因此,清理的任务,必须列入议事日程。

为使体现法学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学稳健推进,必须实现“语词的帝国统一”。

〔5〕  被称作“法”的对象,究竟具有怎样的基本特质?这是前现代以及现代法学学科的主要问题。

法学学科的起点,在前现代以及“现代性”的学者看来,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思考对象

法学的语境中,起点就是阐述“法”的特征,起点就是确定“法”的概念。

说明了基本对象的特征和概念,阐述法律科学的范围的任务,其完成便是指日可待的。

奥斯丁提醒我们注意,准确意义的“法”,是一种“命令”(command),〔6〕而且是一种普遍(general)性质的“命令”。

〔7〕“命令”,是一类“要求”(wish),是一类愿望(desire),〔8〕其中包含了“义务”和“制裁”这两项基本的要素。

〔9〕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命令”、“义务”和“制裁”,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

〔10〕就法律而言,知道了“命令”,也就知道了“义务”,也就知道了“制裁”,反之亦然。

〔11〕当然,“命令”的出现,其前提是存在着一个制定者,而且存在着一个“接受者”。

〔12〕在奥斯丁的设想中,这里的制定者基本上是政治意义上的优势者(superior),〔13〕这里的“接受者”是政治意义上的劣势者(inferior)。

〔14〕因为实际力量的对比差异,“接受者”将不得不接受制定者的“制定”。

这就是法律上的“强制”(might or enforcement)。

〔1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只能认为,表征了“义务制裁”的“强制”,是法律制度乃至法学学科的关键词。

我们可以理解,知道了学科的关键词,阐述学科的范围应该是件容易的工作。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要求我们解决另外的一个困惑:为什么存在着其他种类的“法”一词的使用,这些使用,有时没有国家优势者意义的“强制”的含义,而又毫不客气地出现在法学学科之中,比如“自然法”(natural law)、“万民法”(jus gentium)、“国际法”的使用,等等?为什么这些词语不能成为关键词?  面对复杂多样的“法”一词的使用,奥斯丁认为,正是基于我们考察的对象的某些类似(resemblance),正是基于语词的类比式修辞活动(analogy),人们从而设想了一种原来不属正宗“法律家族”的对象是一名“法律家族”的成员。

〔16〕事实上,如果仔细剥离“类似”的谱系,以及类比式修辞活动的谱系,并且,将其中的隐秘予以揭发,那么,真正的“法”与并非准确意义的“法”,其间的界线也就自然凸现了,人们的“误读”,也就会自动消失了。

〔17〕于是,我们当然可以认为,因“类似”而产生的联想,以及类比修辞的使用,其轻度病症就是某种意义语词误用,其严重疾患就是没有意义语词比喻(metaphor)。

它们是法理学内容混乱不堪的根源。

〔18〕这样,说明法理学范围的任务,从侧面来说,便是清理这门学科中语言修辞活动滋养的“病灶”。

〔19〕在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这一文本中,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便发现了“并非准确意义的”(improper)法的清单:自然法、万民法、国际法、礼仪法、尊严法、仅仅具有解释作用的法、没有规定责任的法、宪法……针对清单中的对象奥斯丁使用的动词是“打扫”、“剔除”。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