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被盗3万物管赔了6千事件

小区业主被盗3万物管赔了6千事件。

小区业主发生被盗事件,物管公司常以物管是常规管理,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不该由物管负责为由来推托。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小区业主财物失窃状告物管案,法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推定:物业管理者不仅要给业主提供一个清洁居住环境,还应给业主提供一个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并据此判决物管公司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业主熟人盗走3万钱财。

2000年12月5日,高新区兴蓉公寓业主周某家发生一起盗窃案,周家的保险柜被撬开,里面的3万元现金及一些金银首饰被窃走。事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展开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罗长春抓获。原来,罗是周家熟人,据罗交待,当时,他采用技术手段开锁进入周家,实施盗窃过程中,曾两次经过小区门岗,却没有保安人员上前查问,也没要求他进行登记,在他长时间作案过程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也未发现,并及时进行制止。

去年6月,罗长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月初,周某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向物管公司索赔被盗财产修复损失的50%,计15575元。

物业管理仅是常规管理。

近日,高新区法院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周某认为,物管公司承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因此应对其失职承担赔偿责任。

物管公司却拿出物价部门的审批文件及格式物管合同,称自己向业主提供的只是清洁、绿化管理等常规服务,虽然双方存在物管关系,但这种物管只是一种常规物管物管公司还认为直接责任人罗长春是原告的熟人,业主被盗事件也负有过失责任。

物管公司业主安全埋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入住后,逐月向物管公司交纳了物管费用,物管公司便应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成都市物价部门的文件,物管费中并没包含收取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物管费,但业主寻求物业管理,还希望物业管理者给其提供安全、祥和的生活环境。因此,物管公司应承担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他人侵害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管公司虽设有保安,但罗长春在对业主家实施盗窃前后两次独自出入该小区,均无人对其盘问或登记,未尽到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的对外来人员的注意责任,因而,物管公司应当赔偿。最后,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因其过错行为,承担业主受损财产的20%的赔偿,赔偿业主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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