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行业洗钱方式、特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摘 要:期货交易具有高流动性、高杠杆性、高隐秘性等特点,潜在较高的洗钱风险

本文从期货交易特点入手,分析通过期货行业进行洗钱可能采取的方式及行为特征,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期货洗钱风险防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F7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4—006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4.14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以及创新产品交易的日益活跃,创新金融行业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洗钱风险

期货市场作为提供标准化合约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市场容量较大,交易成本低,且交易具有高流动性、高杠杆性、高隐秘性等特点,客观上提供了便利高效的金融操作工具[1]。

洗钱分子可能利用期货交易实现大额资金的频繁转移,有效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及去向,从而实现不法资金的清洗。

一、期货交易特点及洗钱风险   (一)期货交易的高流动性   期货交易者通过计算机系统发送交易指令,按照连续竞价的方式,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电子化形式完成交易交易过程便捷。

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相脱离,无须进行实物交割即可进行多头或空头双向交易

期货市场实行T+0交易模式,在一个交易日内可对同一交易品种进行多次买卖[2]。

期货交易资金不受现货交易的约束,直接依托电子网络完成交易资金的流动变现能力很强。

洗钱分子可利用期货市场作为渠道,直接依靠网络化的期货交易实现非法资金的快捷转移变现。

(二)期货交易的高杠杆性   我国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

实际中,期货交易者一般缴纳7%~20%的保证金即可开展交易,但交易者的盈亏却是按合约的成交金额进行计算。

这意味着通过杠杆效应,期货交易资金可放大至数倍至数十倍。

期货交易行情的频繁波动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整个市场中产生大幅赢利或亏损的情况常态化,为非法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大额转移提供便利,为洗钱分子提高洗钱效率提供了可能。

(三)期货交易的高隐秘性   期货交易使用电子系统自动撮合完成,交易双方不进行面对面接触,也无需与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触。

事实上,期货交易者往往只需在开立期货交易账户时与期货公司进行直接接触,后续的交易过程由此交易账户以网络离柜方式进行,但期货公司难以了解核实该账户实际控制者的相关情况。

这种非接触式的交易方式,提高了洗钱活动的隐蔽性,使期货公司难以通过客户接触第一时间察觉洗钱行为。

(四)期货交易金额大成本低   期货交易者包括规模较大或资金雄厚的套期保值的套保者及套利投机者,在活跃的交易品种上,较大金额的期货交易频繁。

而常态化的市场大额交易,使得洗钱分子容易隐藏大额非法资金的清洗行为。

此外,期货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交易手续费,即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收取的佣金,通常仅为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相对于贸易洗钱、地下钱庄、现金运输等洗钱方式,利用期货交易洗钱的成本低,容易获得洗钱分子的青睐。

二、利用期货交易洗钱的主要方式   期货属于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可进行双向交易并具有对冲机制,对金融专业知识及交易手法有较高要求。

洗钱分子通过期货交易洗钱属于“高智商”犯罪,其本质在于利于期货交易的复杂性,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最终完成“放置―离析―融合”的洗钱过程。

通过期货交易进行洗钱的主要方式:   (一)不法资金期货账户长时间潜伏后撤离   洗钱分子以匿名、假名或借名等方式控制一个或多个期货账户,通过银期转账,将资金从银行账户中转入期货交易账户

期货账户资金不以交易为目的,在较长时期保持沉寂或仅进行零星交易,随后再将资金转出至银行账户

这是利用期货市场洗钱的初级方式,仅将期货账户作为“放置”不法资金的场所,其本质在于利用期货账户模糊资金的来源,割裂资金流转链条。

期货市场整体行情低迷的情况下,账户资金久置不动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此类洗钱方式涉及跨行业的银期转账操作,进一步加大了期货公司监测识别的难度。

(二)频繁以同一期货合约为标的进行交易   洗钱分子通过匿名、假名或借名等方式控制期货交易账户,反复以同一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频繁进行相同价位的反向操作,然后转出资金

这种洗钱方式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试图通过貌似正常的交易方式,实现不法资金“放置―离析”两个过程,从而模糊资金交易链条,将不法资金伪装为期货交易获利所得。

此类洗钱方式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者并无现货交易背景,不存在通过套期保值交易手法冲销风险的现货基础;二是交易不是投机赢利为目的,可能包含很多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或数量因素;三是在较短时间内必然会产生大致相同价位的等量反向操作,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以降低洗钱成本。

(三)选择不活跃合约“对敲”交易   洗钱分子以匿名、假名或借名等方式控制多个期货交易账户并区分主辅等级,其中主账户为本人名下或实际控制。

不法资金注入多个账户后,选择成交量较小、交割日期较远的不活跃期货合约作为交易品种,通过主账户“低买高卖”、辅账户“低卖高买”的方式,以偏离合理区间的成交价格,实现不法资金由辅账户向主账户的转移[3]。

这种洗钱方式洗钱的“放置―离析―融合”三阶段融为一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选择不活跃交易品种,因为活跃交易品种上交易者众多,偏离合理区间的竞价将导致主辅账户优先与正常账户交易洗钱失败或成本升高。

二是主辅账户互为交易对手,主账户“低买”阶段,主账户需先挂出低价买单,辅账户随后挂出低价卖单;反之,主账户“高卖”阶段,主账户需先挂出高价卖单,随后辅账户按价接单。

三是主账户保持盈余,以期货交易收益的名义掩饰不法资金来源。

(四)选择活跃合约“对锁”交易   洗钱分子以本人名义或实际控制多个账户并区分主辅账户,将不法资金注入账户后,选择价格波动剧烈且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作为交易品种。

洗钱分子无须关注了解期货行情,只需确保主辅账户同时就同一交易品种进行等量反向交易,且亏损账户不断补仓。

主辅账户在较长时间内均按交易品种合理价格进行正常交易,则必然会出现一亏一盈的状态,实质是通过市场的合理交易实现资金由亏损账户向盈余账户的转移,而账户间并未发生直接联系。

洗钱分子隐藏亏损账户交易情况,以期货交易盈利账户掩饰不法资金来源。

三、利用期货交易洗钱的行为特征   洗钱分子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套期保值、套利投机,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开立账户、从事交易的不同阶段,均表现出异于正常交易者的行为特征。

(一)身份信息与行为异常   洗钱分子拥有巨额非法资金,与其行业(职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不匹配。

为掩饰隐瞒真实的洗钱意图,减轻犯罪心理压力,洗钱分子可能具有明显有别于正常交易者的身份背景信息或和行为特征。

例如,客户资金规模与其年龄、身份、财务状况等不符;开立账户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明显隐瞒或回避涉及身份、职业、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对金融专业知识及期货行业明显缺乏了解;神态举止异常;无合理理由选择异地期货公司开立账户等。

(二)交易数量与价格异常   一般而言,不活跃期货合约的交易者较少,交易量较小。

采用主辅账户“对敲”交易方式进行洗钱,为了顺利完成资金转移,洗钱分子需确保主辅账户间建立交易联系,导致不活跃交易品种出现合理价格区间外的竞价及成交价格,较短时间内完成较大数量或较高频繁的交易

在此情形下,期货市场某些交易品种可能出现短期的交易量暴涨,价格波动剧烈。

(三)账户盈亏异常   洗钱分子操纵多个账户进行交易时,为实现不法资金转移,可能操纵部分账户实现长期盈利,而部分账户长期亏损,且长期亏损的账户还可能持续补充保证金以确保不被强化平仓。

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存在较高交易风险,实现长期持续赢利或亏损的概率极低,持续盈余或亏损与一般期货交易的规律相悖[4]。

(四)账户关联关系明显   期货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交易,特定账户之间达成交易是随机小概率事件。

洗钱分子会控制或操纵少数账户,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实现不法资金的转移,从而表现为不同期货账户间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如果存在特定账户之间达成的交易次数明显偏多、IP地址或MAC地址趋同、开立期货账户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等)趋同等情形,则预示此类账户可能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或操纵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异常。

如果在不活跃交易品种中出现上述情况,则异常程度更值得关注。

(五)期货合约与资金转移异常   正常期货交易者为操作便利和节约成本,往往不会轻易进行账户资金的转移。

如果期货账户出现较频繁的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可能为洗钱分子为规避期货公司的资金监测,利用期货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完成期货合约与资金的转移。

此外,如果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证明文件不完整或存在伪造嫌疑,则可能为洗钱分子出售期货合约并转移资金,模糊资金流动链条。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一)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   期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了解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背景及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期货公司应评估期货交易洗钱风险,对高风险交易方式加强监测,同时梳理各业务环节与工作流程的风险状况,设置合理的岗位职责,以确保有效配置反洗钱工作资源,实现防范监控潜在洗钱风险的目的。

(二)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与报告   期货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整合客户管理系统与交易数据系统,开发涵盖各个业务环节的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系统。

加强对行业特点、交易模式、操作手法的研究,分析异常交易及异常行为的特征,自主设立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体系,通过系统数据筛查和人工分析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可疑交易分析报告质量[5]。

(三)积极发挥反洗钱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期货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与指导,督促期货行业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指导期货公司有针对性地加强洗钱风险管理,提高行业整体风险防控能力。

应继续完善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反洗钱协作,建立工作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强化金融创新及交叉性业务的反洗钱监管   人民银行应强化对金融创新及交叉性业务的反洗钱监管,重视引导期货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监测,尤其注意对一些新业务以及涉及银期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开展识别监测,有效防范风险

(特约编辑:潘文娣)   参考文献:   [1]熊陈楚.期货公司提升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的实践及启示[J].黑龙江金融,2014(6):60—62.   [2]吴正德.金融股指期货洗钱风险管理研究[J].时代金融,2013(12):62—63.   [3]李昕.期货对敲交易洗钱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J].金融会计,2013(9):66—68.   [4]冯芸,张晶晶.期货市场中洗钱行为的识别[J].管理学报,2009(4):489—494.   [5]张戈.期货洗钱风险点及治理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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