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措施(2)

施工现场照明安全技术措施(二)。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①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照明器。

②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照明器。

③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④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⑤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⑥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器材

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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