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

摘 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都是WTO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但它们在实施、性质、程序和实践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一般保障措施与各类特殊保障措施之间也在实施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期限、救济途径以及补偿与报复等方面有所不同。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保障措施及其相关制度,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1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比较分析    1.1 共性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产业救济措施,都隶属于WTO成员方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范畴。三者所适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地区)产业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1.2 差异性分析  1.2.1 性质差异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止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反倾销进口产品倾销相对应,针对的是实施进口产品倾销的企业;反补贴进口产品补贴相关,针对的是给予进口产品补贴的国家(地区)政府;而保障措施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相联系,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  1.2.2 实施差异  (1)实施范围的差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产品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而保障措施适用于本地区内急剧增长对本国(地区)产业造成损害损害威胁的所有进口产品,不分国别。  (2)实施条件的差异。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则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高。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对此前提条件没有相应规定。  (3)实施措施差异反倾销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都是一种抵消性的特别进口关税,以弥补国内产业损害为限;而保障措施的结果是限制某种产品的进口量或重新修改降低了的关税,或完全撤销最初做出的关税减让。  (4)实施期限的差异反倾销反补贴的临时措施都不超过4个月,终裁确定的反倾销反补贴实施期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取消和继续维持主要以是否仍存在倾销或补贴为前提;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200天,终裁确定的保障措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不得超过8年。  (5)补偿或报复的差异。因为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针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所以出口方也没有行使报复的权利;而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要求贸易补偿,若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定,则利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实行实质水平的对等报复。  1.2.3 程序差异  从程序角度看,《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这种严格主要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采取的行动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利益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以期达成谅解。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时,尽管成员也要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但在通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等方面相对要宽松一些。另外,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审查制度不同。  1.2.4 实践差异  根据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统计数据,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措施在全球运用最多,运用地区最广,但总体幅度有所下降。反补贴是运用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也相对较少。  2 WTO协议中各类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WTO的保障措施制度以《保障措施协议》为核心,除了WTO一般性保障措施外,还包括三种特殊形式的保障措施条款,即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这三项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分别规定于WTO《农业协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各类保障措施相互补充,同时也存在着些许差异。  2.1 实施对象  一般性保障措施适用于任何产品,范围比较广泛。而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只适用于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只能针对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实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只能针对中国产品。  2.2 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存在进口数量激增并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农业协议》的保障条款以数量触发及价格触发为条件,二者都有严格的计算方式。《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保障条款中规定的条件与保障措施协议相似。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则比上面三者宽松得多,仅以市场扰乱及贸易转移作为标准,将严重损害降为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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