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官须转变死刑司法观念

总而言之,对待死刑的态度,世界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形成了死刑存置与死刑废止的分野,在死刑存置论中又有死刑扩张与死刑控制的对立。

随着我国签署并将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务之急在于如何从司法上控制死刑,而不是空谈如何马上废除死刑

又因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所以,笔者认为,要实现死刑的司法控制,首先要求刑事法官转变观念,且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 1、由“死刑保留”向“死刑只是暂时保留,终将走向废止转变

在对待死刑存废问题上,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具有指导意义。

他认为,从应然性上说,我们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

在人道的法庭上,死刑面临着被判死刑的命运。

但是,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必须废止,不等于马上能够废止

我国目前死刑废除的条件显然没有成熟,但限制死刑是完全应当的。

上述观点是目前对待我国死刑问题的基本立场,符合当前实际。

刑事法官应确立这一正确的立场,由对死刑的无节制的适用转向有限制的适用,由对死刑的嗜好转向对死刑的反感,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不适用死刑

2、由重刑化向轻缓化转变

刑事法官应带头走出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的误区。

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这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200多年前就给人们提出的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笔者认为,贝卡里亚关于刑罚适用原则的精辟论见,对法官树立正确的死刑观念,防止死刑滥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主要原则有三:其一,刑罚的必要性。

他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其二,刑罚的及时性。

他指出,犯罪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其三,刑罚的确定性。

他指出,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列宁同样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

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

德国学者耶林有一句名言: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这都分别说明了刑罚及时、确定的相对重要以及重刑主义的弊端。

当前,一些刑事法官尚存在着严重的“重刑化”思想,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谦抑精神,理应及时转变观念,走出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的误区。

3、由“不平等适用”向“平等适用转变

司法公正、平等的要义在于同种情况同种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职业、社会地位、财富等差别而采用不同标准。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官与民不平等;二是本地人与外地人不平等

从实践看,有的法官对普通百姓、外地人犯罪适用死刑掌握相对较宽,对官员、本地人犯罪适用死刑掌握相对较严;三是地区之间不平衡。

省与省之间判处死刑掌握标准不一、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在同一省内有时也不平衡;四是同一地区案件与案件之间有时也不平衡。

上述不平等还包括对不同情况没有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作进一步区分。

产生不平等、导致死刑滥用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政策、立法、工作态度、人情关系等角度做多方面的分析,但法官观念上的原因也不容忽视。

4、由“一时的严打运动”向“经常的依法严打转变

严打”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它本身并不必然与刑法的理性精神相对立,亦不必然与法治理念相违背。

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严打精神。

笔者认为,“严打”之前提是“依法”,而不是突破法律如所谓“一律顶格判处”;关键在于“经常的依法严打”,而非“一时运动”。

中国有着不同与外国的具体国情,短时期内废除死刑还是个梦想,但控制死刑是非常应该、完全现实的选择,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国的刑事法官,我们有责任带头转变观念,以具体的司法控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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