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探析

【摘 要】文章旨在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效力、价值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独特的见解和观点。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价值;效力 目前,中国经济正面临着国际社会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的市场经济要经受住这种大风大浪的考验,必须依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而加强法治建设对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在法治建设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所以,对民法的有关理论问题,特别是民法基本原则问题予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

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立法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问题的根本准绳;另有一些人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人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与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但在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上,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没有疑异的。

笔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民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它是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体现,是国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终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原则的这一效力表现在:其一,民法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准绳。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

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其三,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判决,都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因此,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多处提到”民事活动”,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价值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表现为:   (一)从法哲学的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

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采取严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

前者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效率性等优点,但同时又表现出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特点。

而后者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周延性等优点,但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司法腐败,使”法治”变为”人治”,从而被实践所摈弃。

由此,法律价值选择是极为艰难的。

顾全了效率与安全,个别公正和周延性便难免会牺牲;而顾全了别公正和周延性,却又牺牲了效率和安全。

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问题。

民法基本原则由于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它的引入将法与人两个因素结合了起来,将严格归责与自由裁量结合了起来,将个别公正性与普遍性结合了起来,从而弥补了严格立法的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的缺陷。

因此,它是解决民事法律价值选择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从功能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价值的负载者。

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

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灵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则模糊性,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实现着法律的简短价值

具有模糊性民法基本原则使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的,这样法官可将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则源源不断地输入于法典之中。

因此,模糊性规定出现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条文的数目减少。

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只有156条,这与基本原则的作用密不可分。

第三,它还保障着法律的安全价值

由于基本原则具有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的进化功能,法律不必经常修改而保持相对稳定,实现了渐进式的、生长式的发展,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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