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论文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最惠国待遇利益保护关税   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里十分流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盛行,普惠制世界贸易组织相继产生。

最惠国待遇条款克服着自身的不足,在实行中遵守一系列的原则

然而,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出的新要求,最惠国待遇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以便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全球经济朝着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

因此,从1985年“经济全球化”一词被提出至今,最惠国待遇条款经济全球化的促进下日益完善起来,成为影响和引领世界经济的新规则。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流,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国际贸易和关税的影响也日益明显。

最惠国待遇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逐步完善起来,为各国保护本国利益、区域利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规范了世界经济秩序。

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符合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需求,维护了各贸易国的利益,迎合了经济化全球和国际贸易的实际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最惠国待遇条款 1、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是在1985年由T·莱维提出;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

从一般经济意义上理解,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通的历史过程。

其实质是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化,也正由于生产要素和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机结合,才使经济全球化成为必然,使经济全球化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国家,而这些主体间的竞争力又不均衡。

所以,经济全球化必将导致国家之间在财富分配上的不均。

虽然存在这一弊端,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却日益密切,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不断加深。

这就在总体上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必然性。

(1)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的产生,是顺应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本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的必然结果。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狭小的国内市场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力迅速扩大的需要,于是,资本一方面……要夺得整个地球作为市场,另一方面,它又力求把商品以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

资本越发展……也就越力求在空间上更加扩大市场,力求用时间更多地去消灭空间。

”[1]   (2)从国际形式的角度来看,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进一步的有力推动,其原因如下:①跨国公司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其大大推动了生产的国际组合、国际贸易的繁荣兴旺,国际投资的快速增加,致使出现了南北资金的双向流动,成为南北合作的纽带。

[2]②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为经济运行提供了方便快捷传递方式好数据分析工具,加速了经济信息在全球范围内扩散,信息技术的进步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强大支持。

③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为各国所接受,这为经济全球化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

上述现象的出现,表明经济全球化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且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

2、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起源   最惠国待遇一直都是贸易政策的中心支柱。

一般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最惠国待遇”一词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纪。

12世纪,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使该城邦商人获得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的地位。

15世纪,“最惠国”开始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并逐渐流行。

但是,大多属于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

具有近代意义的“最惠国待遇”滥觞于17世纪的欧洲。

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条约的分家,并因此开始出现了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但是,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

[3]直至1978年,最惠国被正式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

[4]而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约定,则是最惠国条款

其中,“施惠国”是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受惠国”是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三国”是指授予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二、经济全球化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影响   1、经济全球化加速了普惠制的产生   普惠制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也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减免进口货物关税的一种优惠待遇

普惠制的特点是:只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涉及第三国;它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并不要求“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按照普惠制原则,所有发达国家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

普惠制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

[6]   普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产物,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过程中,即使在条约上存在着形式上平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但在运用过程中也会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结果。

为了克服这种表面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现象,缩小南北差距,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和繁荣,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1968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他们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1974年联合国第29届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差距起见,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可行的领域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待遇

”   目前普惠制还只是停留在由发达国家选择实施阶段。

由于缺乏实施普惠制的统一规则,因而,每一个发达国家或单位都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计划,以决定对哪些国家及哪些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为使普惠制给予的优惠落实到原产于受惠国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必须原产于受惠国、由受惠国直接运输至给惠国、在向给惠国海关报关时提供普惠制产地证。

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其出口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

2、经济全球化促使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为个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判结果提供框架;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对个成员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有: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等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8]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加速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更新与进步,促进了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关的制度和组织的产生。

普惠制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出现,使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交往紧密联系起来,国家保护逐渐蔓延开来。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各国利益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由此建立。

毫无疑问,经济全球化大背景是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推动者。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目标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起源于双边协定中。

协定双方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同时也给予对方。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把原来作为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它只适用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世界贸易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现状对其以后的发展方向起着一定的决定作用,它良好的现状表现为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1)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2)非歧视原则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任何一个成员在WTO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3)自由贸易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通过谈判削减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在WTO中的各项协议及其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

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

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5)非歧视原则   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2、最惠国待遇条款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目标   经济全球化使得整个世界如同一个大市场,在新的市场体制下原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已经不再具有其应有的效力。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提出的新要求,最惠国待遇条款必须在原来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来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促进全球经济朝着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

(1)最惠国待遇条款内容的确定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账;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

经济全球化后此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

因此,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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