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逐级上报制度_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

摘要006年3月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以保障车祸受害人目公益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

但《条例》效力等级偏低条粗疏许多具体制缺乏可操作性因要今立法进步完善并使与机动车三者责任任险和社会保障制相配套以便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和行有效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围引言基机动车交通事故害烈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所处地位弱我国充分借鉴美、英、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验基础上十年充分论证终今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无错责任机动车强责险制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借助这套完整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以下简称机动车强责险制)扶居弱势地位车祸受害人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紧张关系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对制评述我国00年5月日开始实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七条、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错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又规定机动车强责险制以分散肇事机动车保有人重济担和责任风险保证受害人能够获得及而有效赔偿。

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原则规定实施国院006年3月30日颁布了《条例》它共分七分别对强制保险定义、办理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营机动车强责险不以营利目。

办理强制保险投保人有权主选择具备营强制保险保险公司。

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条款和统责任限额。

强制保险还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是垫付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制特色《条例》所建立起机动车强责险制是政府巧妙地借用市场手加以适当政策化改造实现社会正义目成功。

所以说政府借用市场手是因该险种完全由普通商业性保险公司销售和营并与任责任保险配套使用是任责任保险新发展;所以说政策化改造是因这种强制保险虽脱胎任责任保险但又不是任责任保险而是加入了许多公共政策方面容主要有()强制缔约机动车保有人必须投保而保险公司对合条件投保人也必须承保了车祸受害人能得到迅速而基赔偿合期双方不得随除保险合;()无错赔付机动车方投保了机动车强责险对车祸受害人人身损害即使没有主观上失也要机动车强责险责任限额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及对受害三人进行直接赔付;(3)受害人权利扩张车祸受害人并不是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当事人但是机动车强责险受害人法律地位得到了极提升其法律地位甚至超了被保险人成了机动车强责险两主角而被保险人则从主角变成了配角。

也就是说机动车强责险受害三人不但拥有了越被保险人而直接向保险人请赔付保险金法定权利而且特殊情况下还拥有了向社会救助基金助法定权利使其权利扩张达到了前所有程这些都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突破是国立法基公共政策目而对私法治原则限制这任责任保险是不可想象。

外国基社会公益还保险费率厘定、被保险人围和监管等方面对机动车强责险各方主体权利进行定限制确保车祸受害人得到及而切实赔付社会公益目得以实现。

因笔者认完善机动车强责险制是借助市场手段辅以政策化改造以实现社会保障目。

(二)制优势《条例》所确立机动车强责险制是对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这私法制公法化改造其优势十分明显其它能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而基赔偿以受害人抢救费用上急体现了以人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赔偿上历史进步。

其二它通强制广机动车保有人都参加这保险使某车祸加害人责任损失全体机动车保有者进行分散从而使这制从任责任保险体化矫正正义到整社会化分配正义变;其三这制实行全国统保险费率、责任限额制十分强调保险公司实行保微利营方针并加强这方面监管这些举措实质上是降低了广投保人保费水平。

它既激励机动车保有人投保热情又不损害保险公司正当利益实现了投保人(机动车保有人)保险公司受害三人(车祸受害人)利益平衡促进该制良性发展更有效地维护了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维护了交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

总这制坚持用市场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策目标做到相关利益主体制衡既不损害市场主体效益又维护了社会正义实现了有效率正义堪称类制。

二、制身不足及其完善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颁布虽然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强责险法律制已初步建立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仅有两条相关规定而《条例》全也仅有四十多条且容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兼容性也不足因而许多方面都有待进步完善。

()被保险人方面不足及其完善应综合考察被保险人各项因素正确厘定保险费率随着我国济发展人们收入增加以及汽车价格下降总汽车拥有量将快速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机动车强责险因可以预见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各保险公司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

规定保险公司营汽车强制保险要保持不赢不亏、略有盈利。

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只有确定尽可能公正、合理保险费率才能降低承保汽车强制保险成减轻车主保费担使保险公司身竞争处有利地位才能够保障人们切身利益、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鉴我国《条例》八条虽然明规定了根据被保险人交通肇事纪录实行弹性费率制这是我国立法界突破但笔者认这还很不够。

希望予以进步完善加入对被保险人方性别、年龄、职业特、驾龄和驾驶环境等考虑因素使弹性费率制进步完善。

被保险人围有关规定有待完善笔者认对机动车强责险被保险人围认定不能机械。

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具体情况确定。

被保险人不仅指机动车强责险保单所明被保险人即指名被保险人以及其居全体属还应当包括指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所许可使用其汽车人以及对被保险汽车使用有法律责任任何人即额外被保险人(袁宗蔚000)。

特殊情形下机动车强责险保险人可能因某被保险人对另被保险人有损害赔偿责任而支付保险金例如指名被保险人出借其汽车邻居邻居开车撞伤指名被保险人指名被保险人可能提出控诉其邻居所致伤害邻居保单承保围额外被保险人保险人应邻居提出抗辩并支持任何有利指名被保险人判(袁宗蔚000)。

再比如指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各有车两车发生碰撞种情形下配偶方可能控诉对方而保险人亦当提出抗辩(996)。

从理论上讲被保险人受害三人并没有不可逾越界限无论是指名被保险人还是额外被保险人都可以因被保险汽车授权合格驾驶人驾驶所致损害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从而成受害三人

但按照我国现有责任保险条款指名被保险人及其庭成员是不能视三人

很明显条款规定机械地理了被保险人三人概念将相当部分人排斥责任保险保障围外可能使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出现盲区故笔者主张三人被保险人确定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准。

(二)保险人方面不足及其完善应缩保险人责任围纵观世界各国相关立法很少将车祸受害人财产损失作机动车强责险围。

这是因机动车强责险立法宗旨无非是确保受害人能获得及而基补偿各国规定受害三人可直接向机动车强责险保险人请支付保险金而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事由对抗该受害三人保险人营原则是不赚不赔微利保营。

这样保险人利益受到极限制。

这是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保险人体利益进行种迫不得已限制。

然而民事法律制必须矛盾双方建立种相对平衡关系。

各国法律都规定机动车强责险保险人仅对受害三人人身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车祸受害人财产损失不机动车强责险保障围。

但遗憾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却将财产损失也纳入了机动车强责险赔偿围《条例》二十条也规定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错应承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这无疑将加重保险公司责任担并终通较高保费水平嫁到广投保人身上反又会影响机动车强责险投保人觉性从而从根上威胁到这制运行。

因笔者建议应当对《条例》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

具体办法是对财产损害设定免赔额(blr)或共保险条款(rl)。

免赔额是指当承保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赔偿定数额以上损失。

保险条款则规定事故发生投保人己必须承担损失定分比。

免赔额和共保险条款是对保险赔偿金额种限制其义减少额损失补偿因额损失理赔费用甚至可能超实际补偿金额。

免赔额和共保险条款引入可以有效降低赔付率和理赔费用进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无论是对保险人被保险人都具有积极义。

根据机动车强责险着重维护受害人基权益特征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或共保险条款违背以人理念且对人身损害设定免赔额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了能够请赔偿受害人可能夸人身伤害程而医生和律师也会鼓励受害人增加医疗而使损失达到门槛标准(Grrz000)。

但对财产损失设定免赔额或共保险条款不仅可以减少赔付和降低保费而且可以通调节免赔额幅或共保险比例起到控制违减少事故防灾功能。

保险人不保事项有关规定应当完善所有保险合皆有不保风险事故规定它起到了从反面确定保险人责任围作用。

不保事项系指依合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予承保事项是对保险契约上保险责任限制(袁宗蔚000)。

有人称不保事项免责事由或除外责任广义机动车强责险不保事项包括不保三人、不保风险事故和不保损失等。

而狭义不保事项就是机动车强责险不保风险事故。

机动车强责险主旨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故其风险事故以交通事故限。

但何谓交通事故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道路上因错或者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应当是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发生致损事件而非因机动车上路行驶带损害即使是与机动车有其他物理上系也应列机动车强责险不保事故。

但《条例》却规定机动车道路以外地方通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比照适用条例。

笔者认规定欠妥因这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被保险人保险人责任而且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虞建议将修订《条例》予以删除。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亦有若干情形机动车强责险不保风险事故驾驶格欠缺驾驶员驾车所致交通事故

如尚取得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被吊销人员肇事;二驾驶人故造成交通事故;三受害人故造成交通事故;四因驾驶人酗酒、吸毒或用麻醉药物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五驾驶人或三人从事犯罪活动引发交通事故;六被保险人愿暂或永久对公众人士封闭区域参加赛车活动所致损害受害人也是不能获得无失保险机制赔偿。

排除这些事故原因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应当是通常情况下发生而以上情形或者是当事人故造成事故或者是当事人因严重违法行引发事故或者二者兼而有。

按照保险原理故造成事故或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人是不应得到保险保障否则就不利正确引导人们行造成鼓励引发事故或违法犯罪倾向。

另外当事人故或严重违法风险也是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难以测算因应当将这些事故从机动车强责险保障围排除出。

当然将这些事故排除机动车强责险保障围外并不等机动车强责险对这些事故受害者(尤其是无辜受害人)采取视而不见态而是应当秉承以人理念首先受伤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人实际上承担着定社会保障责任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体现。

当然平衡当事人利益补偿保险人因支出费用法律应当赋予保险人事向责任人追偿权利。

3应赋予保险人对加害三人代位偿权了更地保护车祸受害人公益性目《条例》二十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故或违法导致交通事故仍然有义向受害三人支付保险金但有权事向被保险人追偿以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及而基赔偿。

规定与任性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相比实际上是增加了保险公司担因笔者认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也应当尽可能情况下适当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权利义关系应当明确赋予保险人对其他加害人代位偿权以利机动车强责险制健康发展。

具体可作如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是由被保险人三人(即加害三人)引起但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与该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应代被保险人向该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权;但其所请数额应以赔偿金额限。

三人被保险人庭成员保险人无代位请权但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由该三人故引起不限。

(三)受害三人方面不足及其完善应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助义鉴发达国已承认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三人直接请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机动车三者责任机动车强责险责任限额围予以赔偿。

规定是对受害三人保险人保险给付直接请权确认是立法进步。

但笔者认仅仅规定受害三人直接请权还要保证该权利真正落实根据发达国和地区实践验看还应当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三人行使直接请权协助义以增加受害三人直接请权可操作性。

如离开了被保险人保险人配合和助法律关受害三人直接赔偿请权只能是纸空。

因相关立法必须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以下职责和义()保险人被保险人接到受害三人赔请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以便对方进行必要调和准备可尽快落实受害三人直接赔偿请权。

()受害三人行使直接请权还应当明确被保险人必要协助义被保险人应当向受害三人提供有助受害三人主张权利所要材。

例如提供保险单及其条款、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法定地、系方式、允许受害三人核实相关件、向受害三人提供赔所必其他材和件等等。

(3)保险人受害三人还应当有义即受害三人得到被保险人赔偿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明规定保险人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

所谓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是指机动车强责险保险人不得以普通保险合对抗被保险人事由(即被保险人违反了般保险合如实说明和担保义)对抗受害三人保险人直接赔偿请权从而保证了受害三人能够得到及、可靠赔偿以实现机动车强责险立法宗旨。

而般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陈述不实、隐匿、遗漏、违背担保或欺诈保险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这原则对法定机动车强责险却不适用(郑功成99)。

国外机动车辆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赔付先条件而拒绝承担责任可惜是我国刚刚颁布《条例》无规定

因笔者建议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应当吸取国外法成功验增设不适用排斥说明及担保原则规定

应完善受害人救助基金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设立车祸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以进步扩张机动车强责险受害三人直接赔偿请权。

《条例》二十三、二十四条也相应地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适用对象和基金。

但是笔者认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征收、赔偿等问题作出进步规定以保证社会救助基金正常运作。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改进措施可供参考()关救助基金渠道问题。

笔者认还应当从发达国或地区验看除从保费收入、罚款收入和年检费税收入提取外还有下列途径可供考虑受害人死亡且无人继承机动车强责险赔款;社会捐赠;从油税提取金额等。

其值得采纳就是从油税提取该较可靠且收取便利缴纳油税较多机动车必然道路上行驶更长发生交通事故概率也更高要其承担更多基金份额是合情合理。

从油税提取还可能使驾驶量比较投保人因增加成而减少驾驶。

这就会降低和驾驶量相关交通事故

事实上新西兰无失保障机制就是多征收了%汽油税(r999)。

我国可将油税列基金主要。

()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社会介组织。

笔者认车祸受害人救助基金应由非官方或半官方身份非营利性组织管理。

因救助基金和使用都是出社会公益目因而不能从获利因以盈利目保险公司无疑是不适合。

而由政府管理无疑会加重政府财政担并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潮流相违背。

因由非营利和非政府性社会介组织管理合适。

例如加拿安略省初由司法部管理由运输部、消费者和商业关系及金融协会管理现由安略金融委员会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机构(rVlrr缩写V)责救助基金管理该机构法律授权而具有定事故仲裁职能属半官方主体。

笔者建议鉴我国目前正力发展社会介组织明确赋予了社会介组织介企业与政府法律地位(丁凤楚005)我国由社会介组织管理救助基金较适宜。

3应建立对受害人暂付款制我们知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认定要程而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他急是笔抢救费用。

了这矛盾国外机动车强责险制都规定了暂付款制。

所谓暂付款制是指调机关或司法机关尚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围和赔偿金额作出定、受害人因而不能行使直接请权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请定金额暂付款制(李薇997)。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无规定因笔者建议我国机动车强责险制应首先推行暂付款制以保证对受害人给予及救助。

事实上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做法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受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将责任保险卡抵押医院以保证对受害人及救助。

因救助受害人而产生医疗费用由医院凭保险卡账直接从保险公司划。

公安机关调或依法确定如被保险人确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所预先支付医疗费用保险赔偿扣除;如被保险人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所预付医疗费用向受害人追偿。

笔者认我国保险公司这种以保险卡抵押救治方法已具备了暂付款制雏形有利对车祸受害人救治但由欠缺法律明确规定实践往往引起很多争议。

保险公司常常对医疗费用设立较低限额妨碍了对受害人救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追偿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等。

因我国现阶段应当明确引入暂付款制是对上述做法法律上确认和规有着非常重要现实义。

(四)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监管制机动车强责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带有强烈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特殊保险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条例》实施也离不开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和协调。

目前通行办法是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成立专业性委员会(或者是席会议)对强制机动车强责险实施程可能出现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

如日保险由金融厅管理但对汽车机动车强责险(L)另行成立了由相关行业专组成(L委员会)它对L实施起到了良作用。

我国应由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机动车强责险进行统监管成立能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并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险行业协会以加强保险业律管理。

笔者认该行业协会组成人员应包括保监会代表、交通管理部门代表、保险学专、法学专、保险公司代表等等并且协会应当享有定治权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对营机动车强责险保险公司实行行业律管理(丁凤楚00)。

外了进步保障保险人偿付能力还可以适当地推行机动车强责险法定再保险规定保险人对风险系数高机动车实行法定分保。

(五)应当采用单行法立法模式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相比我国直接规定机动车强责险制《条例》法律效力等级偏低了。

世界各国强制性机动车(汽车)责任保险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规机动车强责险制。

种立法模式型代表是英国。

英国930年其《道路交通法》规定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制。

二种模式是以道路交通法规赋予强制投保法律依据再由保险法作进步规定

美国加州即采用这立法模式。

989年加州汽车法七《财责任法》规定了驾驶人或所有人投保汽车责任保险义而汽车责任保险其他事项则由加州保险规定

三种模式是由专门机动车强责险单行法规。

多数国采用这立法模式如日955年制定《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德国《强制汽车所有人保险法》韩国《汽车损失赔偿保证法》等等(马永伟00)。

各国有关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以采取三种立法模式居多。

不仅陆法系国如德国、法国、利、日等国如就连英美法系国也有不少如美国新泽西州、新加坡、澳利亚等。

采取、二种立法模式尚属少数。

参照多数国做法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采用三种立法模式单行法模式。

因这不仅合国际惯例而且就机动车强责险立法容而言有关保险人营权归属、营方式、受害三人直接给付请权、保险人代位偿权、和参与权等等有其特殊规则且都有别我国《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规定而刚刚颁布《条例》属国院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低国立法机关颁布《保险法》属《保险法》下位法而不是其特别法。

因《条例》机动车强责险规定是不能与《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规定相抵触了克这矛盾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立法保护并体现机动车强责险制社会公益性和政策性笔者认应制定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使与《道路交通法》和《保险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相配合并以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强责险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即由国保监会责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细则》从而确立统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则(丁凤楚006)机动车强责险法律规和制。

三、与相关制协调根据发达国和地区实践验看单靠机动车强责险制身还无法充分地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因完善该制还要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构建以机动车强责险制心完整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体系。

因了真正有效地贯彻与落实机动车强责险制笔者建议除了完善该制有关规定外还要处理与相关制关系具体措施如下()处理与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关系机动车强责险是了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迅速而基赔付以其急因它赋予了受害人保险人直接赔付请权并限制保险人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三人这势必定程上限制了保险公司营权益并导致了被保险人受害三人相串通骗保道德风险问题了弥补保险人与被保险入和受害人这种不平等各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规定了较低保险责任限额多数国还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人身损失进行赔付。

机动车强责险身不能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充分补偿也就是说这强制险制不能对被保险人全部责任风险进行分散。

而广机动车保有人要想进步分散其责任风险只有购买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作补充。

另外保险公司机动车强责险必须是保微利营其利润空不而了维持和扩保险公司营能力也要发展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事业。

因了机动车强责险发展就必须处理机动车强责险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辩证关系不能分强调机动车强责险作用而严重地压缩了保险人商业利润空。

(二)处理与社会保障制关系国外实践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不能单靠责任保险制还要建立完整社会保障体系。

例如日实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又相继设计了汽车三者责任保险制和政府管理运作汽车损害赔偿事业制再加上其他已有社会保险制形成了多种制并存且补充格局[]。

笔者认除了上述制外现有车损险制、车上人员责任险制、财产损害险制和人身外伤害险制等保险制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也应视该保障体系部分。

笔者建议将机动车强责险置整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考虑设计机动车强责险保险费率和责任限制及不保事项要与其他制相配合不能分挤占其他制生存空造成不必要冲突与浪费而应使这些制相协调相补充以实现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和谐统建立起完善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四、结语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所创设机动车强责险制是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而基赔偿目且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营公益性保险制。

与世界上其他国或地区相关立法相比《条例》法律地位偏低条粗疏许多具体制缺乏可操作性因要今立法进步完善并使与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相配套以便我国真正建立起完整和行有效车祸受害人保障体系。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