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宪政视野里的社会制度观念批判

一、宪政语境里的社会制度概念的辨证 社会制度(socialinstitution)作为社会中的人(群)、组织的行为规则,它起到抑制人际交往中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的作用。

它通过人类社会生活的经验积累和人为的设计路径而得以产生。

目前学术理论界关乎社会制度的理论观点大致有二,其一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形态学的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阶段

这些社会阶段是由不同质的经济基础所规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来区分的。

这些社会阶段是具体的历史的。

每一社会形态都有其具体的特殊的本质,这些特殊的本质通过其社会制度表现出来。

另一类观点则是通过对社会规则的实证考察,对社会制度的一般逻辑构成进行分析。

认为社会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1)观念。

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某种制度产生及施行的合理性根据。

(2)规范。

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范,是制度的基本内容。

(3)组织。

是保证社会制度实施的实体。

(4)设备。

包括物质设备和象征设备在内。

上述两类观点不同点是,前者将社会制度范畴置于意识形态范域中进行考察,社会制度的概念界定服务于社会政治斗争的目标,这种观点否认了一般社会社会一般的存在。

后者则是希望通过对一般社会存在的视角,分析社会制度的共性特征。

其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社会制度社会中的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体系。

笔者对社会制度概念的界定则通过对社会制度概念的比较分析,着重于考察在宪政体制的背景下,在观念层面对社会制度的应然语义解析,研讨在宪政背景下的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

人类社会生活的广泛的范域决定了社会规则(制度)在外延上的宽泛性,但从人的社会生活的实质和主于方面看,影响和决定社会发展进程的主干是关乎人的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制度设计。

这种制度设计若从量的考察角度,自可分为规范以人与自然关系的经济生产规则体系和以规范人与人的交往模式的政治规则体系为主,包括文化教育和家庭制度构成的社会制度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在各作为子系统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影响,甚至,也不排除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彼此之间发生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各子系统之间总是服从和决定的关系。

现实的社会发展的历史也证明了现实的社会存在不可能从简单的“经济决定论”的逻辑结构中推演出来。

社会主义国家及其现存的宪政模式本身不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的逻辑结构而是现实的历史的社会演进的进程的产物。

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模式之下的社会制度设计的价值考虑的立足点自是应当在宪政背景下,对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体系进行合理的安排。

二、宪政意味.通过宪法和法律实现对社会制度的安排,意味,社会制度政治的意识形态的超越,意味.社会制度对传统政治国家框架的超越,在历史唯物论的话语中,社会发展是阶梯式递进的,在其递进的每一个阶段上,都有其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上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因此,所谓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意义上的政治国家

所建构的政府体制也无一例外地是为阶级专政的统治服务的。

社会革命,特别是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目标是消灭一切的国家统治、消灭阶级包括无产阶级自身。

政治国家依然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上,任何社会制度都存在其不合理性。

社会发展的所有阶段(包括共产主义)上,都有相应的社会制度,但在政治国家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制度成为非政治意义上的存在,国家政权制度走向了其末路。

正是在这样的习惯话语环境中,社会制度的概念语义中被人们自觉或自发地渗人了太多的道德评价的内容。

社会制度在承载了政治的意识形态的观念性选择动机后,失去了其自身本应具备的自在性和一般性。

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政治国家权力体制的更替更加强化了社会制度选择动机中的阶级意志含量。

政府的更替选择被赋予了通过阶级革命实现阶级专政的阶级正义的色彩。

政府对社会的治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通过历史唯物论所阐发的社会革命的正义性实现其论证。

社会制度的设计自然要围绕政府对社会的治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展开。

于是乎,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就只能通过政府治权的正义性和正当性进行解读。

历史唯物论的话语中,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与资本主义社会相比,前者是当然地具有其先在的正当性的社会

社会话语权被垄断的背景下,社会制度的优劣对比成为一个不争的前置性原则。

因此,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尤其是社会制度的研究领域中,社会制度一词不再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关乎国体、关乎政权存废和民族危亡的重要范畴。

在这一背景下,宪政体制失去了其一般的法律价值存在并成为政治国家权力运作的附庸。

反观宪政的历史发展宪政体制作为人类在反封建皇权的世俗专制和神权心灵侄桔的制度选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

哈耶克(Hayek)指出:宪政(constitutionalism)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由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作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

归根结蒂,宪政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权力从终极上看终究不是一种物理事实(aphysicalfact),而是一种使人们服从的观念状态(astateofopinion)。

因此,在宪政体制下,没有事先被假定为永远正确的君主或组织,一切权力的运作都要服从一个既定的游戏规则

而这一游戏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

因此一切政治权力的运作要服从于宪政的安排。

所以,在宪政视野中,具体的社会制度的设计可以而且应当考虑到本国的历史文化和其面临的实际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政体制也应当有其共同相通的共性(否则就不是宪政),这种共性,依笔者的理解就是对人的自由天性和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维护和保障,对政府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怀疑。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立宪政体的解释是:受到常规性法律和政治约束,并对公民负责的政体。

在立宪政体下,公共权力机构和公民一样,都必须服从法律和宪法当代中国的学者在谈到宪政时也认为:只有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重视和实施,惟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惟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实际的制约和监控,惟有全社会在宪法的作用下整体上实现了自由、效率、平等、公正、稳定和发展,才能说到宪政

所以说,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宪政是依宪治国所达到的理想状态。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