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相符原则的例外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的应用

单证相符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单证相符原则虽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于单证相符原则作出过于苛刻的解释,容易导致单证相符原则被滥用。

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

因此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对信用证审单单证不符原则作了相应的完善,明确了某些单证不符不能构成拒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形成最新的《UCP600》, 2007年国际商会对《ISBP645》也进行修订,形成了与新版UCP相配套的《ISBP681》。

毕业论文网   一、关于“公司描述”中单证相符原则例外的运用   信用证对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描述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公司的名称、公司的详细地址和公司的联系方式。

按照单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将会衍生出这样的问题:议付单据描述公司时是否必须在列出公司名称的同时,也要详细列出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满足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ISBP681》对信用证中公司描述作出相关规定: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只需列出公司名称即可;提单商业发票必须与信用证中公司描述严格一致;公司联系方式不作为信用证单据审核内容。

(一)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只需要列出公司名称   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只需要列出公司的名称即满足单证相符的要求,公司的详细地址提单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中可以不用填写。

例如,正昌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中对公司受益人的描述为ZHENGCHANG TRADING CO.,LTD NO.168XUSHI ROAD HUZHOU ZHEJIANG(浙江湖州学士路168号正昌贸易有限公司),而在汇票中对于出票人描述是ZHENGCHANG TRADING CO.,LTD(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在这个案例中尽管信用证受益人与汇票出票人对于公司描述在字面上并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开证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因为汇票并不必须列出公司的地址,只要汇票公司的名称与信用证公司名称一致,则可以认为两份单据中关于出口商描述相符的。

(二)提单商业发票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公司的描述严格一致   提单商业发票对公司的描述不仅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还应当包括公司的地址,而且公司的地址也应当与信用证详细地址保持严格一致,不能是简写。

例如,广西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描述是CLOTHING TRADING CO.,LTD NO.13 ZHONGSHAN ROAD LIUZHOU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柳州中山路13号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而提示议付提单的委托人填写为CLOTHING TRADING CO.,LTD LIUZHOU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在审核单证时,可能会以单证不符为由对其拒付,因为信用证的详细地址是具体到公司所在的街道门牌号,而提单中的详细地址只写道具体的城市柳州,根据《ISBP681》相关规定,如果提单中要写详细地址,则详细地址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

因此要实现成功议付,可以对提单中委托人填写做出如下修改,将委托人修改为CLOTHING TRADING CO.,LTD NO.13 ZHONGSHAN ROAD LIUZHOU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柳州中山路13号柳州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实现提单的委托人与信用证受益人在公司详细地址描述严格一致。

(三)公司的联系方式不作为信用证单据审核的内容   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在内的公司联系方式不作为信用证单据审核的内容。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不作为公司地址包含两个含义:首先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中如果单据信用证不一致,不能视为单证不符;其次如果信用证公司地址中附带有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而单据中的公司详细地址中没有附带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也不能视为单证不符

例如,广西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描述是(中国广西桂林中山路190号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773—3889090,电子邮件),出口商提供议付的提单上对委托人的描述是(中国广西桂林中山路190号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773—3887574,电子邮件)。

提单委托人的电话号码与信用证受益人的电话号码不一致,但是开证行不能以单证不符为有拒付,因为电话不是公司地址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公司描述不符点。

在上述广西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即使提单的委托人写成GUIDING FOOD TRADING COMPANY NO.190 ZHONGSHAN ROAD GUILIN GUANGXI CHINA(中国广西桂林中山路190号桂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开证行也不能以提单委托人详细地址信用证受益人详细地址不满足严格相符原则为由拒付,尽管提单的委托人详细地址并没有列明公司的电话以及电子邮件,但是这两者并不是详细地址的组成部分,提单委托人与信用证受益人详细地址部分是严格相符的。

二、关于商品描述单证相符原则例外的运用   信用证对于商品的描述体现在货物描述条款(description of goods),信用证货物描述条款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商品概括性名称、规格和其他描述

例如,桂林灯具贸易有限公司向英国出口灯具一批,信用证规定 5000PCS CANDLE LAMPS ,INCLUDING 3000PCS 40W TRANSPARENT AND 2000PCS 25W FROSTED AS PER CONTRACT NO.123456 DATED MAY 10TH 2015 CIF LONDON(根据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NO.123456合同,成交条件CIF伦敦,5000件蜡烛灯,其中3000件规格为40瓦、透明,2000件规格为25瓦、防霜)。

这份信用证对商品的描述由三个部分组成,商品的概括性名称是CANDLE LAMPS,商品规格是3000PCS 40W TRANSPARENT 和2000PCS 25W FROSTED, 其他描述是 AS PER CONTRACT NO.123456 DATED MAY 10TH 2015 CIFLONDON。

(一)商业发票中商品描述必须符合严格一致的原则   《ISBP681》对于不同单据商品描述的填制有所差别。

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是商业发票关于商品描述的规定。

《UC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货物描述完全一致,即商业发票货物描述必须完全体现货物概括性名称、规格和其他描述

考虑国际贸易制单实践中添置商业发票的具体情况,《ISBP681》对《UCP600》第18条又做了适当完善,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商业发票货物描述信用证货物描述完全一致,是指在整个商业发票中体现信用证货物描述全部信息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商业发票货物描述栏目(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与信用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完全一致。

根据《UCP600》和《ISBP681》的规定,上述桂林灯具贸易有限公司向伦敦出口商品案例中,商业发票中商品描述可以有两种填制方式,都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其一,将信用证货物描述全部内容都填制在商业发票商品名称中,如description of goods: 5000PCS CANDLE LAMPS ,INCLUDING 3000PCS 40W TRANSPARENT AND 2000PCS 25W FROSTED AS PER CONTRACT NO.123456 DATED MAY 10TH 2015 CIF LONDON(根据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NO.123456合同,成交条件CIF伦敦,5000件蜡烛灯,其中3000件规格为40瓦、透明,2000件规格为25瓦、防霜);其二,将信用证货物描述和其他规定填写在商业发票商品名称中,同时将货物规格填写在商业发票规格一栏中,如description of goods:5000PCS CANDLE LAMPS AS PER CONTRACT NO.123456 DATED MAY 10TH 2015 CIF LONDON (商品描述:根据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NO.123456合同,成交条件CIF伦敦,5000件蜡烛灯),SPECIFICATION: 3000PCS 40W TRANSPARENT AND 2000PCS 25W FROSTED(规格:3000件规格为40瓦、透明,2000件规格为25瓦、防霜)。

第二种填制方式尽管没有将信用证货物描述全部信息填写在商业发票货物描述一栏中,而是进行分开填写,但是整张商业发票已经完整的体现了信用证货物描述的全部信息,因此也是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

(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单证相符例外原则   其余单据例如提单、保险单中货物描述的填制则只要求与信用证货物描述中概括性名称一致即可。

在上述桂林灯具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中,如果提单货物描述一栏填制成“280 CTNS 6 Items of Candle Lamps ,All goods have been shipped in one 20‘FCL ,FREIGHT PREPAID(280箱,6件蜡烛灯,所有商品装在一个20英尺集装箱,运输预付)”保险单中货物描述一栏填制成“6 ITEMS OF CANDLE LAMPS(6件蜡烛灯)”,根据《UCP600》和《ISBP681》的规定,开证行不能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保险单和提单货物描述中都已经提及商品概括性名称“CANDLE LAMPS”。

三、关于印刷字体和手写体单证相符原则例外的应用   (一)不产生明显歧义的拼写错误不能构成拒付   受益人向银行提示议付时,通常要向银行提示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在内的多份议付单据

尽管受益人会尽可能认真拼写反复核查,但是拼写错误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多数拼写错误并不会对交易本身构成不利的影响。

《ISBP681》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当单据出现打印错误或者拼写瑕疵时,如果不影响单词或者句子的含义,开证行不能拒绝付款”。

例如“出口商Zhengchang Trading Co., ltd.(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信用证上注明,受益人是Zhengchang Trading Co.,ltd.,Address: No.168 Xueshi Road Huzhou Zhejiang , China(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湖州学士路168号),出口商在缮制商业发票时,由于粗心大意,将商业发票中的出口商写成Zhenchang Trading Co., ltd. Address : No.168 Xueshi Road Huzhou Zhejiang , China(正昌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湖州学士路168号)”商业发票信用证中公司名称相比,出口商将“zhengchang”错误的写成“zhenchang”,在信用证出口商地址商业发票出口商地址完全一致的条件下,人们通常会认为这两家公司是一家企业,这个错误仅仅是一个笔误,银行不能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但是可以对此瑕疵进行相应的罚款。

Swift信用证通常会在附加条件中作出规定。

例如“ADDITIONAL CONDITION:A DISCREPANCY FEE OF USD 50.00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 ON EACH SET OF DISCREPANCT DOCUMENTS PRESENTED,(附加条件:提示的单据中如果有瑕疵,每个瑕疵将从货款中扣除50美元)”这里所谓的瑕疵即是指不构成拒付的的小错误。

这类小错误只适用于罚款,而不能拒付

(二)产生明显歧义的拼写错误则构成拒付   如果拼写瑕疵或者打印错误对于单词或者是所在句子的含义产生明显的理解分歧,则不能以拼写瑕疵或者打印错误为由要求开证行付款。

例如,出口商出口衬衫3000件,信用证中对商品的名称规定3000pcs shirts,但是商业发票将商品名称写为3000pcs skirts。

由于商业发票的拼写错误造成商品名称的含义发生明显变化,这时拼写的错误将不会被认为仅仅是小瑕疵,而是构成拒付单证相符

又如对商品数量的拼写错误,出口商向国外出口40000只手套,信用证中对商品的描述为“description of goods : 40000pcs gloves,商业发票中商品的描述为descriptions of goods: 40000 prs gloves。

Prs是pairs的简写,由于商业发票的拼写错误,将信用证原本要出口的4000件手套变更为4000双手套 ,数量整整增加了1倍,对于原来商品数量的含义产生了严重的误解。

开证行也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ISBP681》中关于拼写瑕疵或者打印错误但是并不影响单词或者所在句子中的含义,一般情况下是在关于公司名称、地址等拼写中发生的显而易见并且不会产生实质性误导的错误。

在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价格以及提示单据这些信用证重要条款中的拼写错误,往往导致单词或者句子的含义发生显著的变化。

(三)印刷字体不同不构成拒付   在传统的信用证单据业务中,对此条款是存在争议的,有些银行为了要求单据表面的整洁和准确,要求单据中一律使用印刷体,将手写体作为对单据的修订,从而形成不符点。

《ISBP681》根据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普及,对此作了完善:“同一单据内印刷体和手写体并存的情况下,视为单证相符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单缮制就很难做到统一使用印刷体。

例如信用证规定,“出口商根据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商品一批,在2016年9月底之前安排装运,需要向议付行提供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保险单在内的相关单据

”根据办理出口业务的相关流程,装运是出口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装运完毕后获得提单,即基本取得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保险的办理在运输之前。

在办理保险单时,保险公司要求填写装运时间,这时出口商并不知晓具体的装运时间,因为装运尚未开始,如果胡乱的填写会造成保险单与提单之间装运时间不符

通常的做法是,在填写保险单时先将保险单中的装运时间空出不写,待办理完运输获得提单之后,再手写装运时间。

《ISBP681》正是充分考虑到信用证实务中这一惯例与传统银行业务对于单证的要求存在差异,特别做出上述规定。

此外信用证单据之间对于同一描述存在大小写不同,以及印刷体的不同,如斜体印刷和宋体印刷的差别,或者字体加粗或者字体附有下划线,均不能认为是单证不符

四、关于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存在单证相符相符原则例外的应用   (一)使用国际贸易达成共识的缩略语代替全称不违反单证相符原则   国际贸易中经常会用一些缩略语来代替全称,根据《ISBP681》的规定,缩略语与全称的互换不违反单证相符原则,例如信用证中规定:“beneficiary: ABC company limited(受益人:ABC有限公司)”,在商业发票中将出口商写成“ABC,Co.ltd”。

在这个案例中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用的是全称,与之相对应的商业发票出口商的名称用了简写。

如果从严格意义上解释,这应当构成单证不符点。

但是根据《ISBP681》的规定,这属于单证相符原则的例外,不但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且也不能以此为由对出口商进行罚款。

在通常情况下,国际贸易领域内关于重量、体积、数量、货币等名称的简写往往是达成共识的,这类缩略语与全称之间的互换一般不会产生分歧。

例如:M/T与metric ton之间的互换,kilo grams与kgs之间的互换,USD与US dollar之间的互换,以及CNY与Chinese yuan之间的互换,注意这里不要使用RMB,RMB 是我国习惯上对于人民币的拼音缩写,国际上成为共识人民币符号是国际标准给予的货币符号CNY。

(二)避免使用国际贸易未达成共识的缩略语代替全称   如果使用了国际贸易业界并不熟悉的缩略语,则缩略语与全称之间是不能相互替换的。

例如,某出口商出口药品一批,信用证中规定“description of goods : Extend Release Nifedipine Tablets(该药中文名称为硝苯地平缓释片,主要用于高血压治疗) ”在商业发票中对商品的名称的规定是“description of goods:ERNT”。

如果是一位医生很容易将两者归为同一概念,作为实际审单的开证行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医疗知识,往往会将其认为单证不符

使用商品名称中缩略语一定要慎重,因为商品名称中的缩略语往往是某个专业领域特有的表述方式而不是国际贸易领域普遍共识,银行在审核商品名称不符时,往往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是打印错误或者拼写瑕疵而进行简单地罚款。

因此对于把握不准的缩略语,从安全收汇的角度考虑,尽量使用全拼,而不要使用容易产生误解的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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