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治安工作管理条例]治安处罚管理条例

8学科总则条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我校部各单位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证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育、教学顺利进行。

二条加强校消防工作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管理

三条加强学校人员治安管理

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责制以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责制,实行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主,确保重、依靠群众、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打防并举标兼治,重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方法。

运用政治、法律、行政、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保障校秩序稳定。

二组织领导六条治安工作管理纳入我校部各单位责任制。

学校成立治安保卫组,学校从人力、物理、财上给予保障。

七条学校治安组,行政上受学校校长室管理,业上接受红旗派出所指导。

八条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应相对稳定,应选择政治素质、法律识强、不怕吃苦、不怕牺牲人任职。

治安保卫人员任和权限九条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等防措施。

十条消除妨碍治安隐患

十条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管理,做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条参加所地区组织治安防,维护单位治安秩序。

十三条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防火安全制,易、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管理制。

十四条公安机关领导下,协助侦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询问证人、讯问当事人、追缴赃物等工作。

十五条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四校各单位治安工作责任和处罚十六条学校各处室、各年级组必须做部门各类治安预防工作,对治安隐患不处理单位,治安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处罚,按责任人当月奖金50%给予罚款。

对不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

造成重灾害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工作责任人各处室主任和年级组长。

十七条驻校外单位,不及预防和处理治安隐患以及造成重灾害事故,处以三元以上罚款,治安责任人校外单位主要责人。

十八条各单位发现治安隐患或刑事犯罪,应及报告治安组或当地公安机关。

十九条各单位应做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工作,做节假日或下班门窗关闭,切断电,消灭火种等防治安隐患工作。

二十条住校教师和其它住校人员,必须接受和支持治安保卫人员夜宿舍抽,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者,视情况给予5000元罚款。

五对外人员治安管理二十条对外人员治安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责”原则,各用工单位领导外人员管理治安责任人(担保人)。

二十二条外人员必须办理我校出入证

、民工、外包工、临工等施工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地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介绍信、劳工证、待业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我校用人单位(总处、食堂等)出具用工证明。

办班、实习等外人员,校期(两星期以上者)都应到治安组办理出入证

、办证每人押金0元,工手续费5元,半身免冠寸照片张(月以不照片)证件期限长至年底。

3、证件到期,必须0日办理退证手续,由违反管理规定被扣证,律重办(证件遗失,律重办)。

二十三条外单位校临参加会议、学习等,律报治安单位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统填写“访登记表”,并通报治安组,否则不得入。

不正常补课或开展其它校活动,政教处、教处等单位应及通报治安组,以便统管理

二十四条由校没有属区,凡是学校校长批准教师属或外长期寄住人员,必须到治安组办理临出入证

二十五条外人员必须做到、遵守国法、校规以及校治安制,随携带我校发放出入证,接受执勤人员验。

、严禁寄住人员赌博、打架斗殴、私拿、损害公物、干扰校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3、严禁伙其他外人员私闯校,严禁私留宿。

、长期居住我校人员携带临“暂住证”。

六附则二十六条条例释权瑞安市十校长室。

二十七条条例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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