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寻衅滋事刑事判决书【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03)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王某等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依法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在本院的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张某及王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依法可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高某、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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