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商民主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中实践的意义和可行性

摘要:协商民主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形式。在我国目前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出现了协商民主的许多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本文试图在弄清源于西方的协商民主与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协商民主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实践的意义与可行性

关键词:协商民主农村基层民主;意义;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08)04-0033-03。

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民创造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核心内容,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充分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协商民主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出现并逐步深入发展。

一、协商民主农村基层民主的契合。

协商民主这一名词(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1980年由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的。在他的民主观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协商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提出自身观点并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偏好,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实现偏好转换,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它肯定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一种直接民主。二者虽产生于不同文化土壤,但都是直接民主,所以两者具有一定的契合性。

二者都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高诉求。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是指“政治共同体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其主要目标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协商民主要求参与者以公共利益为诉求,参与主体的偏好要围绕公共利益,或转变,或妥协。农村基层民主的实施改变了基层干部对农村管理的方式,变以往领导与被领导为合作、协商等方式,使得乡村多元主体对农村基层公共事务进行协商、合作,有效地提升了基层民主建设的水平。

二者都承认政治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参与的权利。自由主义民主强调自由而忽视了平等协商民主则强调以自由平等公民实现理性一致为基础,特别强调了公民平等协商协商民主认为,“为使决策合法化,每个公民的理由必须给予平等的关注和考虑。”这种平等意味着人们参与决策不仅是自愿的、非强制的,而且参与者影响其他协商者的可能性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大致相同的。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民主的本质,它赋予了我们每个公民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农村基层民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平等性和直接性是它的主要特征。所以两者都要求政治决策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参与的权利。

二者都承认参与过程是一种讨论、妥协,形成共识的过程。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参与协商公民就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或自己关心的问题与他人讨论,在协商、讨论过程中,平等主体表达自身利益和偏好,倾听他人,理性反思各种可能性,最终达成共识。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17条、18条和第19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村民村民会议上可以自由发表对于会议主题的见解和看法,村干部不得强迫命令和打击报复。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村委会再做出决策

二、协商民主农村基层民主中实践的现实意义。

产生于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协商民主,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第一,有利于改善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

农村党支部是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由于长期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习惯于搞“家长制”、“一言堂”的农村党支部书记成为传统的村务决策实体,包办代替本属村民自治范畴的事务,村委会名义上是村民会议决策的执行机构,实际上是党支部书记决策的执行机构,很难发挥自治的作用。在协商的观念渗入基层民主建设中后,村民真正参与到村中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这样就使得农村基层党支部无法按照以前的老办法领导村中的工作。在村民民主意识提高,村委会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以及上级政府和国家法律的多重压力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得以改善领导方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有利于农村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

真正民主决策逻辑是:决策的事实一国家的认定一社会的接受。长期以来,在我国普遍存在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官员经常陷入制定出的政策无法实施的困境。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制定中缺乏政策作用群体的声音。协商民主,则主张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在共同理性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做出民主合法的决策。从这个角度看,广大村民通过参与表达了各自在现实中了解的信息,决策者通过开放吸收所需信息,在反复的沟通、交涉、妥协后形成一个可行的结果。因其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偏好要求,而且这些所推行的政策也正是民众所需的政策。所以,在协商民主观念下的民主决策形式所制定出的政策,相对于由基层政权单独制定的政策来说,执行起来更容易。

第三,有利于建立基层防腐倡廉机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享有民主监督权。村委会成员应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此外,各地农村还应实行村务公开,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这些制度规定对于村民进行民主监督来说是必要的,但在现实的村民自治工作中,一旦村民把公共权利委托于村委会成员,民主监督机制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协商民主观念的渗入一方面可以完善村级民主的监督机制,比如:温岭的“民主恳谈”建立了便民绿色通道工作制度、挂牌销号制度等民主反馈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可以真正实现干群之间信息的对称,群众真正的参与决策参与了管理,了解了前前后后的情况,信息透明化了。这对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十分重要的,有利于基层防腐倡廉机制的建立。

三、协商民主农村基层民主中实践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传统的“和”文化,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

我国哲学奉行“和”、“合”的思维,体现在政治价值观念上是重和谐,贵合一,和为贵。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基础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和确立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孔子提出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思想;孟子提出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思想。老子指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并认为阴阳二气虽然处于不停的冲撞之中,但他们始终能够在“道”的统一下和谐相处。后来的康有为、孙中山等都有相关的论述。所谓“和”就是各种异质因素的和谐共处,“合”就是各种异质因素的相互融合,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辩证思想与和谐观念。要达到“和合”,就要做到“和而不同”,既坚持原则又尊重差异,既相互碰撞又形成共识,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以实现“和谐而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中国共产党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这种“和合”的政治文化传统,并赋予这种“和合”思想以新的时代内涵。使协商民主既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第二,村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的增强,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较高的素质主体。

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意识的国家,即使新中国建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也使民主的推行受到干扰。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后,亿万的农民率先行动起来了,在广大的农村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村民自治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是培养了农民的现代民主政治主体意识和能力。广大农民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己管理自己身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主人翁的地位得以体现。同时,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村民逐渐学会了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遇到不同意见进行协商、妥协。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逐渐加强。通过这个民主大训练班,村民逐渐增强了村民民主意识,提高了民主的参政议政的能力。村民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体,其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的提高将为协商民主的成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第三,我国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客观的社会环境。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化日益加剧,新的经济成分、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不断产生,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日益复杂,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日益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与乡镇企业管理者,雇工、个体劳动者和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村知识分子和农村管理者九个阶层。社会阶层的多元,必然带来利益要求的多元化,代表这些利益的声音和要求如果不能够被充分的听取、理解和采纳,必将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潜在因素。正如浙江大学张国清教授指出的“协商民主的社会本体论前提是社会分层或分裂社会的实际存在,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及其调整途径的多样性,多样性所引申出的多元论是协商民主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第四,协商民主在中国农村基层存在着发展空间。

实际上,在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中,本身都已经具备民主协商的机制平台——村民会议。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得到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除了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在村民自治内部已经出现了多个权力中心的治理结构,有村委会、村委会主任、党支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村的其他组织,还包括乡镇政府的作用。要使得这些基层权力运转协调,还有赖于以协商民主基层的进一步发展,吸纳各种机构、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编辑:华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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