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_21保险库管理规定

编 共 页  页  保 险 库 管 理 规 定 条 凡属企业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营业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物件等统保存者得放置保险库

二条 总理指派专人责保管保险库

三条 保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如因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办。

四条 保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证件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五条 保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附表1)以利询。

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七条 保险库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八条 盘方式如下  () 保管人应盘前将、清单备妥。

(二) 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次

(三) 各公司财部保险库(编2)每年由总理室人员盘次

(四) 总理得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

(五) 盘人应五日将盘报告呈报上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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