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基于自愿承担引起的作为义务

自愿承担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自愿而事实上承担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

这种自愿承担行为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条件,也不以签订合同为依据。

例如,游泳馆救生员某甲虽然已遭老板的拒绝而终止合同,仍继续到游泳馆担任救生员工作,希望能够再获老板的聘任。

担任警戒工作时,游客乙发生抽筋而有溺水死亡的危险,甲因为乙经常向老板投诉其服务态度不好,心生怨恨,不加以救助,导致乙溺水死亡

本案中,某甲虽然并无履行担任救生员的合同义务,但由于甲在事实上已经承担了保证人死亡结果不发生的义务,因此,对于乙的死亡结果,甲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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