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概念辨析]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生命自由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历史渊源、主体以至内涵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尝试从这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历史渊源      学者们对究竟是言论自由产生在先还是新闻自由产生在先存在分歧。

黄旦在《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和消解》中提到:“革命时期、政治势力角逐、占据重要地位,如果在它们中间加上连线的话,就可以被看成是从言论自由延伸到新闻自由的线路。

”显然,他是支持言论自由产生在先这一派观点的。

持同样观点的学者有台湾学者吕光,他认为:一般民主国家的宪法,因为蜕化了人权宣言的精神,均认为人民有自由思想之权,而表达此项自由的方式分为两种:“一为言论自由,一为出版自由,而现在所谓之新闻自由,乃系出版言论自由之延伸,所以,他们以为新闻自由之发展程序乃是这样的,先有了思想自由,然后产生了言论与出版自由,于是,延伸而有了今日的新闻自由

”   同是台湾学者的林子仪则持相反的观点,支持“新闻自由的发展要早于言论自由的发展,同时言论自由理念的发展也是源于新闻自由

”   这两派观点虽然结论相反,分歧却不是不可调和的。

这里引入另一个概念:出版自由

弥尔顿开始,出版自由思想初步形成,这是一致公认的,言论自由的起点始于弥尔顿,也没有争议,只是那时的言论自由思想还只是初现端倪,林子仪先生将其归纳为言论自由发展过程中的第一种出现的理论学说:追求真理说。

唯一的分歧点在于是否把弥尔顿时代的出版自由和现在的新闻自由建立从属关系,最早的新闻媒体――报纸,无疑是出版物的一种,但弥尔顿时代的出版物主要是指一些书籍和小册子。

这时黄旦的分析是可信的,就是报纸依靠自己的重要性提高了自身的地位。

但假如这样理解,不管报纸后来会不会成为比其他出版物地位特殊的新闻媒体,从诞生起它就是出版物,就应该享有出版自由

从这个角度说,它是沿着出版自由的渊源在发展,它是对出版自由中一个类别的强调,它和言论自由应该说处于同一层位,甚至说它的前身出版自由思想的出现应该早于言论自由

虽然同样始于弥尔顿,但出版自由思想成熟相对容易,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变化不大。

另外,从现在把弥尔顿尊为新闻自由奠基人的普遍认识来看,新闻自由的萌芽应该就是弥尔顿时代的出版自由

主体      所谓主体,就是作为权利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究竟被谁享有。

这一方面的研究在法学界比较多,比如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马岭教授就此问题专门撰文。

概括来说,她认为言论自由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作为个体的公民;而新闻自由主体则是“法人”,也就是新闻媒体

“即便是私人报纸、私人电视台,也已经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纯个人。

纯粹的个人无权采访他人,无权制作新闻,而是需要经过申报、审批,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取得法人资格,方能成为‘新闻自由’的主体”。

对于言论自由主体新闻学界的认识和法学界基本一致,但新闻学界对新闻自由主体的认识存在一个不同的观点,而且这个观点的普及认知程度非常高,那就是在二战后兴起的“知情权”概念上做出的解读:即公民个人拥有对于政府行为、情况知晓的权利,但由于公民个人无法凭借其自身力量行使这个权利,于是将这种权利转赋给专门机构也就是新闻媒体,这样才实现了新闻自由

所以往往有人在新闻媒体出现失范时跳出来大喊:新闻自由根本就不是新闻媒体享有的。

依据的就是这个逻辑,认为新闻自由主体还是作为个人的公民,新闻媒体只是被委托替他们行使这样的权利

果真如此吗?其实,在“知情权”被广泛认同之前,新闻媒体已经在社会上拥有了实际的地位和权利

“第四等级”理论就是新闻自由制度性建设的有力探索,而制度性探索对于实际新闻自由的实现具有很大的意义。

但“知情权”理论提出后,立刻风靡了世界,就是因为这一逻辑具有太强的正义性、太让人信服了。

但问题是,这一逻辑对现实新闻自由实现的制度性保护基本未能提供帮助,因为它既不承认新闻媒体的特别权利、特殊地位,更无法为其提供有力保护。

黄旦说:“这多半是一厢情愿的学究式激情演绎。

”   作为法学学者的林子仪先生就坚决拥护第四权理论中关于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制度性权利和工具性权利的认定,它的主体新闻媒体,但是他同时特别说明第四权理论之所以强调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媒体的自主性,并非是基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身利益,其所强调者为保障人民能获得未受到政府控制的资讯。

涵义      在言论自由理论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多种理论,比如上文提到的追求真理说,以及健全民主说和表达自我说,目前对于言论自由的通行认识应该属于表达自我说理论。

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明确定义:“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

二,人人有发表自由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1)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

(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   林子仪先生对言论自由的认识是主张“言论自由是一种个人基本权利,是宪法为了保护个人的自我表现或自我实现。

及尊重表义人自我决断的自主,所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

相对言论自由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新闻自由的定义还未出现定论,基于我们对于新闻自由主体的分析,笔者比较赞同林子仪先生对此的认识:“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根本权利,是宪法为了保障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制度,而给予新闻媒体的一种基本权利的保障,以使新闻媒体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性功能。

”   而对于这些媒体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西方新闻界倒是也有比较统一的一般性理解,即实际操作中新闻自由的内涵:(1)出版前不需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需缴纳保证金;(2)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担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3)有权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4)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5)政府不得以财力津贴或贿赂新闻工作者,(6)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7)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访自由,(8)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9)阅读及收听自由

其外延包括:(1)采访自由,(2)传递自由:(3)发表自由;(4)阅读和收听自由

举一个简单例子来理解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区别和联系,比如说学者、专家通过媒体发表对于某事的观点,这只能算是他们个人在实现言论自由,而不是新闻自由

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有着很大的关系,媒体常常躲在这样的言论背后,发出自己的声音,发挥自己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制度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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