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隐蔽之家庭暴力 儿童被家庭暴力法

摘要: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入手,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概念界定之不足,进而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成因,最后提出家庭暴力立法规制完善的相关对策和   建议。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 立法规制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家庭暴力较20世纪80年代上升了25.4%。

全国妇联最新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

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新《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但司法解释中“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列举远远不能穷尽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而“其他手段”和“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说法又过于模糊。

家庭暴力的形式上,仅承认身体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并未提及。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   1.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还有人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

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

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2.观念错位   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

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

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

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

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总数的30%。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或女权思想作祟   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传统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

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家庭内部的事。

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的女性,多数从事简单劳动。

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家庭内部事情,不予过问,不予干涉。

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预防措施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

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不够广泛和深入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未能给予及时、严厉的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三、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   1.制定反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   笔者建议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

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2.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限度地认可提前防卫行为   民事保护令是指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作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

传统正当防卫理论无法解决具有生理差异这一特点的家庭侵权行为,因此,我国立法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突破传统,引入国外先进立法案例,在法律和道德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对具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受害妇女,在忍无可忍时“以暴制暴”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有限度地承认这种提前反击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其定性为提前防卫行为,对受害妇女进行保护尤显重要。

提前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使主体是家庭内部遭受暴力侵害的受虐妇女,就是家庭内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受害妇女;客体是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免受将来的损害而为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受害者的人身利益;客观条件是受虐妇女必须在忍无可忍时才可以采取,且外界救助不能切实保护其利益;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3.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1)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

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可以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证据收集上的尴尬。

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遭受的暴力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

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的证据

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家庭暴力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恐吓等证据无法收集。

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暴力危害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

(作者单位: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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