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张晓萌 吴太轩摘      要消费者知情权现代消费者权益体系处基础性地位是消费者实现其他权利前提。

面对当前汽车消费程收费项目繁多、收费依据不明等收费问题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存行使与救济双重困境。

对立法方面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涵作进步细化;司法方面应充分考虑交易程消费者弱势地位构建权利义双重保护模式以汽车营者消费者实质公平;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信息披露义加强对汽车销售领域行政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作用构建行业信用体系畅通信息交渠道以实现社会共治背景下多方位保护汽车消费者知情权

关  键  词汽车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图分类93        献标识码        编007807(00)0008收稿日期0905作者简介张晓萌(995—)女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学市场济法制创新研究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竞争法;吴太轩(97—)女重庆开州人西南政法学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9年月“奔驰女车主店哭诉维权”事件报道迅速引起民众热议。

当事人西安某店购买新车尚开出门就出现了发动机漏油状况并且付完首付才得知还交万元“金融费”。

随着各方对该事件关提升公众对汽车销商收取金融费行进行口诛笔伐各地消费者纷纷要汽车销商退还这费用。

事实上以金融费型各种收费项目已成汽车行业不成规则这现象背所隐藏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问题值得深思。

近年随着市场逐渐饱和面对激烈竞争汽车行业了吸引消费者通常采用降价优惠方式刺激销量有销商甚至低提货价亏销售从而出现了汽车价格普遍幅降低狀况这种现象直接导致销商单纯依靠销售汽车而获得利润越越少。

了行业继续生存销商纷纷另谋出路以其他方式弥补利润是各种名目收费项目应运而生。

据相关市场调显示目前汽车销售市场除车款、车险、购置税外还存诸如检测费、出库费、金融费、上牌费等数十种不收费项目

[]“西安奔驰事件”发生关汽车销售程存各种收费是否合理合法问题进步引发争议对各方持不观。

全国工商汽车商会称汽车销商收取金融费行不具有违法性其收取按揭费、上牌费等费用与汽车销售密切相关因也是正常营行。

学界则普遍认无论是金融费还是检测费、出库费销商或无格收取或接地将应承担义嫁给消费者都属不合理收费情形。

实各地物价部门对这些收费项目所持态也相径庭。

由目前对汽车收费项目性质及合法性仍有定论加缺乏统设置标准汽车销售市场这些收费项目汽车行业明规则已是不争事实。

汽车销售各种收费项目被定性不合理收费那么这些费用存就会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

但其尚被完全定性现阶段这些收费项目设置对消费者知情权带影响更应当引起关。

汽车销售程80%以上车主都认收费项目繁杂其超70%车主表示对部分收费项目并不十分了。

[]“西安奔驰事件”让更多人并追问“金融费”是什么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又次引发了广泛社会关。

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障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真实情况权利。

该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规定具体包括了知悉与商品或有关价格、产地、检验合格证明、容、费用等信息

①从国外立法可以发现每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国都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

合国会985年通《保护消费者准则》也对消费者知情权做了原则性说明。

②可以看出知情权作项消费者基权利已得到国际立法界普遍确认。

笔者考察发现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仍存许多障碍。

()汽车销售环节复杂导致收费项目识别难汽车行业是具有较强专业属性领域因涉及安全、税收、公共管理等因素汽车买卖也历诸多环节现实绝多数消费者对这些程序并没有清晰认知汽车销商则凭借这些复杂购车环节设置各种收费项目收费必要性、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是否与商所提供相当等情况消费者往往不得而知。

消费者店购车会被要缴纳笔检测费用以进行新车售前全面检若消费者不缴纳这笔费用将会面临无法提车或者所购车辆出现故障无法得到保障境况。

虽然国汽车流通协会07年发布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指引(试行)》③用以指导汽车行业检测相关行但对消费者说这笔费用至今仍不清不楚。

方面面对消费者“是否不交费商就没义提供合格产品”质疑汽车营者并给出合理释;另方面不地域、品牌甚至不店检测费用也存较差异该费用收费标准也不甚明了。

④(二)汽车销售交流不畅造成信息获取难《汽车销售管理办法》0条明确规定销商应当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不得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事实上消费者营者存天然信息不对称而现阶段汽车销售程相关信息获取不畅也给消费者知情权造成障碍由导致“价外费”成汽车销售行业常见现象。

购车程销商作卖方般情况下是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唯应当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

但由各种收费名目欠缺合理合法依据销商就相关收费消费者做出回应往往会采取消极回避态。

销商售车常以“低价”吸引消费者消费者交付定金各种收费项目接踵而至而消费者缴纳定金初并被告知这些收费项目

如分期贷款购车缴纳“金融费”不地区表述“手续费”“金融贴息费”“信息咨询费”等而当消费者询问这笔费用用途销商则以“行规”由草率回应。

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性使得就缺乏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汽车消费信息更加闭塞久而久相当部分汽车消费者已将这些收费视理所当然项目

(三)买卖双方实力悬殊导致知情权行使不力相比其他商品消费汽车消费买卖双方实力差异巨。

汽车营者无论是规模还是影响都具备强实力地区销售品牌汽车营者通常能够形成统销售策略即使购车程消费者对各种费用设置产生疑问终也不得不屈从汽车营者们形成“行业规则”。

受这些因素影响汽车消费者通常难以通卖方提供格式合对各项收费形成清晰认识。

销商出盈利目对这些收费项目往往含糊其辞。

据车质登记数据显示99起有关额外收费投诉案件近80%消费者认己遭遇额外收费问题没有得到妥善。

这数据反映了汽车消费知情权维权难现状营者巧立名目或不提供凭证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辨识难和维权难问题。

[3]因汽车销售程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障碍原因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所以愈演愈烈与现阶段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管理程存相关问题有系因急从立法设计、司法理念、制构建等多层面进行相应变或完善以更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立法不完善现实名目各异收费项目实际处“灰色地带”国和行业协会并对汽车买卖收费项目做相关规定。

事实上这些收费项目设置主动权掌握汽车销商销商巧立名目监管部门置可否使得汽车消费市场收费项目设置处放任状态相当多收费项目销商弥补利润手段。

笔者认所以存“灰色地带”与知情权立法不完善有着必然系。

从目前立法体系看消费者有着“原则+具体条款”知情权请基础。

方面《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法》所确立诚信原则成消费者知情权原则基础;另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条专门确立了消费者知情权并0条分别通规定营者提供全面真实信息、表明真实名称、出具发票等相关义从营者角进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具有权利和义二重主动性。

[]但这种看似周延立法保障模式实践却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主要原因立法对消费者知情权规定较笼统宽泛缺乏界定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条用列举方式对知情权加以规定局限商品或身情况而对其他必要交易信息没有作相关规定因汽车消费者难以从销商处获悉各类收费项目真实用途以及对应情况。

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知情权围界定标准这些应属知情权信息实践常常会被忽视面对各种名目收费项目监管部门难言其合法与否也因导致了金融费等各类不合理费用能够成汽车销售行业“不成规则”从而形成汽车销售行业“灰色地带”。

(二)司法价值选择存偏差与汽车销售知情权频繁受到侵犯形成对比是司法单独以侵犯知情权由案件并不多见。

从现有案例判看多数案件有关消费者知情权请也难以难获法院支持首要原因法院审理类案件存价值选择偏差。

消费者知情权性质问题存着“民事权利说”“人权说”[5]“民法济法二重说”[6]等不观。

有学者认民法涉及消费者权利保护容应当成消费者保护法重要组成部分从这角讲消费者保护法基性质民事特别法。

[7]司法实践法院往往也种观将汽车消费者营者视般民事主体。

如“王建武与蒙古骏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①案法院认买卖合形成是双方真实思表示因了驳回消费者诉讼请。

该认定程实际种纯粹私法救济手段。

[8]然而汽车消费营者已具备了相当地域影响力甚至成实力强企业集团消费者明显处弱势地位与营者存明显信息不对称这种情形下秉持“消费者知情权纯粹民事权利”理念完全依靠调整平等主体利益关系《合法》知情权纠纷存违背对消费者倾斜保护原则嫌。

而所谓“合明约定”也往往成销商“挡箭牌”。

即便从形式上看《消费者权益保護法》消费者知情权营者告知义相对应但实际上二者并不完全对应也存营者已履行告知义但消费者知情权仍能得到完全保护矛盾状态。

[9]这汽车销售表现销商消费者所签订购车合列明收费项目及金额销商主张其已履行了告知义法院也通常基认定不构成侵犯知情权

但这种义角判定方式显然不能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因也实和理论界产生了较争议。

(三)行政监管不严目前我国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众多机构职权较分散。

笔者认消费者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与行政保护缺失有关。

汽车销售领域消费者知情权行政保障缺失主要表现机构职责不明导致市场监管不力和信息公示不足导致政府法定义流空泛。

方面我国并设置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机关有关消费者知情权规定依据涉及领域不分散各部法律法规由不行政机构具体责。

汽车消费领域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多涉及是汽车质量问题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而涉及汽车收费项目消费者知情权纠纷则往往处“灰色地带”多政府部门存职能重叠、职责模糊情况。

各部门常对有关汽车收费项目合理与否监管讳莫如深政府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了汽车消费者难以通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方式维护己合法权利也造成了汽车行业乱收费现象成常态。

另方面即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公示抽检验结、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职责但对汽车收费项目相关信息收集和公示仍然处被动履行甚至不履行状态。

(四)行业协会监督不到位笔者认汽车销售消费者知情权保障关键是规汽车行业营者营行。

汽车行业协会介政府、企业与消费者营者方有着较密切系成构建政府与市场、企业与消费者良性动关系桥梁与纽带必然能够消费者权益保护扮演重要角色。

[0]但从我国行业协会职能履行现状看行业协会普遍存着程式化、形式化问题其社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汽车行业协会就存监督不到位问题具体包括行业律措施滞和信息公布不及不充分。

是面对汽车销售市场普遍存收费乱象行业协会并没有及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防。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成立了当地汽车行业协会但这些协会通常仅企业培训、市场考察、会员理顺等浅层事“尴尬地忙碌”对行业律这种深层次管理工作介入力不够。

[]长期以汽车销售程各类收费已饱受消费者质疑和诟病收费项目不明已成汽车消费者投诉主要原因。

尽管各地汽车协会出台行业规基明确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但往往因行业协会监督能步跟进而终流形式。

二是对汽车销售程明显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行业协会能及介入调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根据我国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程规定协会业围包括了跟踪市场动态、进行市场预测并向社会及公布相关信息

①但面对汽车销售程诸多收费项目合理性存疑现状行业协会既能及督促企业向消费者详细答也没有积极介入调这些收费程序和流向。

行业组织是强化行业律和部约束重要工具旦行业组织疏对行业监督管理将会纵容行业乱象进而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制。

三、完善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建议()构建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体系现代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化背景下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已成事实消费者被赋予更加完整知情权成必然构建套相对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体系是充分保障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前提。

⒈完善消费者知情权涵与外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应当体现对法益扩化认可上[]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必要就知情权规定作出进步完善。

知情权容规定应当采用“概括+列举”方式方面能够丰富消费者知情权涵从立法层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涵与外延完整充分性;另方面有利法院面对汽车消费类案件能够有针对性地作出裁判以程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以日例日其《消费者合法》对应当告知“重事项”涵做了说明重事项是指与消费合有关且通常会影响消费者是否缔结该消费合有关事项具体包括物品、权利、劳及该消费合其他标物品质、用途、对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等。

日通将知情权容进行抽象概括表明消费者知情对象不限产品和还包括劳等其他标用途。

⒉拓宽营者告知义。

了有效保障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应从营者告知义入手增加明确、可操作事先预防性措施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验。

如969年美国《借贷事实法》要消费者有权知悉放贷成以便能以有利利息得到借款。

借贷程放贷者应当给借贷人出具份披露说明明示融成、费等信息;97年《平等借贷机会法》还规定放贷者如拒绝给予信贷应当向消费者说明具体理由。

美国这两部立法做法即是般理消费者知情权基础上对知情权容做了进步阐释与扩充要信贷消费这特殊消费领域消费者不仅有权知悉基放贷人信息、借贷条件等还有权获取对方运作成等看似与其消费行关较相关信息

[3]针对我国目前汽车销售程因收费项目设置而产生知情权纠纷可尝试立法明确营者应当告知收费项目相关信息以回应实践模糊现状及学界争议。

(二)建立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倾斜保护机制司法实法院般基合将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当作般民事纠纷处理这表面上合民法双方地位平等原则但无法体现对弱势消费者保护

基司法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对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力。

⒈加深对消费者弱势地位认识。

从现有法律制设计看司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尚不能完全脱离民法框架。

了应对汽车消费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现状力图实现消费者销商实质平等法院审理类案件应充分考虑汽车消费者弱势地位强化知情权济法权利性质。

首先消费合是法院判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与否关键证据因法院对合释至关重要。

除了遵守般客观释原则法院还应考虑对消费者倾斜性保护适当采取有利消费者释原则。

汽车消费如有证据证明消费者针对购车合某些条款要销商作出进步释如消费者要知悉新车装潢费、上牌费等费用流向、成而销商能作出明确说明即使合已写明该类费用法院也应从保护汽车消费者知情权角出发认定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其次突出强调消费者弱势地位还应体现相关司法制保障上。

法院应充分认识汽车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日益严重事实通利用消费者团体诉讼制有效降低消费者举证难和诉讼成发挥司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积极性。

⒉确立权利义双重保护模式。

目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常采用义位模式重营者是否已向消费者告知相关信息

如有证据证明营者已向消费者告知了收费项目无论消费者是否明确知悉营者无因承担法律责任而购车合般会作证明汽车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关键证据。

如何通司法途径实现营者消费者实质公平法院发挥着关键作用。

审理知情权纠纷案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特殊性从义位模式权利义双重保护模式这就要法院处理汽车消费知情权纠纷不能仅凭购车合已列举了相关收费项目名称这事免除销商责任还须进步判断消费者实际知情状况尤其对些消费者收费项目信息销商进行询问而没有得到合理释案件法院可尝试单独就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损害这事实进行确认。

只有既衡量销商是否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信息做了真实、全面释又考量消费者知情权是否确实得到全面维护才能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从而实现交易双方实质公平。

(三)落实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政府职责私人力量弱、维权效差消费者保护领域执法部门应积极承担监管与职责努力规营者营行、保障消费者基权利。

治理汽车销售程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乱象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充分发挥其职能。

⒈整合现有监管机构成立专门消费者保护机构。

现有有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进出口检验、证监银监等多部门围绕商品质量、价格、卫生以及进出口、金融等具体情形而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进行监管但多部门监管往往职责不明极易产生有些事项重复监管有些事项无人监管局面。

了更高效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应对现阶段监管部门进行整合尝试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下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

针对以汽车消费型特殊消费领域成立专门执法团队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日常工作专门责接收和回复有关汽车销售领域咨询和投诉做与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组织工作衔接与沟通并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违法营、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事项专门责其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问题。

设置专门机构能够促使执法部门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对前关较少知情权问题进行监管。

⒉明确公示形式与程序落实政府信息披露义。

政府信息收集和提供有着不可替代优势作超越私人主体公共组织政府能够有效降低收集信息成因其权威性也使得由政府公示信息更具公信力。

诚然政府能力深和广是其他组织所不具备其信息集上优势也是显而易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条宣示性地表明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义33条指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和进行抽检验并及向社会公布由明确了国应当承担定信息公示义以保障消费者合法知情权

了落实政府信息披露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汽车消费相关信息公示形式与程序。

确定损害营者商业密与营由前提下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交易程消费者可能要信息进行主动公示通出台规件利用络、电视等各种媒介消费者提供便捷询和消费预警提示运用各种方式和体重行业、重区域开展消费投诉公示程保障消费者知悉相关信息

[](四)发挥行业协会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既是“政府——营者——消费者”三元主体模式逐步代替“规制主体——受制主体”二元主体模式必然要也是对现阶段社会共治理念积极回应。

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律觉接受监督以发挥其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应有作用。

⒈加强行业协会身规建立信用体系。

汽车消费环境净化、消费者对购车程各种疑虑消要营者规身营行主动承担企业责任将消费者至上原则落到实处。

但逐利性驱动下很难依靠企业觉保障消费者权益因要行业协会积极参与。

汽车行业协会是由从事汽车、零部件以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营活动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成社会性组织成员能够相影响系密切因行业协会所制定律措施如能落实必然会对众多企业产生有效规作用。

汽车行业协会通建立己信用体系对生产商和销商行进行评价和监督这是汽车行业我规可行路径。

行业协会可通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系整合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对行业进行约束。

对那些交易程存利用格式合误导消费者、刻隐瞒收费项目生产商和销商可将其行公众以警示消费者使汽车营者觉接受社会监督。

⒉构建信息交平台觉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知情权充分实现离不开信息双向畅通。

方面掌握信息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应当准确及地公布消费相关信息;另方面面临消费权益受侵害消费者能够获得多元高效维权渠道。

汽车行业协会应构建便捷有效信息交平台通多方共享、多方共建揭开汽车消费程各种收费项目“神面纱”消费者创造高透明汽车消费环境。

可以建立全国汽车行业投诉监测平台使消费者举报投诉更便利;也可建立高效快速汽车行业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对发生投诉重、热问题及跟踪、处理、分析。

汽车维修行业协会07年推出了汽车维修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企业、汽修人员等综合信用信息体系并将消费者投诉处理结作企业信用评级重要指标拓宽了该领域消费者知情权实现路径。

针对近期金融费问题国汽车流通协会关“汽车销商收取费”专题研究表明收取金融费合情、合理、合法但应当明码标价。

尽管对观各方还存较争议但应当看到是行业协会消费信息披露、公众质疑回应等方面承担了更多职责除了金融费检测费、出库费、上牌费等汽车消费众多收费项目样要给消费者真实合理释。

消费者权益合法律关系脱胎民事权利但突破了民事权利畴使基消费者弱势地位倾斜性保护获得了法理上正当性消费者权明显扩张性、权利义不对等性等特征使其成济法视野权利形态。

[5]面对现阶段汽车销售收费乱象有必要從消费者知情权保障角寻路径通明晰知情权涵、完善相关立法和重新定位价值选择以实现司法倾斜保护分别立法和司法突破现有障碍实质性保障汽车销售消费者知情权只有行政、司法、行业组织以及消费者人多方共参与通相协调与平衡畅通信息渠道才能程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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