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探究

一、禁止重复评价的概念   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二、禁止重复评价中不应忽视的问题   (一)只有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才有可能进行重复评价

犯罪是主观违法性和客观有责性的统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可以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违法。

主观过错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包括罪过形式和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等。

客观违法一般是指行为人做了违反法律上禁止的事,包括行为对象、行为客体和危险结果或实害结果以及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且,广义的行为既包括作为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可以是行为犯罪的加重犯罪构成的因素。

也即只有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才可能进行重复评价

(二)根据我国法学界现行的观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只可能发生在同一诉讼中,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根本区别。

一事不再理是指对已经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一再理源自古罗马法。

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持续至今。

一事不再理原则客观上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对被告人的同一行为进行多次定罪量刑,减少了对无辜者错误定罪,防范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与禁止重复评价一样,都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但两者的内容有所不同。

(三)法律所不允的是相同性质的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是对刑事问题或者是相同性质的评价

因此将其与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加以区分就有必要。

三者的竞合是指由于同一行为同时受到三种政策的处罚

我国刑法学界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多重处罚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对多种惩罚予以认可。

我国刑法学界有人指出一事不再理中所说的两次处分,一般是指性质相同的两次处分。

如因同一罪行而判两次刑,让并都付诸执行。

而同时给予罪犯以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处分,它们完全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发生两者择一的间题,更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

三、禁止重复评价在我国刑事犯罪活动量刑中的体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根据这一条,我国的量刑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这里所指的犯罪情节,应当既包括定罪情节,也包括量刑情节

通说认为,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我国当前刑法分则规定的许多情节,有时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即定罪的情节有时又作为量刑情节

因为量刑时考虑的是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因素,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在定罪时已经使用,因而在量刑时不能再度使用,否则就会有悖于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例如,依照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教唆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才应当从重处罚

量刑时,如果再把这一情节作为从重处刑的根据,就是重复评价,其结果必然不适当地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而应予禁止

(二)禁止重复评价主犯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是犯罪集团的核心,本就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一直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

根据刑法规定的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这里所说的本法已有规定,是指刑法分则中对某些首要分子或者罪恶重大的主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这些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分则条文对某些首要分子或者罪恶重大的分子已专门作了加重法定刑的规定。

二是分则条文规定以首要分子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如果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构成该罪,分则条文对这些犯罪的法定刑有明文规定。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处,已经体现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精神,不应按照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在这个法定刑幅度内再予从重处罚

因此,我国刑法主犯处罚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参考文献   [1] 黄风译.民法大全选择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 优士丁尼.民法大全选择债私法之债阿奎利亚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 林山田.刑法通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6.   [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5] 卢泰山主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评析[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张欢(1991— ),河南洛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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