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 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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