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先秦、秦汉

2002年先秦秦汉研究取得了新的成果,无论研究深度还是研究领域的拓展上,都较上一年有所提高。

但也存在不足,如对先秦经济史的研究关注不够,经济思想研究选题重复较多,一些论文质量不高等。

兹分述如下:总体性论述 李根蟠、张剑平《经济形态理论与古史分期讨论——李根蟠先生访谈录》(史学理论研究4)就古史分期的研究与方法进行了讨论,认为在古史分期问题研究中,应在遵循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前提下认识中国的特殊性,即用马克思、恩格斯从西欧经验中概括出来的“一般”研究中国历史的“特殊”。

这种“一般”可以作为“参照”,在研究古史分期过程中接受,获得修正和发展,但不能把它当成公式套到中国历史上。

认为坚持唯物史观的是把讨论推向深入的必要条件。

薛国中《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武汉大学学报3)一文认为长期以来,史学界按常说的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把秦汉到明清的2000余年的社会,界定为地主经济型的封建社会

但实质上秦汉社会的本质特征与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完全不相符合。

薛文认为,作为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应是上的分权制,经济上的土地王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农奴制。

凡不具备这三大特征者,概不能算其为封建社会

而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分割,是封建社会的首要特征。

秦汉社会性质与周代显著不同。

秦始皇统一中国,结束了自西周开始将近九个世纪的封建制度,开始进入到专制主义社会阶段。

专制主义社会的特征是:政治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经济上废除土地王(公)有制,确立私有制;阶级关系上,劳动者农民摆脱了农奴地位,有了独立人格,可以自由居迁择业。

马克垚的《论地主经济》(世界历史1)一文,从中西封建社会历史的对比角度出发,认为地主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主经济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封建主的消费需要,它存在着一种二元结构,即自然经济部分和商品经济部分。

同时,地主经济也是一种垄断经济,一种短缺经济

该观点发人深省,对重新认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颇具启迪性。

唐文基在《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经营地主——对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再认识》(福建师大学报1)一文中提出,中国封建社会的经营地主,指的是为增加其财富而亲自勤于经营其地产的地主,其特征是以增加财富为目的,搞集约经营,努力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调整与生产者关系,讲究经济效益,与寄生地主形成鲜明对比。

经营地主对于商品的推动作用也大于小生产者。

唐文认为,经营地主中国封建地主政治经济体制的产物,土地商品化是经营地主产生的市场条件。

中国封建社会地主的传统经营方式和发育不充分的封建市场,又制约着经营地主的发展。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问题在本年度没引起学者的更多关注。

师存勋《西周土地制度国有性质论略》(广西社会科学2)一文认为所谓西周土地“王有”实际上是一种象征性拥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在封建气息颇浓的村社掌握之中。

晁福林的《《九店楚简补释:小议战国时期楚国田亩制度》(中原文物5)一文认为当时楚国的田亩基本上是两畦为一亩,亩制为其最基础的地积单位。

李炳泉《西汉西域渠犁屯田考论》(西域研究1)一文把部分敦煌悬泉置汉简资料和传世文献相结合,对西汉在西域渠犁屯田的首开和重开时间、最大规模、职官设置及其屯田的作用进行了探讨,认为渠犁屯田首开于汉武帝时,重开和扩大在汉宣帝时,其性质为军屯。

李炳泉的另一篇文章《尹湾汉墓简牍“提封”面积数指的不是东海郡的耕地面积》(聊城大学学报1)不同意尹湾六号汉墓出土的木牍《集簿》所载的“提封”田是东海郡的耕地面积数的观点,认为它是一条关于东海郡土地面积的准确数字,并肯定了其在西汉历史研究中的价值。

与区域农业经济 宋镇豪在《五谷、六谷与九谷——谈谈甲古文中的谷类作物》(中国历史文物4)一文认为,古代文献中的所谓“五谷”、“六谷”、“九谷”之说,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稷、黍、麦、稻、大豆,是商代的“五谷”。

粟、黍、麦、稻、高梁、大豆为商代的“六谷”。

禾(粟)、黍、粱、麦、来(小麦)、秜(稻)、稌(糯稻)、大豆、高粱,为商代的“九谷”,是商人社会生活中的九大类“粒食”种类。

范毓周《关于商代麦类作物的几个问题》(中国农史1)一文对学术界争执不一的商代麦类作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易德生《〈管子〉中“五谷”略考》(郧阳师专学报1)从作物种植时间角度,认为“禾”、“稷”是同一物,“黍”与“稷”是不同的两种植物。

张经《殷商时期诸神与农业关系分析》(农业考古1)一文通过对相关卜辞的分析,认为商人并没有专门的农业保护神。

在商人所祭祀、崇拜的多种神灵中,他们都或直接、或通过控制,影响其他自然现象,作用于农业生产,表现出“异己”、“亲己”等不同的特征,但是还没有那个神灵是专司农业的。

胡衍铮在《诗经·豳风·七月》(农业考古3)一文中对“黍稷重穋、禾麻菽麦”八种粮食作物进行了分析。

区域农业经济研究也引起学界的关注。

吴小平《论洞庭湖地区原始农业的发展与的关系》(中国农史2)一文对洞庭湖地区史前时期农业经济概况做了探讨,指出农业发展与环境变化有密切的关系。

吴海涛《先秦时期淮水地区农业生产述论——以皖水、豫东为例》(农业考古1)一文认为先秦时期,淮北地区成为开发较早的农业区之一。

这主要表现为定居聚落和城市的形成、家畜饲养与渔猎业的发展,农作物品种出现了南北交融的现象。

到春秋战国时期,该地区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为其后成为古代重要经济区奠定了基础。

姜世碧的《成都平原先秦农业初探》(农业考古3)依据考古,结合文献记载对先秦时期成都平原的农业经济状况及其相关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郭声波在《历史时期四川蚕桑事业的兴衰》(中国农史3)一文从多学科角度全面审视了四川蚕桑事业的兴衰过程。

认为成都平原的缫丝技术至迟在春秋战国之际就已发展起来。

到汉代,成都平原的蚕桑事业继续稳定发展,四川盆地西部桑园画像砖的出现,反映蚕桑已成为有些农户的专业生产。

王勇《秦汉地区西南夷地区农业开发》(中国农史3)一文提出,秦汉时期随着中原统治势力的进入,西南夷地区的一些河谷平地和郡县治所周围的农业生产迅速达到了中原农业发达地区的水平。

但是这些农业发达地区却为广大的农业未开发区和牧业区所包围。

形成这一农业开发格局的原因与秦汉政府对西南夷地区的开发方式以及西南夷地区自身的自然条件密不可分。

王星光、李秋芳《太行山地区与粟作农业的起源》(中国农史1)一文认为太行山地区中国粟作农业起源地之一,野生狗尾草的存在为粟作农业的起源提供了生物依据。

粟作农业的诞生,为以后夏、商等王朝在该地区的崛起奠定了物质基础。

宁志新《汉唐时期河北地区的水稻生产》(史研究4)一文考证并论述了河北地区的稻作历史。

认为汉唐时期河北地区的水稻种植主要集中在以邺县为中心的河北南部,以定州为中心的河北中部和以幽州、涿州为中心的河北北部。

认为水稻种植基本上以政府行为为主,水稻的收成多归当地官府所有。

事业的发展关乎农业的兴衰。

包明军《南阳汉代的水利建设浅析》(中州今古4)认为汉代南阳的水利工程集南方水利工程以塘堰为主,北方水利工程以沟渠为主的特点,形成一种渠塘结合的水利灌溉系统。

庄明辉的《两汉水利工程与“基本经济区”》(华东师大学报3)就汉武帝时期所兴建的一系列较大规模水利工程进行了论述,认为这些大规模水利工程如漕渠、六辅渠、龙首渠、白渠等之所以在关中地区修建,是与西汉统治者对“基本经济区”的特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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