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调查统计报告

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在我国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在机构和制度层面正逐渐走上正轨,与城市金融消费者相比,农村金融消费者由于文化素质低、金融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差、信息闭塞等原因,他们的金融消费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关键词】农村地区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一、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现状   (一)农村金融消费者自身金融权益缺乏关注,对维权途径缺乏了解   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但他们绝大多数都是被动接受银行提供的服务,不主动了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自身享有的相关权益,当金融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大多选择直接同银行进行交涉,但对于交涉无果的情况,很多人并不清楚可以通过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二)农村地区金融消费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知情权。

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工作人员提供说明和解释,但在实践中,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忽视对金融产品应有权益的相关提示,甚至存在夸大产品收益、弱化风险提示的现象。

二是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为了扩大收益或是完成任务,往往增加了一些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款,或是使用一些格式条款,让消费者被动接受。

三是受教育权。

目前专门针对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尚处于自发阶段,金融知识普及的范围和深度均十分有限。

四是损害赔偿权。

金融机构相比,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在取证方面会存在障碍,大部分的消费者会选择接受金融机构提出的赔偿条件甚至不了了之。

(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关注度较低   尽管金融机构都专门设立了相应的部门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然而这种保护机制是根据客户的反馈被动地解决问题,金融机构不会主动寻找和纠正金融服务中可能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机制越到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执行力越弱,受制于人员的素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并没有树立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甚至员工行为往往成为投诉的诱因。

二、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市场环境看,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   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的设立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因此在资质上限制了一些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消费者可选择余地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金融机构一些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同时农村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改善自身服务水平并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淡漠。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经济总量小,造成金融机构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称,这就导致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望而却步,而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力量难以覆盖所有农村地区,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混乱现象。

(二)从法制和监管层面看,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制和监管环境尚不健全   一是缺少基本立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正式实施,但对金融消费者未作相应规定,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适用性不强。

二是由一行三会等监督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对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均未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据可依。

三是诉讼取证上的困境。

由于金融消费者无法提供充足的侵权证据,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对有侵权嫌疑金融机构的内部规定进行查证处理,使得金融消费者不得不自担损失,无形中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四是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只注重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管控,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还未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

(三)从金融机构来看,意识的缺乏和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难度   一是受制于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知识认识和利益等原因,他们较少或很难主动进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部分人员甚至可能会为获取利益而对消费者进行错误或虚假的引导,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和知情权受到损害。

二是相较于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知识农村消费者金融产品性质、价格等方面均处于信息劣势,往往无法对银行产品的质量、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等问题做出准确判断。

三是金融机构在设计安排与金融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而对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

(四)从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自身来看,接受的培训教育机会少,维权意识淡薄   一是接受的培训教育机会少。

由于尚未形成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和公众教育体系,农村地区宣传仍处于自发阶段,绝大部分农村居民所了解的金融知识仅局限于银行业,对保险业、证券业了解少,更谈不上具体实践操作了。

二是维权意识薄弱。

自身观念、文化素质、年龄结构等因素影响,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接受程度上也远不如城市,金融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地区消费者自身权利认识不清, 维权不力,其权益受损时不能准确判断,易造成取证困难后期处理投诉困难等问题。

三、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需要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环境入手,一是着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硬件投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和普惠性;二是突出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资源协调能力,将相关金融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激励地方政府提升当地农村普惠金融水平。

(二)完善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   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制理念,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并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村金融消费者适度倾斜,建立相应的特殊保护机制。

(三)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出现金融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过多、过滥信息所带来的困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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