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管理制总则条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管理明确产使用与管理责权关系规产管理程序确保产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部控制应用指引8产管理》和省国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

二条制所称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产管理固定管理无形管理、长期投管理以及产评估、产处置管理等。

三条公司及各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产进行处置或对产损失进行财核销

四条制适用公司部、分公司以及各全子公司管理行。

二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五条公司财部产管理统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产管理职责()拟订公司管理制和配套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二)责各类产价值管理建立公司台账;(三)责货币金、交易性金融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四)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产、存货盘与账实相核对工作;(五)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六)责产评估工作;(七)责产处置与损失财核销审;(八)其他与产管理相关工作。

六条公司办公室固定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产管理职责()拟订公司固定管理办法;(二)责公司固定实物管理建立公司固定台账指导、监督、检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单位固定实物台账;(三)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产盘工作;(四)根据财部通知责组织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产账实相核对工作;(五)责部门管理固定处置与损失财核销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固定处置与损失财核销申请进行审;(六)其他与固定产相关实物管理工作。

七条XX部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产管理职责()拟订存货管理办法;(二)责组织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三)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工作;(四)根据财部通知责组织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账实相盘核对工作;(五)其他与存货相关实物管理工作。

八条XX部知识产权类无形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产管理职责()拟订无形管理办法;(二)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等无形管理建立无形台账;(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产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四)责科研设备等产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实物台账;(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科研设备产盘与账实相盘核对工作;(六)其他与无形管理相关工作。

九条XX部长期投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拟订投管理办法;(二)责建立公司长期投台账;(三)责长期投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四)责长期投处置与损失财核销审与申报;(五)责特许营权、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六)其他与长期投管理相关工作。

十条审计部产管理监督检单位责履行下列产管理职责()对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二)对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产管理活动存问题提出改进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三)其他与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工作。

三流动产管理十条流动产管理包括对货币金、交易性金融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管理

十二条货币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银行结算制和总理办公会制定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严格现金保管制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产超子公司“三重”策权限应当由公司相应策机构按照“三重”确定权限策方可执行。

十三条应收票据管理按照总理办公会制定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管理按照总理办公会制定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应收账款回收力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十五条存货管理按照总理办公会制定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

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部定期稽核和盘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

固定管理十六条固定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营管理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管理

十七条对固定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固定产具体管理公司固定产;分公司、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单位固定产。

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要进行固定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按照应当根据财预算编制要向公司管理部门提出下年投计划和投预算申报投管理部门组织筛选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投计划与投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公司股东会批准预算执行不得突破。

确因特殊原因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项目实行招标;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项目按照总理办公会制定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办理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产。

二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产进行清对清发现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产应及明原因并按照公司处置及损失财核销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二十二条总理办公会应当根据制规定原则制定具体固定管理办法进步明确固定产投计划与投预算申报、投项目筛选、投计划与投预算策审批、产添置与验收、产领用(使用)保管、投评价、账实相盘与报废(损失)处置核销等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五长期股权投管理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实行统策、分级管理公司按照《“三重”策制实施办法》规定由公司责集策各子公司公司批准方可履行对外投职能。

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策、投处置和监督检等各环节部控制实现投收益化。

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涉及到实物产移应当项目立项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营金不足或者产债率达到70%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活动。

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要及向公司汇报投进、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项目开展投评价对投造成重损失要及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二十八条总理办公会应当根据制规定原则制定具体投产管理办法进步明确长期股权投计划与投预算申报、投项目筛选、投计划与投预算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策、投评价、股权让处置等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无形管理二十九条无形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以及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等管理

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要购置无形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三十条公司接受以无形产投或用无形产对外投应根据公司评估规定对无形产进行公允评估

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任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专利或技术成属职专利或职技术成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所有权、专有技术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权、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

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任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技术报告等各类件是职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

直接参加件编制员工享有署名权。

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研究开发所形成专利权、技术成、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另有规定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三十四条总理办公会根据制确定原则制定无形管理办法进步明确无形产投计划、投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七产评估管理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让、产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应当进行产评估

三十六条进行产评估应当由财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规定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评估合由公司财部与介机构签订。

三十七条财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应将报告副份送投管理部门。

八产处置与损失财核销管理三十八条制所称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法人财产进行让、出售、换、报废等行。

三十九条公司建立产处置分级审批制即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策;0万以下属公司部或分公司由总理办公会策属子公司由子公司董事会策。

四十条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产评估结依据。

四十条总理办公会制定产处置管理办法进步明确产处置管理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四十二条制所称产损失财核销是指按照国有关财会计制和相关财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产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核销行。

四十三条公司产损失财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见、财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见、公司总理办公会审议通提交董事会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责人签确认程序进行。

其对公司单笔或单项产损失00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四十四条总理根据制规定原则制定公司产损失财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权限围和相应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产安全。

九监督、检与违规处罚四十五条财部及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产管理要对公司部、各分公司、子公司实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

审计部可以根据产控管理要对公司部、各分公司、子公司实物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四十六条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由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见公司批准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制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对实物(权利)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二)不履行相应部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让相关产;(三)故隐匿应当纳入评估围产或者向介机构提供虚假导致评估结失真或者评估就进行让、造成产流失;(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让或高价受让相关产造成产流失;(五)隐瞒或截留处置产和处置收入;(六)其他违法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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