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合作博弈路径

摘要:通过模型分析引出了合作博弈路径概念,将合作博弈路径界定为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转变的路径

进而分析指出,在当前劳资双方经济权力结构失衡的格局下,资本不会主动去改变非合作博弈的现状,劳动力无力开启合作博弈路径,也即自发性合作博弈路径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借助政府强制推动合作博弈路径

强制性合作博弈路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则决定于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也即只有基于法治的有限政府的推动,强制性合作博弈路径才是可行和有效的。

关键词:劳资关系合作博弈路径;有限政府私营企业      一、模型分析:囚徒困境的消解与合作博弈路径      谢识予在《经济博弈论》中“给博弈下了一个直白的、非技术性的定义”。

他总结道:“博弈即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和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

”根据博弈方行为逻辑的差别,可以将博弈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合作博弈是基于个体效用最大化的博弈,在非合作博弈中具有策略依存性的各参与者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改进,而不管是否损害到其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也即,他们在博弈中总是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

在由L(劳动力)和c(资方)二人组成的博弈中,假定二人实力均等,原始收益为(2,2)。

二人各有两个策略合作背叛合作背叛并不只是指合约的签订与解除。

还包含劳资双方对合约的遵守与违约行为以及基于此的合作积极性与机会主义行为、劳资对抗等。

策略支付矩阵为。

这个矩阵说明,如果都采取合作策略,每个人不仅保持了自己的利益,还将获得因合作而产生的收益,总收益为8,为博弈帕累托最优解。

如果c选择背叛、L选择合作,则c不仅保持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占有了L的部分利益;相反,则L不仅保持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占有了c的部分利益

在一方利益受损的基础上,二人的总收益为6,大于双方原始总收益4,但小于帕累托最优解8,为帕累托次优解。

如果每个人都采取背叛策略,要么是合作不能发生,合作收益不能形成,每个人均保持原始收益(2,2),要么是每个人或要花时间和精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对方侵害,或因利益对抗而造成博弈双方总收益的下降。

可以看出,无论对方做何选择,背叛都为每个人的占优策略

虽然(合作合作)能形成总收益最大的帕累托最优解,但在没有“有约束力的协议”情况下,双方均有通过调整策略,获得更大支付的可能和冲动,直至(背叛背叛)时,该矩阵才会形成稳定的纳什均衡解。

下面我们在第二阶段博弈中再加入合作收益:当第一阶段采取“合作策略时,会获得额外收益2,如果采取“背叛策略时则没有额外收益

合作产生的额外收益是指劳资双方合作收益合作收益合作背叛的函数。

其额外支付矩阵为。

假设在第一阶段段博弈双方知道这两个阶段博弈的各种策略博弈的结果,所以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就变为了。

这样,由上述两阶段构成的博弈中(合作合作)是纳什均衡解。

可见,解决合作难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变博弈的支付结构。

博弈支付结构的改变在于赏罚矩阵的建立,即通过“给对策者加以外部约束或内在化价值以改变收益方阵的相互关系”。

二、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合作博弈路径的选择      (一)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资本不会主动去改变非合作博弈的现状   在经济权力结构失衡的社会条件下,私营企业特别是规模小、还处于成长阶段的私营企业,往往更注重资本积累的加速度,而对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一般会采取漠视的态度。

所以,他们不是主要靠企业效率的提高而是采取低工资、低劳动条件、高劳动强度等非合作博弈策略去获取利润的高速增长。

比如,在工业企业利润普遍下降的2005年,工业类的私营企业的利润增长达到47.3%,2006年上半年达到了52.9%。

这些利润中包含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失的部分。

这种状况往往会在强势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下自我强化发展,走上“锁闭(loek in)”的路径

(二)缺乏经济谈判力和组织程度低的劳动力无力开启合作博弈路径   在劳动力接近无限供给的条件下,相对于强大的私营企业,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中国的私营企业面临着工会组建率和员工人会率的“双低现象”,并且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工会的维权力度不够,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制度性弱势”。

这使得工会在平衡劳资力量失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从而,单个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因经济谈判力不强而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现状得不到缓解,逐步形成的倾向于资方不利于劳方的既得利益结构难以自发突破。

(三)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强制性合作博弈路径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   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强制性合作博弈路径是通过政府提供制度供给促使和维持基于合作博弈劳资双方利益最大化的。

由于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政府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所需的制度服务。

所以。

政府就成了可以提供强力推动的第三方的合适人选。

由于政府提供制度供给“会同时引起国家的费用和效益”,所以也存在着“国家是否具有采取适当行动的激励”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行使着市场监管和调节的职能。

然而,政府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组织,而是由作为代理者的地方政府政府公务人员组成,在经济学意义上,他们同样都是“经济人”。

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他们具有并非完全一致的利益倾向和政策目标。

中央政府作为全国人民利益的总代表,具有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政策目标,而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除了具有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目标的政治义务之外,还具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政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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