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 论文 关键词]继承 出资转让 股权 股东资格。

[论文摘要]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的出资转让,该出资转让既要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又要实现继承人继承权。继承人股权继承是一项在公司实务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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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并由 法律 赋予法人人格的有机体,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为了确保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法律要求各投资主体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作为对价,投资者获得股权。〔1〕从行使目的来看,股权可分为财产性权利和公司事务参与权。〔2〕对于股东而言,财产性权利的获得是其终极目的,公司事务参与权只不过是股东实现财产性权利的手段和保障,公司股权财产性(对于“股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对于股权具备“财产性”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决定其可以继承。从性质上看,出资转让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协议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被继承人死亡后,有资格继承股权的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死者近亲属以外的人依法只能作为死者的受遗赠人。因此,因继承行为导致的出资转让并非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而是因继承这种特定的事实行为发生的,〔3〕正是这一特殊的关系决定了股权继承既不同于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也不同于外部的出资转让,它的核心价值追求应该是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资本的流动性基础上,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

毕业论文。

一、在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不是 自然 而然地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代写论文。

关于这一点,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我国 台湾 和德国为代表,股东继承人可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另外一种以法国、日本为代表,股东继承人取得股权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不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出资转让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2款规定,股东欲将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非股东时,须经股东会承认。二是授权公司章程对出资转让的条件作出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以及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章程可以规定,配偶、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只有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称为股东。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借鉴了法国的立法,在承认继承权的基础上,赋予了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权,其蕴涵着深刻的含义。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 企业 之间,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树立起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进而才有可能成为人们信赖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对象,“资本的联合和股东间良好的信赖关系是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4〕。作为出资转让形式之一,股权继承仅仅是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资本信用,但继承人的加入极有可能破坏公司原有的信赖关系,从而使公司产生信用危机。因此,合理的股权继承制度应该是既能实现继承人继承权,又能维护公司人合性。所以,我们把公司章程引入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目前,尽管就公司章程的性质说法不一,但不论是契约说还是自治说,都承认公司章程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公司章程就公司股权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则可以看作是被继承人对其股权继承所作的安排,作为继承人理应遵守。同时,公司章程是被继承人与其他股东的合意,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股东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不会损害公司人合性。因此,除非章程有相反约定,股东继承人继承股权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公司章程在限制继承权时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并且对继承股权的限制不能高于对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限制。当继承人要成为股东时,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购买该股权时,视为同意,继承人取得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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