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9〕4号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求

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由现行的2%调整为1.2%。

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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